检察院不起诉,行政机关还要不要处罚?
01
护工老李发现自己放在柜子里的2500块钱不见了,就问同病房的另一个护工62岁的张老头,张老头说没看到。
老李报警。
因为两个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张老头自然是最大的嫌疑人,民警找张老头了解情况,张老头坚称没看到。
民警调取了走廊监控,发现除了医生、护士没有其他人进出,民警立即将张老头传唤至办案中心,加大了审查力度。
张老头终于交代了盗窃经过:当时老李的柜门没锁,我打开后看到柜子里面有一个小塑料袋,摸了一下感觉有东西,打开后看到里面是卷起来的一卷钱,都是一百元的人民币,总共是2500。
我就起了贪心,干陪护不是每天都能找到活的,有时候3个月都找不到活,这个陪护我才干了5天,只有干够10天公司才能给工钱,所以我现在手头没有多少钱,比较紧。
我就把这个钱从塑料袋里掏出来放到自己的包里,把裹钱的塑料袋扔垃圾筒了。
02
张老头认罪认罚,也将钱退还了老李。检察院认为情节较轻,决定不起诉。
主办民警问,检察院不起诉,也没有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那还要不要对张老头进行治安处罚?
老马说,不能处理。案件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公安的程序已经走完;检察院不予起诉,这就是终局性的结论,同时又没有提出检察意见并按两法衔接的要求反向移交给公安,我们不能主动处罚。而且这是个刑事案件,不能降格处理。
老朱说,应当处理。偷500都要治安拘留,现在多偷了5倍,反而不罚,明显有失公平。如果不罚,错误导向就是鼓励多偷。再说了,老马你说不起诉是终局性的结论以及不能降格处理,现实中检察院也有不诉的同时建议行政处罚的,这不与实际相矛盾吗?我认为死罪虽免活罪难逃,不仅要治安处罚,而且要按照最重的幅度处理。
03
老邢说,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司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两者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方面都有区别。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阻却事由,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一事”分别进行处理,并不违反行政法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04
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检察院极少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罚的意见。但是检察院提出意见并不是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的前置条件,无论提出与否,公安机关都有治安处罚的权限,也都应当依法履职。实际中公、检、法肯定都有不规范的地方,但任何一个部门先前的不规范,都不能成为另一部门继续不规范的借口。
本案,赃款已退还,民事责任已经承担,张老头也认罪认罚,但并未取得被害人老李的谅解,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充分的修复,应当对张老头进行惩罚。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最终张老头以情节较重被处十日拘留。
05
一般来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处罚,以保持公正。
但并非所有的不起诉都要行政处罚,而是应当综合考虑,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使真正的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使该宽恕的行为得到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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