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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占坑式旁听

又见占坑式旁听

社会
为什么要说又?
是不是因为“占坑式”听多了?比如“占坑式”辩护。几年前我去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刚刚被押解回来的劳某时,就被次日才强行安排的法援律师占坑,错失辩护良机,至今遗憾。
“占坑式旁听”并不鲜见,常有重大案件,旁听席会出现一群神秘人士,提前占据有利位置,导致剩余座位根本不够家属坐的。而今天在长春某法院所见,尤为甚。

该案系吉林省监委所办,由省高院指定到四平中院审理,但因为被告人羁押在省看守所,故四平中院借用长春某区法院开庭。
开庭前十余日,报告人家属就书面申请旁听,报了近百人(近亲属、同学、朋友),但最终被告知说只能有三人旁听。法庭至少有几十个座位,现在又不是疫情期间,怎么就不能多进几人呢?法院说,有一些座位是预留给某些人的,但留给谁,没有说。
在我们辩护人的争取下,旁听名额从三人放宽到五人。
今天上午开庭前,不让旁听的数十位家属早早地聚集在法院门口,等待安检机会。但一辆满载旁听代表的大客车驶入法院,让他们希望破灭。
我在进入法庭坐定后,才发现旁听席上已经满员,经询问得知,第一排坐的是某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其他各排基本上也是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可怜的五个被告人家属,还被分散在旁听席上,不能坐在一起。
于是借着提庭前会议报告异议的机会,我说了以下的异议:

刚才的庭前会议报告决定公开审理但是不进行庭审直播。我有异议。

首先,不进行庭审直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合议庭认为本案不属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这是事实吗?今天上午我们来开庭时,法院门口戒备森严,安保堪比重大涉黑案件。实际上,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尤其是吉林金融系统都知道此案,是该领域近年来最大的案件,对本案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能够让公众通过网络直播观看本案庭审。被告人涉嫌犯罪,都不怕丢脸,都不怕直播,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庭审体现司法公正,你们怕什么呢?如果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应该不公开审理啊,现在已经是公开审理了,怎么就不能网络直播呢。

其次,虽然名义上是公开审理,但法院实际上又限制旁听,高某的近亲属和亲友只允许近五个人,但十几天前,尚未有开庭通知时,高某亲友申请旁听的人数就有近百人,这些人都有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及跟高某的关系,没有一个证人。法院说只能三个人旁听,经辩护人争取才增加到五人。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是法庭不够大吗?为什么不允许高某亲友里的绝大多数旁听,而让法院事先安排的跟高某完全没有关系的人占坑旁听呢?我也想问一下在座的旁听观众,你们是自己申请的还是单位摊派的?你们是从什么渠道知道这个案件庭审信息并申领到旁听证的,以至于高某的家属都进不来?

《⼈⺠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需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这规定在吉林为什么没有用?为什么公开庭审变成了实质上的半公开,到底在怕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有要求,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播等方式,让大量的未到庭的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远程旁听庭审。技术条件做不到吗?为什么别的案件可以庭审直播,这个不行?现在我们好不容易给高某的亲属争取了五张旁听证,还不允许他的近亲属坐在一起,全部分隔开。说句难听的,亲朋好友买火车票都可以选择买在一起,凭什么把人分开?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最⾼⼈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说,允许公众⾃由出⼊法庭旁听是司法公开的最低标准,这个最低标准在吉林这么难吗?

如果违背公开审判原则,限制旁听也作为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你看他们还敢这么明目张胆地违法吗?


(该案案情,可以发送“长春”从后台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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