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风口浪尖的《第三十四条》
最近几天,《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三十四条内容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成为舆情事件。
引入草案的正文如下:
以下是笔者的看法。
1.“第34条”有没有具体的所指与目的?
1)从具体内容看,和这些年出现的一些公共场合的争议事件相关,主要是:
——和侮辱近当代民族英烈有关的;
——在公众场合展示与近代外族侵略有关(主要为日本侵华)的不恰当服饰或物品,
——民族统一和和反对分裂也是主题,和分裂相关的也可以纳入到这个主体。
2)从指向行为的内涵与属性看,第一,指向行为应当属于政治范畴,即带有政治性,还不是一般的道德或“公序良俗”;第二,行为需要有一定的公共性,即冒犯、伤害的不是个别人的情绪,而是冲击了公众认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与情感。(所以,个别人的感受并不是判定依据)
这把“尺子”在哪里?不容易特别准确的定义。中文表述,时能看见“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这个说法。有人认为这个表述不够严谨,过于宽泛,不能代表所有人,这正是由于这个表述带有政治性、带有价值判断,不是总能用最严格、最技术的逻辑语言去表述,但作为国人,基本都能指出其所指的边界。
3)从法律上看,很多内容和精神其实是有相关法律框架体系覆盖的,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具体细分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国旗法》,规定不能损害国旗尊严;
4)在应用上,上面这些法的问题是,往往太“大”,不太适用微观的、具体的场景;过去出现争议性公众事件,我们看到经常就以“寻衅滋事”处理了,所以,确实有必要用更具体的法规进行管理,将之纳入“依法治国”的范畴。
2.“第34条”指向内容,在其他国家有没有“对位”,对位的法律法规属什么概念范畴?
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依具体国情文化有所差异,但大致属于几类;
1)约束与限制亵渎(blasphemy、sacrilege)及侮辱/损害(desecration)行为,主要是维护有公认重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的东西。例如大多国家禁止焚烧或亵渎国旗,即属此类;许多宗教国家(如伊斯兰国家)对古兰经的保护,等等
2)限制仇恨言论(hate speech):何为仇恨言论?各个社会的定义是不同的。对个别族群、宗教、团体散播歧视言论,展示歧视行为,即可以属于此类。德国有限制纳粹的法律(包括限制展示特定的政治标识标语、发表特定的言论等),以“宪法”为基础;法国也有相关的法律,例如法国也限制否定犹太人大屠杀言论,以“反人类”为基础
3)维护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对可能导致巨大社会争议,影响团结、稳定、秩序、和谐、和平的公共场所行为(线上或线下)的限制。具体而言,我们想象这样的场景,例如在西方国家,有一些示威/抗议活动,或者公共行为,内容主题带有争议的,警察可能就将他们驱散了,性质接近于避免出现寻衅滋事的情形。
总的来说,以上都属于对“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限制,不同国家国情历史文化不同,关注、侧重的内容又不同。西方内部标准也不一,例如美国最开放,大多数西方国家认定违法的“仇恨言论”,在美国可能都是合法的。大多数亚洲国家/传统国家(中东、东南亚、新加坡)都会遵循对齐各自社会的价值观与导向。
在中国,“爱国主义”、“国家统一”是地位极高的价值。中国社会的“政治正确”及言论边界很多都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所以,第34条就是指向这个场景的。
3.“第34条”指向的一些典型、“无争议”场景:“是什么”与“不是什么”
1)“是什么”:
——公开展示日本侵华时期的军国主义政治标识、服饰、服装等。例如,一个年轻人穿了一套二战时期的日本军服出来:其场景是,当事人可能在参加一个万圣节派对,或者参与某项表演,缺乏历史常识,穿了不恰当的服装出来。而他的行为被周边群众注意到了,引发了不满;
——在明显不恰当的时间和地点展示日本侵华时期的军国主义政治标识、服饰、服装。时间上:哀悼日/纪念日当天;地点上:与纪念活动有直接相关的地点与场景。
——在公开场所(线上或线下)亵渎、侮辱、损害我国重要的政治标识及符号;
——在公开场所(线上或线下)发表言论,诋毁、讽刺、侮辱近当代的革命英烈(例如朝鲜战争、对越战争的军人/英烈);
——在公开场所,以言论、物件、服装等手段,宣示与分裂国家相关的政治标识、标语等(例如香港的黄、台湾的绿,新疆、西藏,等等)。
这些都是第34条指向的,也是相对“无争议”的事件。
2)“不是什么”:
——西装:不断有人拿出穿西装的例子,说西装是外来的,那穿西装是不是就是属于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了?以后都要穿长袍大褂中山装了?
