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侧翻起火,烧死司机,出租车是故意的——珠江经济台连线的专家说公众号新闻2023-10-23 15:10△图片来源于网络文:宇亿光年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月19日通报,18日8时36分,广州市广园中路一辆小型轿车变更车道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型轿车侧翻并自燃,致小型轿车驾驶人冯某(男,37岁)死亡。广州交警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将出租车驾驶人伍某(男,57岁)带回调查。经全过程调取事故沿途视频监控和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询问出租车乘客及现场勘查证实,两车于当日8时31分许从不同道路依次转入广园东路。事故发生前,两车由东向西各自行驶,暂未发现存在开“斗气车”行为的证据;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其中小型轿车连续变更车道与出租车发生碰撞。经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检验,排除酒驾、毒驾。目前事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一、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据以上通报,虽然两车都超速,但宝马车还违法连续变更车道,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是宝马车的主要责任。这个案件,如果只是车毁,没有人员伤亡,大家可能都是一边倒地谴责宝马车的变道行为,但宝马司机亡故,大家就会关心的士司机的责任,是否构成犯罪,该不该坐牢。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的士司机超速,的确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那是否应处交通肇事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像本案这种造成一人死亡的,如果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会涉嫌交通肇事罪,才有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两车都超速,但宝马车还多了一个“连续变更车道”的违法情形,导致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宝马一方,的士司机属于次要责任,连同等责任都够不上,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的士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人觉得宝马司机亡故,这样严重的事,的士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也有保险公司担着,不公平吧,难道没有其他罪名可以对的士司机加以处罚吗?他违法超速行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交通安全,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结果,但可能心存侥幸,轻信能够避免,他有这样的过失(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导致他人死亡,刑法上不是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抓他吗?。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这个罪名,即便的士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也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也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这个法条后面还跟了一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的士司机的这一过失行为,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像这种一个行为触犯两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被称为法条竞合(还有另外一种称为想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有三:首先是特别罪优于普通罪,其次是复杂罪优于简单罪,再是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之后,明确“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他人死亡,是要按照交通肇事罪去衡量和裁处的,前两个原则都符合。现实法院裁判中,能用交通肇事衡量的,都不会用过失致人死亡去定罪。三、的士司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据警方通报,暂未发现存在开“斗气车”行为的证据。经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检验,排除酒驾、毒驾。所以,的士司机也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四、的士司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珠江经济台连线的专家说,的士司机是故意的:“这个司机明知道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没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这个危险的后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如果这个专家所说为真,出租车司机就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了。△珠江经济台连线的专家说,出租车司机是故意的这个视频转发超过10万,评论4.5万。这位专家说:“2023年10月18日这个交通事故,从表面上看,是这辆蓝色的宝马车强行并线,挤压了正常行驶的黄色的出租车,按照一般来说,并线让直行的交通规则,宝马车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不同,因为这个案子造成了一人死亡,一辆车毁坏的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就要全面的分析这个案件,大家说,如果遇到了强行并线的情况,你在正常行驶,你应该怎么办呢?你首先应该减速,然后是避让,因为避免发生事故和安全驾驶是交通驾驶的最根本的底线,在这个案件中,当蓝色的宝马车并过来以后,我们看到的是,黄色的出租车并没有减速和刹车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他推顶着这辆蓝色的宝马车继续向前行,甚至还有加速的意思,因此这表明,这辆黄色的出租车是明知道会出现什么样儿的一个后果,而硬行采取这种方式来期待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这就可能涉嫌到故意的这样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稍微有知识的人都知道,汽车的尾部受到侧方的力的冲撞,它是非常容易掉头的。那么当时,蓝色的宝马车,它就是车后的尾部和后面黄色的出租车在接触,所以这也是非常容易调头,改变驾驶方向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这个视频上,我们看到出租车的尾灯没有亮起,表明没有刹车的动作,而且从视频上看到,有可能还有加速的动作,也就是说,这个司机明知道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没有主动的采取措施,避免这个危险的后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直到发生了车辆撞击桥墩着火的这个情况以后,这辆出租车才停下来,因此我说,在这个案子当中,这辆出租车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专家给的士司机的行为,套上了刑法上对间接故意的完整定义“明知,放任”(笔者注:刑法上说的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有个什么坏的结果并希望结果的发生,为直接故意;明知这个坏的结果,虽然不希望其发生,但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为间接故意。比如看到山沟里有个人,往山沟里扔个石头,知道可能会砸死他,并希望砸死他,这是直接故意。如果并不希望砸死他,但是放任这个可能的结果的发生,扔了并把人砸死了,这就是间接故意。两者都是故意杀人),说的意思就是“的士司机是间接故意,是故意”,的士司机“涉嫌故意杀人”:“这个司机明知道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没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这个危险的后果的发生,而是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这个专家是想从这个案件的表象,去推断的士司机的心理。从一个人的行为能不能推断他的心理状态呢?能,比如,你将一把刀刺向某个人的胸部,你说你不知道这样会危害他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没人相信,因为这是常识。你刺出去,你说你不想他死,只想吓唬他,但你不是挥舞,你是刺出去。我们可以相信你不希望他死或受到伤害,但是谁能相信你不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呢?但是本案不同,看视频并不能推断这个专家的说法为真,不能判断司机为故意:1.如果的士司机没有减速和刹车,可能是来不及反应。有法院在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中认定,正常人的反应时间在0.75秒-1秒之间【见(2018)苏0621刑初300号】,按照60公里每小时的车速,该时间内车辆行走的距离大约12米-16米。2.如果的士司机没有避让,也可能是为了保证自己车辆和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毕竟自己车上有自己和乘客,避让去其他车道,也可能与其他车道的车辆相撞。3.这位专家说的士司机“甚至还有加速的意思”“有可能还有加速的动作”。这个,从视频里我没能看出来。不过,如果他有加速,可能是突然的撞击,由于身体尤其是脚的惯性,把油门踩深了。4.突然的撞击,的士司机都努力保证了自身车辆的平稳,没有偏离车道,保证了自身、乘客、其他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安全。说他没有“主动的采取措施,避免这个危险的后果的发生”,是不恰当的。在案件表象不能推断的士司机心理状态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的士司机是故意的?那就需要对司机进行问话,他自己的口供,可以证明他当时的心理状态。比如:警察问:“讲一下今天上午在某某路段发生的车祸情况?”的士司机答:“我正常行驶,可能有点超速,这时我从后视镜看到一辆车穿来插去的。我往前开了一段,看到他开上来了,还想从他那边的道变到我这边来,我不太想让。他估计以为我不敢撞他,所以还是直接插过来了。但是他想错了,我撞他,发生车祸了也肯定是他的主要责任,所以我不仅没有刹车,我还加速了。”警察问:“你这样做,当时是怎么想的?”的士司机回答:“怎么想的,就是撞车呗,撞死他活该……谁让他插队的……”但是,我相信人的善良。这个的士司机,应该不会想到,也肯定不会希望宝马司机有事。撞车后,他很快停车,并一定是积极参与了施救。虽然他是次要责任,但是,如果他不超速,就没有那么大的能量撞击到宝马,宝马就可能不会失控这么严重,就可能不会撞上桥墩,就可能不会侧翻,就可能不会起火……司机就可能有机会逃离……无论这个的士司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帮他承担了这个赔偿,我也相信,这个的士司机一辈子都会记住,有一个人——有着父母,有着孩子,有着美好家庭的人,因为他的超速,无论对方是否也有过错或更多过错,都因为他的超速,死了。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