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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二审,她有理由被免死么?

劳荣枝二审,她有理由被免死么?

社会


跟处于两种意见极端的朋友,都心平气和、条分缕析的谈谈这个话题。

各位好,昨天写了《劳荣枝案的悖论:美女为什么常常爱上流氓》一文,从两性的角度谈了一下劳荣枝为什么会选择法子英、并走上这条成魔之路。
但看下方的留言,我发现除了性选择问题,大家关注更多的另一件事,还是眼下正在进行的二审应不应该“刀下留人”,免除劳荣枝的死刑。
关于这一点,我发现我的读者们分歧非常严重,很多人觉得劳荣枝就该被判死刑,甚至对她“居然上诉”感到很气愤。而少数人则决然的说“劳荣枝不该死”,甚至跟我打赌,说二审肯定会改判……
说一下我的观点,这两种观点我都不完全赞同,就目前能看到的信息,我认为二审几乎不存在可能性会改判她免死,我是支持判劳荣枝死刑的。
但我觉得我的这种支持,跟“这种人渣,直接毙了得了。”这样的直爽意见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我们仅仅因为最终结论相同,就把二者等效起来,以后遇到更多事件时,判断上会出很大的问题。
所以我想再写一篇文章,条分缕析的从正反两方面谈谈这个争议性话题。

1


首先必须反驳的是一种意见,既“对劳荣枝这种人,还这么长时间的审理,让她上诉干嘛?赶紧枪毙了得了。”
我觉得很多持此观点的人,陷入了一个误区——把一项罪行是否罪大恶极与这个嫌犯到底犯罪的可能性几何,混在一起去谈。似乎二者是一个相乘求积的关系,当前者达到一个极值时,就可以自动忽略了对后者讨论,直接进入“这种人,枪毙一万次都不为多”的义愤填膺状态。
这种误区,在碰见法子英-劳荣枝这样的恶性凶案时,人们往往特别容易陷入其中。
我相信很多人,是在劳荣枝落网后,看到第一篇对当年凶案的追溯报道,就在心里直接判了这个“女魔头”死刑,因为那场凶案的罪行实在是太骇人听闻了——整整七条人命,谁听了不会对犯下如此罪行的凶手恐惧、愤怒?
心里的厌恶感会让我们倾向于要求法律立刻处死这些凶犯。
可是这样的对罪行的极大厌恶,是否就是司法应追求的正义呢?其实不是。
我这里有一道思考题,大家不妨花几秒钟一起想一下:
假如有三个嫌犯,一个有99%的概率杀了10个人,一个51%的概率杀了19个人,另一个有9.9%的概率杀了100个人,你对这三个人的刑罚主张是否应该相同呢?
如果我们真的按照完全利己的角度去考量,你应当主张对他们采取同等的刑罚——因为这三者的罪行程度与犯罪概率的乘积是相近的,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对你安全的威胁在“风险值”上几乎等效。如果仅仅从每个个体追求自我安全的最大化的标准看,这三个人显然都该杀。
这个道理就是为什么很多古代帝王在得天下后要杀功臣的原因——归根结底,帝王们并不是在给功臣进行法律审判,而是基于纯粹利己的角度,对他们进行“风险值评估”:
犯罪损失x犯罪概率=风险值
一旦某个功臣的风险值超过了阈值,即便功臣谋反的概率(犯罪概率)极小,由于其一旦谋反给帝王带来的损失太大,也促使君主们举起屠刀——因为这本就不是审判,这只是风险评估。
可以想见,在远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在思考这类问题时也是遵循这种乘积模式的。因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迅速对威胁作出判断、高效的生存。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现代让有很多人在被告知某人犯下了十分丑恶的行为(可以是杀人、强J幼女,也可以是民族主义叙事下的叛国、“汉奸”,或宗教叙事下的巫术、魇镇)时,会自动忽略思考这个人的犯罪概率究竟几何,直接跳到“枪毙一万次都不为多”的义愤填膺状态。这其实是一种刻在我们基因中的清除威胁的本能——基因在告诉我们,这个人的威胁值足够了,不用再做概率分析了,赶紧把他清除掉吧。省点时间,省点能量,咱还有别的事儿要忙活。
久而久之,甚至很多人会出于对一些行为的恐惧,不再计算威胁值,而是觉得:但凡有某种嫌疑的人,都应该直接清除掉,宁可错杀,也不能放过。这就是一种纯利己主义的审判方式。
塞勒姆猎巫案
但,在一个现代社会中,这样的审判方式是不正义的。
每个现代社会的公民,都应该认识到,这种用罪行乘以犯罪概率去算威胁值的刑罚方式,虽然合乎我们的生物本能,但却不符合公义。
毕竟,本能只要求我们对单次的威胁做最高效节能的应激反映,而理智却会告诉我们:万一有一天,我们自己面对那种“概率低但罪行重”的指控时,我们该怎么办?
到时候,如果他人也按这种“乘积求威胁值”的方式将我们迅速、不容辩驳的清除,我们将百口莫辩。
电影《狩猎》
所以,一个现代社会的司法原则,与我们的生物本能是刚好相反的——对于越是严重的犯罪指控(比如杀人、强J、叛国等等),越要讲求最严谨的证据,必须穷尽一些司法救济手段,最终才能将被指控者定罪。
这就是为什么对劳荣枝这种杀人嫌犯,我们的司法不能遵照你家大院看门老大爷的意见:“直接逮着就毙了得了呗!还一审二审干什么?” 的原因所在——正因为谋杀这个指控太重了,所以我们必须小心求证,力求证据链完整。
所以,你看,现代司法,并不遵循我们原始本能的,而是反这种本能的,我们不能通过出于本能的恐惧和由此激发起的愤怒去判案。

