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可能涉及哪五种罪名?组织“水军”从重处罚
▲ 2023年9月25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人民视觉/图)
和网络暴力相关的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近年来,涉及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但有罪判决比例很低。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587件诽谤刑事案件中,不予受理的有271件,占46%,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占比不足14%,其中有罪判决只有43人。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3年9月25日下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对网暴违法犯罪,要“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指导意见明确,当出现针对对象为未成年人、残疾人;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编造“涉性”话题;利用生成式AI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这5种情形之一的,要对网暴者从重处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姚佳看来,这代表了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
首次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
网络暴力,指在网络空间中对他人进行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的行为。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么,当提到网络暴力时,和它相关的罪名有哪些?
在指导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列举。
和网络暴力实施者相关的有3类:在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此外,还有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作为的,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在姚佳看来,这份指导意见首次对网络暴力进行了分类,“至少明晰了很多”,对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也作了强调。
当然,“出了指导意见之后,肯定也不能完全解决网暴”,姚佳认为,在实践中,网络暴力事件中可能涉及多种行为的交叉,还需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加强对网暴行为中因果关系,相应损害的认定。此外,还需要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例如,当网络暴力发生在校园时,学校也应当是参与其中的重要角色。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暴力和言论自由之间的边界,也提出了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明确公诉标准
刑法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外,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类犯罪大多数时候需要受害者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587件诽谤刑事案件中,不予受理的有271件,占46%,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占比不足14%,其中有罪判决只有43人。
这是2023年9月25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提供的一组数据。他表示,近年来,出现了涉及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但有罪判决比例很低的巨大反差。周加海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自诉人收集证据时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2020年7月发生的杭州取快递女子被诽谤案,就是难得的一起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它被最高检列为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件。
受害者的代理律师郑晶晶一看到这份指导意见,就注意到细化侮辱罪、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的条款。
其中的一种情况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这种情形同取快递女子被诽谤案几乎完全吻合。
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在对侮辱、诽谤案件的公诉标准作出规定时,的确借鉴了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的经验做法。
郑晶晶回忆,她代理案件时,根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网络诽谤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更多关注是否有引起现实生活中的危机,例如引起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最后,法院以“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这个兜底条款作为自诉转公诉的法律依据。
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网络侮辱、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有了更细化的指引。除了前述的一种情形,还有另三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具体情况: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侮辱、诽谤多人或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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