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场无妄之灾,究竟是怎样结束的呢?1692年年末,刚刚从英国本土述职完毕、回到新大陆的马萨诸塞总督威廉·菲普斯非常的懵逼。因为他发现从这年年中开始,总督府就陆续收到了大量领民写给他的举报信——起初只来自于塞勒姆那个小镇,随后像瘟疫一样,竟然逐渐蔓延至全州。这些信件大部分是言之凿凿的举报自己的邻人“施行巫术”,少部分则是要求总督大人给自己或亲友洗冤辩污的。菲普斯对这些信件的观感大约是:你搞毛啊!这都什么年代了,我大英治下的子民怎么会搞这种闹剧,我们又不是欧洲(大陆)人!这里要特地说一下,我在昨天那篇稿子中,聊到了开普勒为了给母亲辩污而错过继续研究、发现万有引力时机的问题。不知你是否感到奇怪,同样生活在17世纪,伽利略晚年被罗马教廷审判、开普勒耗尽半生证明自己母亲不是女巫、唯独英国的牛顿嘛事儿没有,专心搞研究,最终率先发现了万有引力,为什么?英国的教会在哪里?咋不管管?别误会,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英国宗教政策有多么开明。实际上,英国当时的宗教改革运动,在当时的欧洲简直是个笑话般的存在。因为英国的圣公会与当时罗马教廷的争论并不是宗教理论或宗教仪轨上的,而仅仅出自于一个很龟毛的动机: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这哥们是个渣男中的战斗机,一辈子最喜欢的事情就是结婚再离婚,先后娶了六个老婆。亨利八世和他“六等分的花嫁”……罗马教皇苦劝:这可不行啊,你国王泡妞也是要讲基本法的啊!我们教廷的意见也是很重要的。你不能这么随便离婚(尤其不能和我大金主西班牙的公主离婚)。可亨利八世倔劲儿上来了:吆喝,老头你来劲是吧?教皇是谁啊?你有几个师?凭你也敢拦着爷离婚?爷宗教改革了!于是英国就因为国王下半身的这点破事儿,搞了一场不知所谓的宗教改革。这的确是个笑话,但它产生了一个意外后果。那就是占据英国统治阶层的英国国教,它从发端开始,其宗教狂热性就是不足的——同时代的欧洲大陆新教,无论是路德宗还是加尔文宗,他们都在力图说明自身是比罗马天主教会更懂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的:“罗马教廷丫就是一腐化堕落、背叛上帝的叛徒,论懂上帝还得看我!”而罗马教廷为了反驳这种批评,又必须进行“自洁”,比如像伽利略这种敢公开否定圣经字面意思的“公知”,放在以前没啥人管,但放在现在就必须拉出来审判以儆效尤了(《那么机灵的伽利略,为什么还是挨了整》)。于是在这三个“懂王”争论究竟谁“更懂上帝”的合法性争夺当中,整个欧洲大陆烽烟不断,代价就是:无数如开普勒妈妈一样被指控为女巫的无辜者,在国王和教会的默许下像劈柴一样被烧了。可是英国国教自始至终很少参与这场大争论——谁最懂上帝?反正肯定不是我。俺家搞宗教改革,不就是为了方便国王领个离婚证么?……那啥,你们先聊,我还有事儿,先走了。当然这样说有点太笼统,英国人在宗教改革当中还是流了一些血的,比如詹姆斯二世国王因为天主教倾向而被光荣革命剥夺王位,比如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莫尔因为坚持自己的天主教信仰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处死。但是这些宗教改革引起的动荡,大多都是集中在英国社会最顶尖的精英层的。换句话说,就是“神仙打架”,离老百姓很远。而对于基层社会,因为没有宗教狂热,奉行英国国教的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咬准了两个原则:第一是不争论,什么天主教会、路德宗、加尔文宗,你们想争“谁最懂上帝”也别在我这一亩三分地儿上争。因为我知道,你们争了半天的结论,无论谁最懂,都一定是我(英国国教)最不懂。第二是不折腾,从16世纪开始,英国本土的烧女巫事件相比欧陆就很少了,因为国王知道这种民间宗教狂热于己不利,于是以宗教领袖的名义直接禁止这种民间自发暴行。所以在塞勒姆案中,就连不服管的清教徒跑到新大陆,他们处死女巫的方式也只能是上法庭、判有罪、然后再绞死,不能烧。因为民间私自烧人,在当时的英国已经是犯王法的了。圣女贞德退出了群聊……不争论、不折腾。所以英国才在当时欧陆一片人脑子打出狗脑子、伽利略和开普勒都官司缠身的大背景下,给了牛顿们一个安心思考、发展的空间。 同样的思维方式,此时也存在于总督威廉·菲普斯的脑中。他觉得这帮这帮清教徒就是在瞎搞——真以为跑到新大陆来,王法就管不到你们了么?有念于此,这位刚刚回来的总督立刻下令,解散塞勒姆当地由领民自己组成的草根法庭,改由总督府亲自任命法官,组成正式的代表国王的巡回审判法庭(Court of Oyer and Terminer),在军队的护送下前往塞勒姆当地,审理这场猎巫案。这位细心的总督,还给这个巡回法庭制定了几条审理原则:巡回法庭不得接受所谓“我能看到女巫的光圈”之类的主观证词,巡回法庭不得采用当场触摸来检验女巫的做法,巡回法庭若要定罪,必须要有清楚的令人信服的物证,而不是只听信证人们的一面之词,“如果一个指控只存在人证而不存在物证,那么有多少证词也都不能讲被告送上绞架。”