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稿|法理学入门指北
作 者 | 石隽熙 青岛农业大学本科生
编 辑 | 李 昇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生
李建云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
责 编 | 扎恩哈尔·阿黑阿提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
目录
一、读书:乱花渐欲迷人眼
(一)序
(二)教材分类
(三)学说分类与研习
二、题解:范式与方法
(一)研习范式
(二)读与写
三、这只是开始
附录:参考文献
一、读书:乱花渐欲迷人眼
(一)序
我相信我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入门法理学如此吃力的人,众说纷纭,理论驳杂,谁知钥匙被裹挟在了那本书里。更逞论本土语境下的法理学本就用词不当,或为“法学导论”“社科法学”“法哲学(分析法学)”“法教义学”抑或是“法理学导论”,各个派别之下又各自衍生诸如:“法学纲要论”“法律实证主义”“新自然法学派”“法学方法论”等不知几何的各类名词术语,可谓之百花齐放,只是不知这小花圃中,可否放的下这许多名字?
混乱如此,懂行的自然是懂的,不懂行的却是无可奈何花落去。眼见学术殿堂于门前,缘木求鱼而不得入,个中滋味,谁竟知晓?待到秋来之际,唯有叹息。
“我这一辈子都还没见过这么处心积虑地把知识捏造,似是而非的学说理论凑到一块儿的大杂烩。”
——改编自话剧《哗变》[1]
鉴于本人亦是入门,本文也仅是一位初学者写给其他初学者的“类知识地图”式的文章,因此,以下内容或有疏漏错误之处,望批评指正,本人不胜感激。续接上文,学说驳杂,语言晦涩,即使是一家之言,放在不同的学者语境下,结论也似是而非,相去甚远,乱花渐欲迷人眼,既然如此,何以正本清源,做一份令人满意的“知识谱系地图”呢,且看下文。
(二)教材分类
关于对教材的分类界说已有人叙,有志趣者可自行查阅。笔者仅在此以前人之论为基,本着实用主义精神,狗尾续貂,续写一步。[2]
市面上的教材无非几类:
1.法学导论类
以断言式语句为准,其大意可概括为如下:
“法是 XXX,在 XX 中发挥过重要 XX,其与 XXX 成 XX 关系,没有X 的 XX,不是 XX,XX 学者曾提出 XXX 理论,作为 XX 的代表人物,其 XX 将 XX 运用到了 XX,产生了 XX 效果……”
——改编自某不知名法理学教材
这样的教材与其说是关于法理学的教材,不如说是法学导论,既和学术界的主要研究问题无关,也和本科生所要学习的东西无关,五院四系自然是高手云集,各说各的,谁说谁有理,各自的授课风格与授课老师息息相关。但这与更广大范畴内的法本生无关。一流高校以下的法理教学,无非便是听老师上课照本宣科,围绕着此类法理学课本各说各话,做一些老师开心,学生安心的授课。这种培养方式与其说是培育人才,不如说是对过去习惯的一种继承。它并不非是为了我而存在。
“我大一入学时的法理学老师,基本上就是照本宣科。法理学的教材我们都知道当时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今天还是很大程度上保留了那样一个情况”。
——雷磊《如何理解“法教义学”》[3]
这类问题存在,且对这类问题提出批评的人未尝没有(详见徐爱国先生的锐评),对此类法学纲要的阅读,或有必要,因而笔者援引前人所列书单如下:[4]
程波点校《法意发凡——清末民国法理学著述九种》,里面收录了三四种法学纲要性质的作品,自己查,此不赘。
《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里面收录了《法学通论》一种,文风古雅,行文流畅,朝阳的例行高水准,整一套朝阳讲义都可以读。
管欧《法学绪论》,再版了七十余次,简中版更名为《推开法律之门》,在大陆引进出版过,二手书的价格很便宜。
欧阳谿《法学通论》,「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系列的一种,陈颐点校,每一段话都有关键词概括,对新手极其友好。
奥田义人《法学通论》(上下卷),系民国汉译本的影印本,可以用这套书锻炼一下自己读竖排繁体的汉语文献的能力。
