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前,两犯罪人杀害6名被告人的事发渔船“浙岱渔6141”
图片来源于《都市时报》2023年11月4日发布
庭审照片,来源于舟山法院2023年11月2日发布
稍微懂点法律常识,就知道侵权致人死亡的,一般都是要赔付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下来,一条人命的死亡赔偿金,一般都要上百万。但2023年11月2日下午,浙江舟山的一则判决中,6条人命,两名犯罪人只判赔155万元。为何呢?法院审理查明的案情是这样:1987年初,犯罪人蒋四兴、薛三元为偿还赌债合谋杀人劫取渔船财物。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掺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某等六人驾驶自营船舶出海。上船后,按事先分工,犯罪人蒋四兴在卧舱内陪船员聊天、劝喝白酒,被告人薛三元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看守驾船人。船从宁波甬江顺流出海,待船员深夜熟睡,两犯罪人会意后同时分别用榔头锤击入睡船员及驾船人共六人,随后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石柱、铁锚,沉入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与金塘岛之间海域,致六名被害人死亡。二犯罪人共劫得现金约7000元,清理现场后,驾驶涉案船舶逃离,途中船舶触礁搁浅于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滩涂。次日凌晨二人弃船上岸,后乘坐航船逃离舟山。35年后的2022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抓获归案。两名犯罪人最后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决追缴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元,赔偿六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一、被人杀了,刑事法律规定,没有死亡赔偿金,只赔几万元丧葬费六条人命,沉尸大海,最小两名受害人仅14岁和16岁,法院只判赔155万,人均约25万,为何呢?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一般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你可能觉得不合理,但这就是法律的规定。被人杀了,基本只判赔几万元丧葬费,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个和民法的规定不一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至于这个司法解释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大家可以看看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的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刑事案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一般不赔:
比如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是严格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出判决的,犯罪人不用承担死亡赔偿金:(2019)内刑终86号判决,犯罪人行凶后,受害人送医不治身亡。犯罪人因此只赔偿丧葬费33846元,医疗费3336.93元;(2019)内刑终15号判决,犯罪人只赔偿丧葬费30996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遵守这个司法解释的,犯罪人不用承担死亡赔偿金:(2019)粤刑终728号判决,三名犯罪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29698.15元。又如,辽宁省铁岭市闹市区某银行门口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被害人臧某被共事多年的同事吴某背后偷袭,用瓷碗砸头、尖刀捅刺杀害。一审判决犯罪人无期徒刑,但只判赔47000元丧葬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有法院不理会上述司法解释,而是参照民法判决死亡赔偿金等。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020)渝刑终130号判决,犯罪人赔偿丧葬费40371.3元,又因被害人有64岁、62岁的父母要赡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12414.4元。福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比如(2019)闽刑终131号判决,因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其中,原判依法确定丧葬费34514元以及酌定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567元、住宿费2500元并无不当。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诉范围,该诉求不予支持。本案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780028元。又比如(2018)闽刑终327号判决:陈某2死亡给陈某1、俞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26700元、丧葬费31569元,共计358269元。本案判决在浙江舟山。我翻了舟山法院的几份判决,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判决里舟山法院没说该赔偿哪些,赔偿金额如何组成。例如,(2015)浙舟刑初字第3号,家属要求犯罪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法院认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法院认为的合理部分为28万元。但判决书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是28万。又比如,(2016)浙09刑初15号:死者家属要求两名犯罪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法院认为,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后判决两名犯罪人赔偿受害人家属28万元,判决书同样没有具体说明为什么是28万。按照舟山法院这个28万的裁判标准,6条人命,判赔155万,符合他们以往的裁判逻辑。不过,同样是浙江省的法院,嘉兴中院支持死亡赔偿金:例如嘉兴中院(2019)浙04刑初52号,判决书中认定,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478016元;丧葬费为33216元;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误工费酌定为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514232元,判决犯罪人承担。又如,浙江嘉兴中院(2019)浙04刑初41号判决,犯罪人给受害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944758元、丧葬费33216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4598元,共计1012572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同样都是命,为何以上法院的判法不一,甚至同一个省的法院的判法都不一样呢?这个,留给法院的同学写了……只是,如果有人要杀你,你可以跟他商量:请你到某地再动手呗,打车、机票、食宿我都出……△判决书来源于《都市时报》2023年11月4日发布△天网恢恢,35年后,犯罪人被缉拿归案。点击图片,可以阅读《都市时报》对本案的报道
△点击图片阅读:浙江定海公安,不懈追凶的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