……在制定了这套审判原则,并且巡回法庭开始派驻当地,取代当地审理机构持续运转之后。曾经言之凿凿,甚嚣尘上的“女巫恐慌”,很快就烟消云散了。1693年5月,在最初的审巫案仅仅一年以后,原本纷乱如麻、“阴谋巨大”的塞勒姆巫案被迅速审结,所有证人都撤回了自己指控,原本宣称自己“被毒害”的人大多数都短时间内神奇的病愈。于是总督菲普斯下令,释放所有被指控的人。案子就这么结束了。当然,菲普斯没敢做一件事,那就是给那些被诬告、已经冤死的人平反。因为他知道塞勒姆当地大量民众都参与了这场诬告当中,平反、追查、清算将触怒当地的民意,重新掀起争论的巨浪。而身为总督想要的,他无意实现死者的公正,他想要的其实只是领民们消消停停的,别添乱。至于那些已经被吊死的“女巫”、“男巫”……算他们倒霉吧,白死了。我们无意苛责菲普斯总督,他已经做了他能做的了。直到1992年,塞勒姆猎巫案整整300周年时,美国马萨诸塞州议会才想起旧事,通过决议,宣布恢复在那场风潮中的所有受害者恢复名誉。然而此时,所有事件相关者,无论受害者、还是加害者,先加害又受害的人,亦或先受害又加害的人,都已经消失了。多说一句,在当年最初审理猎巫案的当地法院法官中,有一个人叫约翰·霍桑。霍桑家的后代里,出了一个大作家,就是写了《红字》的那塔尼尔·霍桑。这个霍桑一点都不讲为父祖隐恶的美德,在说到他这位先祖的时候,他说:在我这个先祖的身上,那些受害者的血迹,是永远都洗不掉的。无论他的动机是愚昧还是狂热、胆怯还是盲从,他让家族所蒙受的耻辱,都注定会流于永久。“人自宋后羞名桧,我到墓前愧姓秦。”大约是这个意思吧,只不过霍桑所铭记的,是另一种冤案。而我想,当且仅当有了如是的忏悔、反思与平反时,塞勒姆猎巫案,才算真正结束了。 这就是塞勒姆猎巫案的故事,我们终于把它讲完了。其实我说的只是一个大略,《猎巫·塞勒姆1692》当中还讲了更多更触目惊心的细节,如果你有兴趣,可能需要自己读一遍才能窥视那个人性地狱的全貌。而我觉得,塞勒姆猎巫案给后世美国所造成的影响都是非常深远的,比如今天美国司法当中为什么更强调物证的作用?为什么检察官如果预设罪犯有罪进行提问,辩方律师一定会抗议?为什么要花大价钱搞联邦巡回法庭?甚至总统和州长为什么要维持一定的“特赦”权?《十二怒汉》,如果你不知道塞勒姆案,你可能看不懂这部电影。所有这些,其实都与这场久远而荒唐的冤案有关。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社会,是一切历史的总和。但我想,有关塞勒姆猎巫案,最需总结的其实无非以下四点。第一,任何看似荒唐的风潮都不是无根之水。就像塞勒姆猎巫,它其实是17世纪末,“菲利普王战争”造成的困窘下,北美殖民地人群体性焦虑与压抑中,一种人性的必然选择。第二,一旦这种狂热的风潮兴起,指控者的旗号不容辩驳,而指控本身又零成本,那么这场“所有人对所有人战争”的核裂变将迅速摧毁之前看似牢固的社会,造成秩序板荡的巨量危害。就像塞勒姆猎巫案,从第一个女孩发生癔症,到猎巫达到高潮,居然用了仅仅不到半年的时间。半年以前,这个小镇上的所有镇民海一团和气,见面互相问安,一起去教堂祈祷,谁家遇到困难甚至还有义务互相接济。可是仅仅用了几个月,他们就变成了互相举报、彼此吞噬的野兽。人性中的恶念如斯,任何恐怖小说,都不敢写的这么大胆。第三,平息这种混乱的特效药,永远是有公权力做保的常识和法治。总督威廉·菲普斯下令成立巡回法庭进驻塞勒姆审结此案的那纸命令,其实只有短短几行字。讲的也无非是“控告要讲证据,孤证不立、不许胡乱攀诬”之类的法治常识。是的无非常识。然而,就是这短短的几行的常识,很轻易的就击碎了看似恐怖的滔天浊浪,让社会重新恢复了平静。有牙齿的法治与常识,是多么至关重要。第四,我想也是最关键,也常常被论者所忽略的,那就是为什么明明悲剧源自人类的劣根性。可塞勒姆猎巫案之后,北美大陆上再很少发生这样荒诞而恐怖的悲剧,那里的人们跳出了那个恐怖的人性轮回呢?我想究其原因,只有两字:发展。塞勒姆猎巫案的发生,源自17世纪末北美殖民地后“菲利普王战争”这个特殊时期,短暂停滞、压抑与贫困激发了当地人人性中最恐怖的那种恶念。可美国人的幸运在于他们很快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边疆的开放,和科技革命爆发带来的巨大红利,让发展成为了18世纪以后这片土地的主流。而当一个社会,所有有出息的人都能把精力用于拓荒、搞钱,觉得自己只要努力肯干,不远的将来就能圆富足梦,谁还有心思把精力放在盯着邻人的一举一动,怀疑对方是不是搞巫术上呢?所以面对塞勒姆猎巫这样的闹剧,法治与常识,是扬汤止沸的治标,开放与发展,则是釜底抽薪的治本。如果没有前者的保证与打底,后者根本是空中楼阁、无从实现。如果没有后者的召唤与许诺,前者不知道能在人性恶念的永恒低语中独力支撑多久。塞勒姆猎巫案,一个小镇上“茶壶里的风暴”,一个人性之恶的恐怖寓言。就用亨德里克·房龙在《宽容》序言里的话做结吧:“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过去,也发生在现在,不过将来(我们希望)它不要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