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许艳多次怀孕真假分析
连云港的一名年轻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后,大多以怀孕补偿为由索要巨额钱款,那么许艳这么多次的怀孕都是真的吗?法院判决书中没有说许艳是捏造事实谎称怀孕,说明怀孕并非许艳捏造。
从许艳“被睡”的时间线和男事主的身份来分析,基本上可以分析推断出哪几次怀孕是真的,哪几次怀孕是假的,也可以看出有些“睡”是被动的,有些“睡”是主动的。主动“睡”的目的一开始可能并非出于索要钱财的目的,但后面可能觉得索赔的成功率很高,所以也一并索赔。这么多次的索赔,都存在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她和这些男事主确实都“睡”过,索赔可以说都有正当理由,很难说是敲诈勒索。
第一个男事主是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时间是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这时许艳刚工作踏入社会后不久,社会经验几乎空白,而辅警这个身份也决定了她是一个弱者,很难抵挡一个派出所所长的各种利诱,因此被动的可能性居大。这段“被睡”的时间长达11个月,怀孕和打胎应该是真的,因此孙某分三次给了她100万元补偿。
第二个男事主是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时间是2014年5月至8月。这个时间段嵌入在前面孙某的时间段内,只有4个月。许艳怀孕可能是同一件事,这两个人都是派出所所长,假怀孕、假打胎很难骗过他们。朱某乙“睡”的时间比孙某短,因此赔偿的钱也大大少于孙某,但也有10万元。
第三个男事主是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时间是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这已经是一年多后了,维持的时间只有三个月。这次许艳也是以怀孕补偿为由索赔,寇某拿出20万元了结。结合后面“被睡”的情况,她可能又是一箭双雕。
第四个男事主是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时间是2016年6月至7月,这个时间段被寇某的时间段完全覆盖。许艳还是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如果是假怀孕,很难骗过身为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的陈某甲,但陈某甲不知道许艳同时还与寇某有一腿,所以也只能认了。
第五个男事主是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时间是2016年9月至12月。这段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因为许艳不应该与小学校长发生交集,前面可以说都是有求于人,她有什么有求于小学校长的?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45万元。这次索赔金额这么高,说明关某甲或许还有其他把柄在许艳手里。此时的许艳已经今非昔比,而这次的怀孕存疑。
第六个男事主是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时间是2017年5月至6月。许艳为什么会跟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发生交集?这可能牵涉到她多次怀孕的真与假。“睡”她的好几个男事主是具有领导身份的警察,她的每次怀孕或打胎,如果不拿出医院的证明,怎么能骗过他们?应该是有医院的人帮了她,而她报之以“睡”。
对兰某乙,许艳索赔时就没有搬出怀孕补偿的理由,而是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因为假怀孕肯定骗不过作为卫生院副院长的兰某乙。后面许艳与第七个男事主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的关系也很类似,许艳也是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29.8万元。
第八个男事主林某情况比较特殊,身份没有公布,时间跨度完全覆盖了前面的兰某乙和徐某甲,长达10个月。许艳没有向他索赔,而是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林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这给人的感觉他们像是在谈婚论嫁,到了要买婚房的阶段。
第九个男事主情况更特殊,先后在两个时间段里与许艳发生了关系。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刘某乙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许艳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了人民币20万元。此后双方不再联系。这次怀孕很有可能是假的。
到了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已经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某乙又吃起了回头草,再度和许艳搞在一起。这次时间维持了一年多,刘某乙付出的代价更大了,许艳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等理由索要108万元。这次的怀孕和流产可能是真的,两人像是有过谈婚论嫁。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认为许艳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原因如下:
一、许艳没有敲诈勒索的预谋和故意。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第一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许艳是1994年10月出生,彼时其尚未满20周岁。难以想象一个19岁的女孩子,有抱着敲诈勒索的目的去和一个公安派出所所长发展情人关系。更何况这个派出所所长还是她的上级,单位的领导。两人发展地下情人关系更是长达8个月时间,为了敲诈一个男人,卧薪尝胆、虚与委蛇的相处8个月,我们认为预谋犯罪不会有这么长的犯罪准备期。所以判决书认定的第一笔事实,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再者,我们认为,判决书认定的第二笔也不够犯罪。不能将许艳与所有公职人员的交往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也不能因许艳同时与多名公职人员交往就认为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014年,许艳和两名公职人员孙某、朱某乙同时交往。2015年整年,许艳都未有交往行为。所以我们认为2014年的两笔,是许艳在面对两个不负责任、始乱终弃的男人时,索要的分手费、补偿费是一种内心的补偿要求,是报复和弥补,不应当认定为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有谎称怀孕、谎称母亲来闹事的行为,也只是一种斗争的策略和技巧,而不是犯罪。
二、“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出于自愿,不是基于害怕。
判决书认定的第九笔,被害人刘某乙在被许艳索要人民币20万元之后,两人不再联系。时隔两年之后,刘某乙再次和许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难以说一个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在被敲诈勒索之后两年,又自愿犯同样的错误,再交付财物108万元。我们认为,对于刘某乙来说,起码第一笔20万元是绝对自愿的,而非出于被敲诈勒索的恐惧和害怕。
三 “被害人”都是公职人员,如果许艳的敲诈罪成立,则“被害人”都是应当是共犯!特别是派出所所长和局长。
总之,许艳索要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公职人员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是有心里预期的,肯定要付出代价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职人员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至于许艳索要财物时,寻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那怕是虚构的理由,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的确睡了人家这个基础事实存在,人家姑娘问你要多少钱,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围内的事。
从许艳家人的言论看,他们都认为是这些公职人员欺负了许艳,是他们把她拖下了水。她只是一名辅警,在做辅警之前也只是在医院上班,这些“被害人”都是领导,有的还是她的顶头上司,很有可能是上司利用职权利诱、胁迫她发生关系。之后给的钱,也只是封口费、分手费、补偿费,并不是敲诈勒索的钱,怎么能将屎盆子全扣女儿头上呢?
3月17日,媒体采访了女辅警许艳所在老家的村支书。他说:小海燕(许艳,村里人都这么亲切地称呼她)的父亲性情温和,与世无争,而且很要面子。许艳是他的二女儿,没有想到这么老实的家里,出了这样的事情。
(来源于百度贴吧)
村支书表示:自己见过许艳一两次,看上去很老实很文静的样子,但是长相不算漂亮啊,真不明白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人喜欢她。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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