2


以上,辨析了为什么我们要允许劳荣枝上诉的合法性来源,下面,我们再深入到对二审的观察当中,谈三个问题:
第一,现有的证据链构成中,究竟存在多大的可能性,通向另一种真相叙事:既劳荣枝方所主张的其罪不至死。
第二,法律到底有没有获得了授权,去掠夺一个犯罪者的生命。
第三,中国是否达到了那个公众心理节点,允许司法免除劳荣枝这样的凶犯死刑。
这三个问题的关系,是层层递进的,我们一个一个来谈。
首先是对案件真相的还原问题。此案目前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对20年前劳法二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的真相叙事的不同。
检方主张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过程当中,是共同主犯,主动积极的参与了犯案的全过程。这个主张也是被一审法院采信,并被公众普遍接受的。
而劳荣枝自己和辩方的策略,则是将劳描述为受法的蛊惑和胁迫,只是案件的从犯——甚至像劳自己在法庭上主张的,是“受害者”。
后一种叙事,当然让大多数关注此案的人感到荒唐甚至气愤——这简直是无耻谰言。
像!但我们不确定,所以才允许你自我辩护。
但司法不做这种道德价值判断,司法要追问的只是:目前检方构筑的证据链中,到底存不存在这样的缝隙,允许劳这种叙事的存在呢?
这里我们必须承认,即便检方已经做了最大的努力,但想百分之百的完全堵死这种辩方叙事存在的缝隙,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毕竟案件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本来可以驳斥劳荣枝落网后很多新主张的证据,现在已经灭失、无法提取了。而最能够说清楚两人究竟是何种关系的法子英,早在1999年就已经伏法了,死无对证,劳荣枝当然觉得自己可以说啥是啥。
这里不得不说,二十多年前,当时我国司法对这种恶性杀人案件的审判,追求的还是“从重从快从严”,法子英19997月末落网,同年12月就被枪决了。
即便不考虑仍有一位共犯依然在逃这个前提,这个审判速度今天看来依然是惊人的。而这种从快虽然起到了尽快安定社会民心这样的正向效果,却也难免给真相的完全还原留下了很多疑问。
比如法子英落网前遇害的最后的那个人,到底是法子英在外出向其妻子勒索赎金前就自己动手干掉的?还是法子英落网后劳荣枝见势不妙、灭口然后跑路的?
我看到的很多报道中就存在彼此矛盾的叙述。而这个问题,对给劳荣枝定罪又尤为重要,这不得不说是个遗憾。
而目前尚可还原的、能够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同谋、共犯关系的罪证,主要是一些人证和间接证据。比如劳荣枝曾经持受害人的存折单独前往储蓄所取钱,并且与营业员对答无碍,这个证据似乎就足以证明劳荣枝根本不是她所谓的“受法子英胁迫,被逼无奈犯罪”的——如果你受胁迫,自己去取钱,那你为什么不跑?不报案?
再比如,本案中唯一幸存的被绑架者曾经作证说,劳荣枝在出门提取赎金前,曾经对法子英说“如果我x点回不来,你就杀了他,自己跑。”这个作证似乎就锤死了劳荣枝就是这起连环杀人案件中的共同主犯,甚至可能是指使法子英犯案的“主脑”。
可是必须承认,人证毕竟是人证,间接证据毕竟是间接证据,想要靠这些彻底挤压掉劳的狡辩空间,确实是不可能的。
甚至,我们不妨极端假设一下,假如法子英落网后没被立刻处死,活到了劳荣枝落网之后,两人可以用口供互相对质,我们就一定能把两人到底是何关系查了个水落石出吗?
恐怕也很难,两个人互相推诿怎么办?法子英认定自己必死无疑,主动大包大揽怎么办?团伙杀人事件中的首从关系、责任分摊,本就是司法上一个最难解的问题。
面对这种司法难题,一个看起来靠谱的解法似乎应该是参照民事诉讼中高楼坠物伤人赔偿的解决思路——由嫌疑人举证洗清嫌疑,如嫌疑无法洗清,则还剩几个人有嫌疑,就由几个人共同平分伤害赔偿责任。