这种言论没有任何建设性,没有探讨价值:当事人大多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他们知道,西装是我们日常服装的一部分,领导人也穿西装。穿西装是不会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
——日本流行文化、当代文化;例如在公众场所展示宣传多啦A梦、奥特曼、篮球飞人、圣斗士等形象,还有JK制服文化等,都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中国社会对这些日本流行文化有很高的接受度,它们已是现代都市流行文化的一部分。
——吃西餐:还有人说,是不是吃麦当劳也是伤害民族感情了。当然不是。
以西装、西餐为例可以看出,批评者会脱离法规的背景、语境、宗旨、目标,找出最为极端的案例,旨在以此将整个法规从原则上推翻。他们还习惯上纲上线,营造、散布恐惧,说这就是要将国家引向什么方向了,社会上也总有人会响应,有被误导、蛊惑的,也有凑热闹的。但这不知不觉已指向舆论战的核心。前两年的香港反修例运动,就是这么开始的。
4.“第34条”可能指向的“争议”场景(举例)
争议场景才是有讨论的价值,也是大多数人真正关心的。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争议或不易界定的场景。有些可能真实发生,有些只是理论可能:
1)穿着日式传统服装——穿日式传统服装是最易引发争议的。而日式服装里辨识度最高的是女性和服,有些女生喜欢穿和服配美景拍照的。还有就是cosplay,一种着装文化。每到万圣节或主题活动,就会有人穿着各种服装出来。不过,穿戴日式服装本身往往不是“冒犯”他人的“充分条件”——在日料店等场景穿着日式服装,一般不会引起争议;但如果脱离了特定场景,在一般的或特定的公共场合展示,再加上当事人如果高调、喧哗、出格、表现出对公共秩序的不敬,及带有反社会行为特征时,就可能对他人造成冒犯,并引发争议。但这是否构成“伤害中华民族感情”呢?个人认为不构成——毕竟不同人的理解认知不同,要避免拿个别人的感受作基础。是否伤害民族感情还得满足政治性、公共性等原则要件。
2)“喝中国男足倒彩”:假设中国男足在比赛,踢得很差,观众(包括体育场馆内及场馆外,如酒吧等)不满意,对中国队发出嘘声,喝起了倒彩。这个算不算“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不能算,这是观众们对中国男足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调侃表达方式。运动员在场上表现不争气,能不能说他们“伤害了民族感情”呢?也不能。但喝倒彩是否可能引发围观者的不适呢?场上球员表现差,会不会让有些观众真心觉得被冒犯?都是有可能的。但这些仍然属于个别人的感受,上升不到政治性、公共性等原则要件,所以不能说是伤害民族感情。
3)清朝官服僵尸舞:不久前流传有个视频,中国运动员在韩国的一个活动上穿着清朝官服,戴着假辫子,跳起僵尸舞,逗得现场观众很开心。有不少国人就觉得被冒犯了。想一想,这样的舞蹈也有可能在国内上演。上演时,是否构成对中华民族感情的伤害?另外语境是否重要?例如是否“内外有别”?即外国人在场与否,是否会增加这个节目对国人的冒犯性?我相信一定会有人觉得这样的舞蹈品味不高,带有冒犯性。但要看到,清朝官服僵尸早就成了文化题材,在鬼怪类影视节目上常可看到。一定程度来说,这种题材已经被接受。诚然,有些人会被冒犯,但也有很多人觉得没关系。这时候,说伤害民族感情大概也是上纲上线了。
4)历史上的外族、少数民族。中华民族的历史,本质上是一个民族融合发展的历史,有华夏中原汉地,也有各种各样的外族。不同民族间在历史上有融合,也有激烈的冲突与斗争,最后统一到中华民族的范畴里。但这些历史比较复杂,非所有人都能清晰认识。常有人说,岳飞抗金,金也是中华民族了,对金的负面描绘,是不是也不利于今天的民族统一啊,是不是有伤兄弟少数民族的情感啊?近代孙中山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口号也是如此,话说“鞑虏”也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了呀。那作为满族/蒙古族的少数民族,能不能说,重提反清的题材内容是伤害中华民族情感的呢?个人认为,对这些问题也得结合历史角度看,不能简单划给到伤害中华民族情感的范畴。
网友/读者可以想出许多潜在的争议场景。我相信,这些争议场景本来也不是第34条规定起草者脑海里要针对的场景;第34条的起草者本来也想到要从法律上去定义“中华民族情感”、“中华民族精神”这些通用表述。
5.影响争议程度的各种因素
1)对具体冒犯行为的判断,除了形式上的行为外,还要结合大量具体语境,例如:
——发生的时间,如是否接近特殊日子;
——发生的地区/地域(中国不同地域/人群的习惯观念是有差异的);
——发生的具体地点、场景;
——当事人呈现的举止、言语、态度;
——当事人的意图、主观性:是否有意引发争议?是否有意造成特定的结果?在被劝导后是否有改变行为的意图?
——当事人的数量(群体效应问题:一个人的行为没事,但五个人就不同了)
——旁观者:现场是否有外国人?是否有国际语境?是否有国际传播的可能?
——客观影响;具体行为是否冒犯了周边人,引起很大的不适,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公共秩序,伤害了公共价值?
