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译析 | 摄像师无权擅自发布客户婚礼视频
作者:马蓁蓁,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LL.M.
一审:Ellen Chen,Cornell LL.M.
二审:晏世伟,PKU LL.B.
编辑:杨蒙恩,烟台大学
责编:Izzy,美国西北大学LL.M.
✦
一、案件概况
✦
原告为自己的婚礼聘请了一位摄像师。婚礼结束后,原告发现该摄像师将制作好的婚礼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媒体,同时还上传至一个展示各类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商业目录中。原告认为摄像师的这一行为是在未获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含有原告个人信息的视频对摄像师的服务进行商业宣传,要求摄像师将已经发布的视频从社交媒体和商业网站中删除。摄像师拒绝原告的请求后,原告向加拿大隐私事务委员会(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简称OPC)提出投诉。
✦
二、争议焦点
✦
1. 被告的答辩
摄像师主要从两个角度对其行为作出说明:第一,摄像师称其与原告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可以在费用支付上获得优惠,摄像师则有权将最终版本的视频发布在其网络作品集中;第二,经过制作的婚礼视频具有艺术性,摄像师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并因此获得了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该视频的权利。
2. OPC的调查报告
针对摄像师的两项答辩内容,OPC分别进行了调查:
原告向OPC提交了其与摄像师签订的合同,但该合同非常简短,只包含婚礼的活动内容、摄像师需要提供的服务和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摄像师承认其所声称的口头协议并无书面记录,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同意摄像师将婚礼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因此摄像师同意删除展示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网站上的婚礼视频。但是,摄像师就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中发布视频是否能被视为商业活动提出了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OPC认为应当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案》(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中的第七条第二款和附件一中的第四条第三款。后者规定了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需要相关主体知情并且同意的一般性原则,前者则列举了上述一般原则的豁免情形。基于此,OPC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摄像师使用包含原告个人信息的婚礼视频,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商业活动;第二,摄像师是否获得了原告关于其使用视频的同意;第三,摄像师是否应当获得原告的同意。
(1)摄像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婚礼视频的行为构成商业活动
摄像师在商业网站的服务提供者目录中发布视频,这一行为的定性并无太多异议,其目的显然具有商业性:通过提供摄像师的过往工作成果,吸引浏览网站的用户与摄像师订立服务合同。至于摄像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婚礼视频,OPC认为其也具有商业目的,因为摄像师同样是在向潜在的客户群体展示自己的作品集,从而寻求未来可能发生的商业合作关系。
(2)摄像师没有明确获得原告的同意
摄像师与原告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没有关于摄像师可以将最终制作好的视频用于商业宣传的约定,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摄像师就该商业性目的与原告进行过协商。
(3)摄像师应当获得原告的同意
尽管摄像师以其对婚礼视频享有著作权为由,主张其对视频的商业性使用没有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法案》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诸多有权在信息主体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的例外情形,与本案事实均不相符。具体而言,摄像师发布原告婚礼视频的行为并不符合原告的个人利益,获得原告的知情及同意不会对于该视频的用途和功能造成严重损害,其使用也并非出于新闻报道、艺术或者文学创作等公益性目的。同时,该行为也与调查违法行为、应对紧急状况、统计或者学术研究等特殊用途无关。基于此,摄像师应当在获得原告的同意后再使用婚礼视频进行商业性宣传,但其并未实际获得原告的许可。
✦
三、调查结论
✦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案内容,OPC指出,即使不涉及具体的商业交易,通过网络推广产品或者服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商业宣传。如果只在服务提供者的个人社交媒体上展示含有客户个人信息的服务成果,也必须事先获得有关客户的明确同意。
✦
参考文献
✦
[1] Videographer posts client’s wedding video on social media without consent, https://www.priv.gc.ca/en/opc-actions-and-decisions/investigations/investigations-into-businesses/2014/pipeda-2014-020/
[2]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P-8.6/index.html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