如果依照同样的逻辑,我们似乎也可以说:既然你劳荣枝和法子英究竟谁首谁从说不清,那这七条人命,你俩就各担一半,每人偿3.5条,折算下来你还是个死刑,这总不冤枉你了吧?
可是这样讨论,我们又会遇到那个问题——人命关天,可以用这种数算的方式进行计算吗?民事诉讼的责任分摊原则,可以被应用到刑事诉讼,尤其是判决死刑的刑事诉讼中去吗?
这又是一个司法伦理上的两难。我们不妨再做一道思考题:
假如一个人,99%的可能性应该被判死刑,而存在1%的可能性罪不至死(任何案件中,我们可能都无法彻底消弭这1%,因为真相不可完全还原),那么我们到底该不该判处这个人死刑呢?
这个问题的难处,在于你会发现,将样本扩大后,无论怎么选,都让人觉得很别扭:如果判死,就意味着你每判处100起这样的案子,就会枉杀一个罪不至死者。如果不判死,那就意味着你要为一个罪不至死者放过99个应该伏法的凶犯。
“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注定只能是一种司法理想,但在现实中,只要死刑存在,这种悖论就会永久存续,且永远无解。

于是我们就又会绕回到一个被谈烂了的话题上——既然死刑会产生这种悖论,那么要不要废除死刑呢?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理讨论,我在《你觉得,弑母的吴谢宇该不该被判死刑?》一文中就已经为大家做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这里只想再次强调一点:其实目前“废死派”法学家们主张的所有废除死刑理由,在19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当中都已经所论甚详了。
贝卡里亚是废死主义的鼻祖,也是它的理论集大成者,后世废死派法学家们,不过是在他构建的理论大厦上添加装饰,并呼吁实践而已。
但贝卡里亚的这个“废死理论大厦”,恰恰是在“地基”上就出了问题的,他将废除死刑理论基础建立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上。但社会契约论精髓,恰恰是指出:人生活在社会中,其权利和责任是必须对等的,我们既然平素享受了“社会契约”为我们提供的生命权的保障福利,那么就需要承担在侵害他人生命权时,自己的同类权利被视同放弃的后果。所以贝卡利亚基于《社会契约论》所做的废死推论,其实反而说明了死刑在现代国家作为最终惩戒手段的必要性。
所以任何正义、负责任的司法体系,当然必须少杀、慎杀,但绝对不能轻易决定不杀。欧洲二战后兴起的“废死”浪潮,在我看来,其实更像是一种操之过急的“法律盲动”,而这种盲动是早晚会遭到反噬的。
对此问题有兴趣的朋友,推荐一本讨论该话题的经典推理小说——《消失的第十三级台阶》。

