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京市”!广东法院把南京“判”给安徽?官方通报
近日,网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出现了“安徽省南京市”的字样,引发网友热议。
12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布最新通报称,近日有媒体指出法院执行裁定书错误表述“安徽省南京市”一事,法院已予纠正,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其严肃追责。法院将以此为鉴,强化管理,切实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据此前报道,网传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分别与江苏省南京市的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最后进入执行阶段。
▲ 网传的《执行裁定书》
两份《执行裁定书》中,原本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均出现了明显错误,分别写成了“安徽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和“安徽省南京市玄武区”。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乌龙”并非第一次出现。媒体检索发现,国内多地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中都曾多次出现过“安徽省南京市”的表述。
而且不仅是外省的法院,甚至就连南京本地的法院也下过这类“判决”。
2019年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0111执874号的《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
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3执304号的《申请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也提到“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南京市江宁区。”
2020年10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0116执1238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2021年11月22日,一张落款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引起网友热议。对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该判决书系一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目前已出具补正裁定。
偶尔忙中出错可以理解但低级错误多次上演,让有不少网友难免吐槽“行政区划上的常识问题都能弄错,文稿都不审核的吗?”“民间调侃也就罢了,但法律的东西还是要严谨些。”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南京,简称宁,江苏省省会,位于江苏省西南部、长江下游,常住人口949.11万人。南京是中国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是长江三角洲唯一的特大城市和长三角辐射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门户城市、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
图片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段炼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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