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创新:探究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合规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文/信达律师事务所 施俊侃
前言: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了100多个条文,对企业在合规治理方面的运作和要求影响深远。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施行前给企业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理解和消化。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主体的基本法,其对经济的影响不言而喻,而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国有企业更是受到公司法修订的重大影响。新《公司法》首次以更高位阶的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国家出资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也为其在法治框架下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基于此,本文将剖析《公司法》修订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影响,通过分析新《公司法》下有关国有出资公司加强党的领导和合规管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出资与权利保护、强化经营管理层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变化,识别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尝试对其中可能带来的国企合规管理挑战提出解决策略,探索新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最佳实践。
[1] 如未特别指出,本文的条款号均指《公司法》的条款号。
[2] 前述两项要求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出资公司,即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法律体系下国有独资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边界比较明晰,但尚未有针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一术语的明确定义,建议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初步判断公司是否落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范畴,并持续关注立法动态与相关专家解读,以更加精准评估是否有必要遵循适用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3] 参见王艳丽、何新容、刘安琪、秦康美:《新公司法条文详解·理论探讨·典型案例》,法律出版社2024年1月版。
[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5] 参见贾焕银:《发挥合规管理审计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载《中国审计报》2023年3月刊第7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 根据2023年6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等权威机构部门发布的《年度ESG行动报告》,“中国ESG上市公司先锋100”榜单企业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约占六成,ESG指数平均得分为76.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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