死刑,在可预见的未来必须存在,只是适用范围会逐步缩减。
那么剩下的就只有一个问题:中国是否达到了那个公众心理节点,允许司法免除劳荣枝这样的凶犯死刑?
一个悖论是,司法不应该被舆论所左右,但在劳荣枝这种标志性案件上,司法又不得不照顾舆论所反映的民意,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死刑的存废,毕竟还是整个社会集体意志的表现。
诚然,在有些西方国家,受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已经达到了不“杀人偿命”大家也都没意见的程度——我曾看过一则新闻,说加拿大有个19岁女孩散步时被胡狼咬死了,结果其母亲居然以她的名义建立基金保护胡狼,还谴责了警方在案发后击毙肇事胡狼的行为。并因此在加拿大社会上广受赞誉。——一个社会的公众心态,假如对畜生都已经能“以德报怨”了,那么让那些滥杀无辜的人型畜生免死,可能也无可厚非。
可是目前的中国大多数人,显然还没有(甚至永远不可能有)那种“觉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中国人刻在基因里的信条。我们的民族没有太强烈的宗教信仰,所以死亡就是对一个个体最大的伤害,刻意制造这种伤害的人,就应该付出同等的代价,才能让大众觉得公平,正义得到了彰显。
像在劳荣枝案当中,我看到的一则报道说,法子英和劳荣枝杀死的倒数第二个人——那个被叫到他们出租屋里一刀捅死以“立威”的小木匠,留下了一位妻子和一双儿女,20多年来,他的妻子含辛茹苦的独力将儿女拉扯大,在工厂打工、在酒店做保洁,任劳任怨,且每年都要找一次律师,就问一句话:“劳荣枝抓住了没有?
是的,让劳荣枝杀人偿命,是支撑着这个遗孀、这个家庭活下的支柱。
而同案还有很多受害者家庭,也在为了这样的信念而活着。
这个时候如果你不判劳荣枝死刑,就是对这些活着的人们最大的不公和二次伤害。而我觉得,一个好的刑法,应该优先保障的,是受害者的正义。
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我国司法少杀、慎杀的进程,不可能将劳荣枝案作为一个新的“标志性节点”——如果让劳荣枝这种人免死,那就意味着那些比她罪行更轻、比她存在更大脱罪叙事空间但依然被公众期待杀人偿命的凶犯都可以免死。而由此引发的巨大社会争议,是当下的中国社会所无法承受的。
综上所述,
你问劳荣枝有没有可以免死的理由?
有。
其实任何杀人犯,无论证据多么确凿,都仍有可免死的理由。
可是将这理由放到正义的天平上去衡量,它的份量并不足够的。
正因为谋杀是世界上最严重指控,所以对被指控者,我们必须允许他们穷尽包括上诉在内的所有的司法救济。
虽然结论九成九还是死刑,但有这个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它是我们的司法现代性的标志。
但当劳荣枝们辩白失败之后,也必须有一个死刑在等待着他们——否则,之前的这一切也就失去了意义。
的确,死刑是一种我们不得不容忍的“合法的杀戮”。
而这个量刑,跟上诉权一样,至少对劳荣枝来说,她都应该享有。
全文完
本文6000字,感谢读完,谈法律总是难免有些枯燥,已经尽量写的浅显有趣了,愿您喜欢,喜欢请三连,多谢,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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