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太有钱?!无婚无娃无房 加国女子仍获10年同居伴侣赡养费
(加西网综合)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如果未婚夫妇连续同居--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至少三年,则被视为普通法的同居伴侣。但最新的一例法院裁定同居伴侣并不一定是一定要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安省上诉法院于上个月裁定安大略省一对未婚夫妇,没有孩子,也没有房子,但男方仍然必须向女方支付长达10年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在安大略省,作为普通法夫妻并不一定意味着住在同一个家里。
2003年,迈克尔-拉特纳和丽莎-克里曼斯。
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裁定,一位富有的商人必须在10年内每月向一位和他有长期恋爱关系的女性支付每月5万多元的配偶赡养费,尽管两人一直保持着独立的家庭,并且没有共同的孩子。
上诉法官对多伦多的丽莎(Lisa Climans)和迈克尔(Michael Latner)的案件中作出这一决定。
根据法庭文件,两人在2001年10月相遇后开始了恋爱关系。法庭记录显示当时,女主丽莎38岁,分居,有两个孩子。男主迈克尔46岁,离异,有三个孩子。
虽然他们保持着各自的家庭,但迈克尔和丽莎在私下和公开场合都表现得像一对夫妇。两人一起度假。他送给她一枚7.5克拉的钻戒和其他珠宝,她也戴着。之后她辞去了工作,定期在他家过夜。两人一起旅行,也曾谈到了同居问题。
期间男主迈克尔数次求婚,女主也接受男方的求婚。他经常用自己的姓来称呼她。但是男方坚持要求女方签署一份婚约,并提出了几份草案,都遭到女方的拒绝。
在两人长达10年的关系中,两人保持着独立的银行账户,从未拥有过共同的财产。但是,迈克尔每月给丽莎数千元,一张信用卡,还清她的抵押贷款,并给她送上昂贵的礼物。法院认为他给她和她的孩子提供了一种 "奢侈的生活方式"。
上诉法院说:"他们的关系是一种承诺。"
当两人长达14年的关系终于在2015年5月破裂时,女方丽莎要求法院承认她是迈克尔的配偶,要求向她支付抚养费。
则迈克尔则辩称,丽莎一直是一个旅行伙伴和女朋友,仅此而已。他还称两人在法律上从来不是配偶,他不欠任何支持费用。
最早在2019年2月的裁决中,高等法院法官Sharon Shore支持女方的观点,并裁定他们实际上是长期的配偶,尽管各自有独立的家,但两人在夏季和冬季假期大部分时间都在迈克尔的别墅里生活。为此法官裁定男方无限期地每月向她支付53,077元。之后,迈克尔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初审法官的分析和裁定,即使双方断断续续地呆在一起,也属同居关系。
不过上诉法官也发现初审法官根据两人第一次开始同居的时间来决定支付多长时间的抚养费时有错,因此两人没有达到无限期付款的标准。
相反,上诉法官命令男方向女方支付10年的抚养费,每月5万元。
REF:
https://nationalpost.com/news/canada/no-home-or-kids-together-but-couple-still-spouses-appeal-court-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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