显然,影响因素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整个过程需要施加很多主观判断。
2)即便充分、客观地考虑了所有因素,不同人获得的感受及得出的结论仍可能不同:有的人觉得被冒犯,有的人觉得没有被冒犯;
3)谁有资格进行论断呢?现场负责处理的警察?(一个或多个)?还是围观群众?还是围观群众里声音最大的?谁有决断权?如果出现争议怎么办?
可以看出,这类问题十分棘手,很容易引发争议。中国有14亿人,人与人的认知、理解、心理、感受、行为偏好差异极大。如不加以仔细的规定和约束,很容易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扩大化”及权力不当适用的情况。当这样的权力被落在条件与环境千差万别的广大基层,务必要求特别谨慎:给一线执法人员赋权要具体,要有边界和制衡。
6.“第34条”忽略的场景
举个例子,“德国纳粹”的标识。十多年前,我参加一个朋友组织的万圣节活动,发现有个人穿了一身党卫军的服装来了。一问,说是淘宝上买的。这个服装在欧洲是有巨大冒犯性的,肯定不能被接受,但由于德国纳粹和中国没有太多交集,所以在中国就可以。我知道不少人还认为德国纳粹挺酷的。但要看到,德国纳粹是彻头彻尾的反人类的,是邪恶的。像这样的,人类社会公认的极端主义政治标识和符号,其实也应该被限制。但这就不能从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出发了,得更进一步,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去考虑。
7.建议
1)精细化、科学化:大多国家都有针对仇恨言论的立法,限制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言论与举止。第34条的初衷和用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法规条文的表述应当更加科学、精细;
2)建议将限制的行为范围尽可能具体化:具体的政治符号、标识;具体的场景与行为类别;比如反对日本侵华/军国主义;与反对国家分裂/民族分裂主义相关的;与保护烈士相关的(已经规定的比较明确了),对这些行为,直接禁止就行:不得在公开场所展示、制作、传播、宣扬、渲染等。现阶段,应该多考虑具体应用场景,而不是“兜底”,考虑暂时想不到的潜在场景;
3)“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精神”的表述:该表述比较含糊、抽象、主观,不够精确严谨;它可以用来描述法规背后的原则和导向,但不太适合用做对特定行为的描述与定性。不妨说,这条法规的“原则”是要在公共场合里“维护中华民族情感与精神”,而下文实际规定、限定的,还是十分具体而非宽泛的内容;
4)“做减法”:明显容易引发争议的、说不清楚的、容易引起误会的,高度依赖一线执法人员临场主观判断的,尽量都不要纳入。建议“做减法”,而不是“做加法”;如果将来社会上出现了某些新类别的典型事件,可以在管理细则里纳入;
5)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性:对行为事件进行判定时,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性:即当事人是有意为之,且当事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能够在周边引发负面反应。如果当事人不顾劝阻,依然一意孤行,更说明其有主观意识。如果当事人没有主观意识,则应进行教育、警告为主;
6)要考虑到当事人行为的客观影响: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引起周边人的严重不适;在现场引发争议、冲突,最终损害了公共秩序,伤及了公共利益等;
7)考虑增加从轻处罚部分。目前34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其他几条,这条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具体场景肯定多种多样,可以考虑增加“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较轻处罚;
8)实践中,要更加宽松、灵活地应用。第一、警示教育为主。可罚可不罚的,可以不用罚;第二,在公共场所里,如果出现了争议事件,有群众投诉,并且出现多人聚集、吵架的情况,建议执法人员出手调解、劝导、疏散,把事情化解了就可以了,但不需要纠缠某个行为是否属于“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精神”。翻译一下:就是有群众认为某几个年轻人cosplay着装有问题,并且表现出了不尊重,警察叔叔到了现场就把小朋友劝走就可以,不要在现场组织参与“是否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精神”的大辩论;
9)不局限于“中华民族精神”,同时考虑人类命运共同体。例如,公认的反人类行为符号、标识都可以被纳入,像纳粹、ISIS,各种恐怖主义。第54条有反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其实可以把54条和34条合一合,这样法条的导向就整体上升为反对仇恨了;
10)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告诉执法人员,此条在实践中需慎用
8.最后的观察
1)这一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大量的民间讨论,是个好事;
2)有法律专家、社会各界及大众积极参与,相信第34条一定能被修订好;
3)当今中国,公共场所执法对于一线执法人员其实是很“风险”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手机,可以通过社交网络传播。如果执法造成巨大争议,被人拍下来发到网上,就变成舆情风险事件了。如果最终社会大众认为执法有问题的,执法人员及其领导就承担责任了。所以,我估计在实践中,执法人员会非常谨慎;
4)最后,这次民间讨论第34条,很快就演变成一个舆情风险事件,可以为人所利用的。后续,除了正面引导、解释外,也一定要对公众积极回应,解除人们的顾虑。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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