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三定”方案出炉:正部级,三大变化
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再进一步,证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出炉。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确定了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这是证监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被简称为“三定”方案。
整体来看,《规定》明确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明确证监会的十六项主要职责,并指出了证监会的职能转变。《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相较此前,《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新设综合业务司;把部分内设职能部门的名称由“部”改为了“司”,比如发行监管部调整为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部调整为公众公司监管司;裁撤投资者保护局。
在职能转变方面,《规定》指出,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深刻把握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监管主责主业,深化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根据《规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国家发改委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证监会。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上,据《规定》,证监会内设19个正司局级机构,行政编制572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7名,含首席律师、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上述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综合业务司、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监管司、市场监管一司、市场监管二司(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上市公司监管司、期货监管司、债券监管司、稽查局、科技监管司、法治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会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与此前相比,此次证监会“三定”方案有以下变化:
一是内设机构名称出现调整,由“部”改为“司”。比如发行监管部调整为发行监管司,公众公司部调整为公众公司监管司。
二是调整前,证监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调整后,证监会机关设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同时,设立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行政编制170名,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5名,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
此次新设立了综合业务司。据《规定》,该司承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研究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证监会跨业务条线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是裁撤投资者保护局。
今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发布。根据《方案》,将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此次改革,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明确,证监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其主要职责有十六项。
一是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是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是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是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五是监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等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是按分工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和标准化期权合约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是监管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制定有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任职、执业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是监管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及上市活动,监管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境内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事相关业务,境外企业到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十是监管证券期货基金市场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一是与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备案管理和持续监管。
十二是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业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科技应用和安全等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检查、处置。
十三是依法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活动,组织风险监测分析,依法处置或协调推动处置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风险。组织协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开展风险处置相关工作。
十四是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与证券期货基金相关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五是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十六是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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