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式"减持?沪深交易所明确这些规矩!
“离婚式减持”的口子进一步扎紧。
8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沪深交易所在答投资者问中,详细阐述了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的减持适用问题。
具体来看,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需要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同时,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董监高等关键少数通过离婚等形式分割股份被不少市场认为是“绕道减持”,也因此普遍关注。
日前,证监会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从数据上看,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凶猛”。同花顺iFind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只有1月份上市公司高管实现了净增持,当月净增持24.33亿元,随后的几个月中,上市公司高管普遍处于净减持状态,其中7月累计净减持高达80.90亿元。
同样,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也在持续卖出,年内仅有5月和6月实现了净增持,分别增持330.06亿元和263.12亿元。
不过,8月以来,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和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明显增多,以科创板为例,据统计,8月以来,累计60家科创板公司提议回购或发布回购方案,累计回购金额上限达到65.08亿元,其中,联影医疗、澜起科技、晶科能源、纳芯微、大全能源等14家科创50指数成份股累计回购金额上限达38.21亿元,占比近六成。
此外,不少公司甚至主动发起数十亿元回购。比如,海尔智家5月12日披露,公司拟回购金额不低于15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2元/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从2023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166.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36%,回购金额达7.13亿元。荣盛石化在8月21日晚公告称,拟斥资10亿元至20亿元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8元/股。
一些公司行动迅速,舍得酒业于8月1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此后仅4个交易日内就完成了回购。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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