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排查进行时:遁形的腐败新通道
▲ 中国光大银行原副行长张华宇,被中纪委定性为“逃逸式辞职”的典型。(人民视觉 / 图)
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即为“逃逸式辞职”。这些官员辞职后的去向主要是去辞职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领取高薪,利用在职期间的影响力发挥“余热”。
“逃逸式辞职”的理由主要有因病早退、自谋职业、下海经商、志于学术、追求理想等。
在职期间不贪或少贪以规避查处,辞职之后再兑现,是“逃逸式辞职”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腐败方式时间跨度长、隐匿性强,而且辞职兑现好处的方式往往披着符合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外衣,对违法违纪人员而言风险更低、成本更小。
责任编辑|钱昊平
一轮针对“逃逸式辞职”的排查正在进行。
2023年4月,中国人寿宣布,采取“倒查十年”的方式,摸排省公司正职、总部部门正职及以上辞职人员去向。
2023年6月,安徽盐业开始摸排近年来辞职离职人员并建立台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作为领导干部申请主动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的前置条件,严防“带病离职”“一辞了之”。
此前,行动已在金融系统展开。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22年农行、中行、工商银行等国有银行率先摸排辞职、退休人员去向,中行认定了数十名干部涉及银企“旋转门”情况,责令限期解除与相关企业的聘任关系。
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即为“逃逸式辞职”,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提到了这一概念。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坚决纠治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问题。
“表面上是‘逃逸’公职,实质是腐败的遁形。”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逃逸式离职”是一条新型的腐败通道,不同于正常的领导干部退出机制。
防止“带病”离职
围绕纠治“逃逸式辞职”腐败,重庆市九龙坡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离职党员干部进行适时回访,及时纠正充当挂名顾问、站台撑场面等违规行为。
2023年9月1日,九龙坡区相关部门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区的整治行动仍在进行中。针对“逃逸式辞职”,九龙坡区提出“全周期管理”,具体而言就是强化“事前”管理,严防离职风险;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离职程序;强化“事后”管理,严治离职贪腐。
重庆市委组织部主管、主办的七一网,也于2023年8月14日发文分析“逃逸式辞职”问题,阐明“逃逸式辞职”是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是隐形变异腐败的一种。
对“逃逸式辞职”的排查,始于2022年。2023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各派驻国有银行纪检监察组均对“逃逸式辞职”“带病离职”等现象进行强化专项整治。
中行将6510名离行人员(含58名总行党委管理干部)纳入整治范围,排查离职去向。农业银行自2022年5月起,在总行和31个省分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查“逃逸式辞职”等现象,通过谈话、资料审核等方式,了解相关人员离职过程、离职前表现、离职后去向等,严防“带病”离职,建立离职人员从业台账,定期开展跟踪核实。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则对2013年以来的省公司正职、总部部门正职及以上人员离职和辞职情况进行自查,对已离职的某省级分公司原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不只金融系统,地方政府也已着手整治“逃逸式辞职”现象,措施之一仍是排查离职退休人员的去向。
2022年7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严格管理辞职或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行为。
重庆、浙江等地也采取了类似整治措施,但各地整治重点不同,有些地区的核查对象是全体党员干部中的离职、辞职人员,有些地区重点关注属地国有企业中的离职退休人员。
例如,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辖区内企业开展走访,对全市退休干部违规到企业任职情况开展专项清理。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则聚焦地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将企业每年薪酬发放和股权分红人员名单与近三年离职退休党员干部名单进行数据比对,排查离职退休人员突击入股、违规返聘等违规违纪问题。
发挥“余热”
改革开放后的“下海潮”中,曾有官员以离职经商的方式转变身份以逃避查处。“不过当时笼统地称为‘违法’‘违规’,没有用一个专门的词语来定义。”庄德水说。
2022年3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发布了一篇名为《以自我革命精神提升审查调查质效》的文章,提到“逃逸式离职”这个概念。
谈及金融巡视问题整改工作时,文章提出:加大对“影子股东”“影子公司”“搞政商旋转门”“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等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
一周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违法违纪情况时,首次在对落马官员的通报中使用“逃逸式辞职”的表述。通报称,曾长虹临近退休“逃逸式”离职,妄图逃避监督监管,继续恣意敛财。
2022年4月1日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至少通报了9起“逃逸式辞职”的案例,落马官员全是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证监会等金融机构或金融监管部门高管,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等人。
除了审查调查通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过的署名文章、新闻报道中还提到19起“逃逸式辞职”的典型案例,涉及的违纪违法人员均为地方官员,包括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浙江省绍兴市原副市长陈建设、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局长姜廷宪等人。