2. 学说汇编类
徐爱国先生在那篇对中国法理学的著名“檄文”中有提到过这类教材,现摘录如下:
“在实际的法理学教学中,特别是在历史悠久、高手云集的法学院 里,谁也没把“红宝书”当作真正具有“最高指示”意义的必备书,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教材,每个教授在讲授自己的法理学。法理学,或者专门化,走向一种特定的西式法理学;或者泛泛化,走向辞典型的法理学。前者称为“法理学原理”或“法理学研究”;后者称为“法理学导论”。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年版的《法理学原理》是前者的典型,这是一本遵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教材。第一编“法律概念论”,由自然法学导出分析法学:第二编“法律规范论”,是奥斯丁(John Austin)的法律命令说、凯尔森的规则论、哈特(H.L.A.Hart)的规则论和拉兹(Joseph Raz)的法律体系论;第三编“法学方法论”,是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法律论辩说或称数理逻辑运算。
教材还想以分析实证主义来批判道德哲学,但做得不成功:因为迄今为止,法律的道德哲学与分析哲学没有输赢。表现在这本《法理学原理》里的,便是第四编“法律价值论”,全编就一节内容:“法律价值总论”。研究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的道德,不是分析法学的强项,或者说,分析法学本身就是反价值、反道德的。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法理学原理》,实际上是一部没有完成的著作。浙江大学 2004 年版的《法理学导论》是后者的典型,既不要原理,也不要学说,甚至不要体系,全书分列十八个概念,法律概念、法律要素、法律分类、法律体系等,一个概念一章。与其说是一本法理学的教材,还不如说是一部《简明法学词典》或《法学概念指南和索引》。[5]
此类教材虽可读性更强,但仍欠火候,徐爱国先生列举中,前者似仿国外教材,以一个或几个问题作为开始,随后一以贯之,以在解答问题中逐渐阐明各个学说之脉络,知识之谱系。换言之,一种可读性较强的读书笔记,与之相对的有国外诸学者授课所采之教材。此类书目,可在各法学公众号推送的法理学书单中寻得。[6]如:《读懂法理学》《法理学:理论与语境》《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不一而足,有志趣者自行查阅,本人自不多言。而至于后者,本人未曾详读,不予评价。
如是为之,国内法理学教材还有本《法理学:全球视野》,或可一观。该书在体例上,抛却既往教科书从抽象“法概念”开始的惯常格式,改采先形而下后形而上、先静后动的叙述方式,从法存在论到法本体论,再到法的运作,最后讨论法律的宏观发展。内容上则是以多年讲义为基,前后提炼四版,务求集学术之精粹,会语义之通俗。[7]然美中不足之处在于,期末考试不考这个,考研似乎也不怎么涉及,法硕自不必言,学硕各家各有所长,谁堪一概而论?似与之论,只能称其为“知识自有其独立价值”。
(三)学说分类与研习
按照问题域和研究方法为界,可将法理学分为 “法哲学、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三家。[8]当然还有更古典一些的,如“自然法学派、法律实证主义、社科法学”。虽然你几乎找不到当下有谁自称“自然法学家”来在本土学界开展研究;当然,自称实证主义者的人也未必和他们说的那样同自然法势不两立。因而,与其说此种分类是根据学理的界限来划分派别,不如说是对过去历史的一种不加辩驳的继受。
鉴于笔者阅读内容多为分析法学(法哲学)方面,而对后两者知之甚少,加上即使不讲述后两者,也不影响下文论述的成立,因此暂且按下不表。而仅就法哲学而言,似可分为“法律实证主义”和“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这两种,一类相对普遍,又比较令人失望的叙述在于数人头,贴标签式的研习。
