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密集公布了一批各地为受诬告干部澄清正名、撑腰鼓劲的案例。此前,该网站一篇文章引发广泛热议,文章指出,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其中提到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啥是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诬告陷害行为令人深恶痛绝。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党内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时,指出了“七个有之”,其中就有“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中央纪委将诬告陷害类案件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范畴,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等并列。可见,搞诬告陷害是政治问题,必须站在这个高度去认识和整治诬告之风。一般来讲,诬告成本低,发现难、取证难。诬告者都心虚,不敢露出真名实姓,大多数会匿名举报或冒用他人名字举报;诬告信多是打印版,无从比对字迹。有人因此肆无忌惮,四处寄送捏造的诬告材料。有的要谋取利益。比如,浙江的梅某打算拿下嘉兴机场一个项目,就纠集人员投递数百封匿名信,诬告陷害该项目负责人李某,想等着李某被调离岗位后,自己可以得手。最终梅某被移送司法追究刑责,其他4人因诬告陷害,分别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有的是挟私报复。比如湖北某地法院原干部彭某,因犯罪被开除公职并被判刑,于是对院领导怀恨在心,出狱后捏造院领导为他犯罪提供便利、收受贿赂等问题,多次向各级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委举报,终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河北一名基层干部告诉岛叔,当地有位实干型领导干部,工作出色,口碑也好,却引来个别下属不满。诬告者写了封通篇胡说八道的举报信告到上级纪委,上级纪委了解情况后发现,“100个人里有99人都说这位干部没毛病”。还有的专挑干部提拔、人事换届等时间节点大肆诬告,意图迷惑组织判断、干扰选人用人节奏。碰上不愿担当的上级,本来酝酿好的干部提拔就可能被搁置,或干脆换人选,导致一些被诬告的干部错失机遇,真是比窦娥还冤。同一个班子里,甲的业绩更突出、上下下下评价较高,乙对此心生不爽,把甲视为竞争对手、假想敌,处心积虑炮制一封又一封诬告信,这次诬告没见“效”,下次接着告。在乙看来,如此“连番轰炸”,就算不把甲“扳倒”,也要把甲“搞臭”。不仅有下级诬告上级、同级诬告同级,上级诬告下级也不少。某单位一部门负责人,只因与一名下属在工作中的一点小矛盾,竟然在单位评职称前夕,向纪检部门匿名举报,给该下属编造了一堆乱七八糟的罪名。纪检部门经过认真核查,证实纯属子虚乌有,然而此时职称评定工作已结束。那名被诬告的下属工作表现优秀,本来很有希望当年评上职称,却做梦没想到顶头上司使坏作梗。诬告者往往会伪装,甚至看上去“面善嘴甜”,实际上心理阴暗,品行卑劣,是散发着恶臭的“老鼠屎”,不仅干扰正常工作,而且会破坏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若不严加惩处,只会让干事者心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今年初,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例如,黑龙江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湖北、山东、陕西、吉林等多地通报一批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一些地方还给受诬告党员干部召开“澄清正名会”,比如青岛今年为受到不实举报的466名干部和17个党组织正名,澄清一人、激励一批、提振一片。中央纪委网站有一组数据:2019年至2023年6月,浙江共查处诬告210起291人,湖南两年内查处诬告陷害31件65人,西安开始对1639件失实检举控告进行起底摸排……翻看各地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可以发现,不少诬告者最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被判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告诉岛叔,如果诬告者是党员公职人员,可以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严重的可以根据政务处分法进行职务违法的责任追究。若情节特别严重,还能适用刑法的诬告陷害罪。若诬告者是一般社会人员,可视情节性质、影响程度具体适用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诬告者采用公开方式,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进行诬告陷害,意图造成受害者‘社会性死亡’的,还可以适用两高关于治理网暴的有关规定,溯源式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也是新技术条件下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王旭说。就该这样!亮出雷霆手段,让诬告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政治生态方能更加风清气朗。那些躲在暗处诬告上瘾的人也别太得意,坏事做多了,早晚会露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