其中,张华宇受贿一案已经宣判。2023年8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院对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张华宇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2018年9月,张华宇在离60岁只差一个月的时候辞职。2022年1月,张华宇被查。通报称他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同时还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多项腐败行为。法院查明,张华宇仅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金额就达到1464余万元。
七一网发文分析“逃逸式辞职”问题时归纳过辞职理由:因病早退、自谋职业、下海经商、志于学术、追求理想等。
违纪违法官员“逃逸式辞职”之后的去向一般是哪里?从官方通报的案例看,这些官员的去向主要是去辞职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领取高薪,利用在职期间影响力发挥“余热”。
杭州市公安局原副巡视员邱平,不仅提前6年退休,还主动要求放弃退休待遇。原来,他退休后出任了多家企业的安全法务顾问,光顾问费就拿了320余万元。而这一切都是相关企业为了“报答”邱平在公安局网监部门任职期间为他们提供的各种帮助。
2022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原总经理黄曦被查。黄曦在建行工作了整整32年。2018年7月,时年不足54岁的黄曦辞职。一个月后,她便加入地产公司泰禾集团,担任执行副总裁,分管资金部,领取高额“安家费”和薪酬。
中国银行对“逃逸式辞职”“带病离职”等现象进行强化专项整治,将6510名离行人员纳入整治范围,排查离职去向。 (人民视觉 / 图)
“方式极其隐蔽”
“从监管角度而言,查处‘逃逸式辞职’最大难度在于其腐败的方式极其隐蔽,可以说在辞职之前很难被发现。”东部沿海某省一地级市纪委在职正科级干部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
2023年5月,省纪委指令该市纪委就一条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大致情况是,该市一家公立医院的副院长申请提前退休,组织部门批准后,那位副院长迅速入职邻省一家民营医院任院长。后来,其妻子发现他在邻省与他人同居且同居者已怀孕,遂举报至省纪委。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副院长不到55周岁就以健康原因申请提前退休。在退休前,他长期在医疗设备采购、药品入院等方面为一位医药代表大开绿灯。他在任时并未收取“回扣”,而是与医药代表约定,为规避离任审计,待其辞职后入职民营医院,再由医药代表为其操作,申请一些应用在该公司销售的医疗设备上的简单专利,以专利入股的方式从设备的后续销售中分成,以抵扣前期的“回扣”。
这位纪委干部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为了避免引起熟人的怀疑,那个副院长还特意通过老同学的介绍去了邻省的民营医院。
他申请提前退休时,组织部门找他谈话。他给出的理由是,医院工作压力大,他已有两三年出现失眠症状,另一个理由是他已在不同医院做了9年副院长,一直提不上去,不如提前退休享受一下生活。对照后一理由,他提前退休后迅速到民营医院做院长显然会引起怀疑。
“他在职期间没有被举报过,离任审计也没有问题。”该纪委干部说,在职期间不贪或少贪以规避查处,辞职之后再兑现,是“逃逸式辞职”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这种腐败方式时间跨度长、隐匿性强,而且辞职兑现好处的方式往往披着符合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外衣,对违法违纪人员而言风险更低、成本更小,对办案机关来讲,获取有力证据的难度更大。
庄德水注意到,“逃逸式辞职”只是腐败行为的一个特征,在整个腐败行为中并不是最主要的,目前各级纪委监委对“逃逸式辞职”典型案例的通报中,违纪违法人员均有多重腐败行为交织。
姜廷宪计划“逃逸式辞职”之前,就有将贪污的赃款“洗白”的打算。
2016年9月提前退休时,姜廷宪只有51岁。之所以作出这个决定,与此前一位老板的邀约有关。
当年夏天,重庆某铝业公司总经理朱某请姜廷宪喝茶。当时,朱某正在筹划一个再生铝项目,想请姜廷宪出马做前期筹备工作,并许诺给他50万元年薪和6%的股份。“当时我想,他给我的条件不错,把项目做起来,把自己以前收受的赃款投进去,也许自己晚年还会发一笔大财。”姜廷宪接受审查调查时说。离职后,姜廷宪成为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不能让制度空悬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逃逸式辞职”已呈现出一定的低龄化趋势。
中部某省纪委监委驻该省应急厅纪检监察组一位干部向南方周末记者举例,2022年11月,他们办理相关案件时,发现该省某市应急救援队伍中有4名党员干部有“逃逸式辞职”的嫌疑,他们均在党的十八大之后辞职,辞职前夕在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等方面大肆为商人提供不正当帮助。
这4人辞职时,年龄最大的42岁,其他三个都不到40岁。其中1人辞职后马上到原来管辖范围内的一家企业担任“战略顾问”,实际上不用去上班,每年领顾问费,自己在外面通过老战友的关系包工程。
“他们辞职前都是各自单位的中生代党员干部,其中两个还读过大学,本来前途一片光明。”该纪检干部说。
《半月谈》杂志在一篇报道中也援引中部地区一位县级干部的说法,一些在金融、银行系统任职的官员有的甚至不到40岁即离职,通过办理贷款担保公司等方式,借助在职时的人脉关系、影响力等捞取好处。
实际上,近年来治理“逃逸式辞职”现象的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已经相当完善,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对于相关情形均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早已对相关情形进行过约束。
“我们不是没有制度。”庄德水说,“而是一些地方没有完整执行,甚至让制度空悬。”
不过,庄德水也在研究中了解到,出于专项治理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制定规章制度,以通过制度规范和专项监督检查来从源头上来遏制逃逸式腐败的发生。
中央也早已注意到“逃逸式辞职”现象。
2023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纠治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问题。
2023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明确提出整治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逃逸式辞职”和政商“旋转门”等问题。
“‘逃逸式辞职’是2022年才明确提出的一个概念,根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原则,相信随着专项整治活动逐渐铺开,纪检机关能够探索出治理这种腐败行为的更为有效的手段。”前述东部沿海省份纪检干部说。
“中央希望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这背后是现在高压反腐的态势,”庄德水分析,“更多的是体现了对腐败问题严惩不贷的一种政治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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