诸如在读书之际,口中默念: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洛克、霍布斯,卢梭、奥斯丁、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科尔曼、拉兹、菲尼斯、夏皮罗…”等人的名字,以此为记忆框架。当然,这还是进行了一次分类后的人数,实际要讲述的人头比这还要多。然后呢,然后就是开始贴标签,诸如:“奥斯丁是实证主义”“德沃金是新自然法学派(虽然他自己不承认)”“夏皮罗或许是最后一次对法律概念的还原论,且还原的并不成功”“菲尼斯延续了自然法的复兴”……。
诸如此类,但这样的学习没有意义,到最后你除了机械式的记忆经过不知道几手转述的某知名法学家的知名理论,并就其观点概念进行 N+1 手的重述之外,你并没有真正理解任何法学理论。如果这是学习法哲学,那么我们不比达尔文笔下的捡鹅卵石的小朋友更聪明。
大约30年前,大家都认为地质学家只需要观察就好,不用总结理论。我清楚记得当时就有人回应说,要是这样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找砾石坑,数数里面鹅卵石的数量,记下它们的颜色,我们还需要地质学家做什么。没有是非立场的观察就是没有用处可言的观察,但居然还有人不明白这点。
——达尔文[9]
更何况,笔锋一转,如若再讲起卡多佐、格劳修斯、普芬道夫、霍姆斯、丹宁勋爵等一众学者,那要观察和记录的东西那可就太多了,法价值论,法方法论,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社会法学,法人类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工具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史……真的有必要这样咬紧牙关,满头大汗的浪费时间么?
意志,那种有时使人咬紧牙关承受磨难的意志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徒工们的主要武器。但是同人们一般想像的正相反它在学习中几乎无任何地位可言。智慧只能由愿望引导。要有愿望,就应有乐趣和愉快。智慧只有在愉快中才能增长并结果。学的乐趣之于学习,正如呼吸对于跑步的人一样必不可少。哪里没有乐趣,哪里就没有学生,而只有一些既可怜又可笑的徒工,这些人满师后连工作也找不着。
——西蒙娜.薇依[10]
退一步说,即使恍然大悟,猛回头,惊觉自己理应参照下“全球视野”,不妨看看其他国家的学者是如何教授法哲学的。可即便如此,仍不可行,一方面完整的国外本科授课并未向互联网开放(指录播课),另一方面,即使听了,也未必能懂,因就各类外国教科书之序言而论,教授们抱怨最多的便是:“即使自己尽力讲,人家也未必想懂/愿懂/能懂。” [11] 更多的是捡几块鹅卵石,然后等考完试丢掉,我们这边更好一些,考试又不考,所以根本不需要捡鹅卵石。
如此一来,是否真如雷蒙德所言:“法理学是一门更适合鸟儿学习的学科?”
一天下午,鲁比跳上书桌,在“德沃金”上留下了一个吻痕,而“科尔曼”却得到了两个。虽不知道她这是在告诉我什么,但我敢说这种鸟类的热情远远超出了许多抱持实用主义态度的法学院学生,当然这些学生也许是对的,因为严格来说,法理学是为鸟类准备的。
——雷蒙德《读懂法理学》[12]
二、题解:范式与方法
(一)研习范式
学习一门学科,重点不在于问题+回答,这种方法和捡鹅卵石没什么区别。关键之在于能否对前置背景和问题的解决方法,有一个详尽的认识。
对背景而言,若所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个预设背景,则问题及其回答都将成为无根之木。即使是将之记诵,也于对整个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无所裨益。因而,问题所预设之背景,就在整个研习过程中变得尤为重要。
“如果不了解理论家所处的环境,你很难理解他所有的思想。这些隐而不发的东西,构成了我们阅读的障碍,也进一步增加了思想的高深感。你要研究韦伯的方法论,多少得看看罗谢和肯尼士;你要看懂黑格尔,则多少得看看谢林。人生苦短,所以别妄想通读(懂)哲学史。即便是搞中国史,语言障碍比较少的,懂唐宋的也未必懂先秦,何况国外的学者。这些隐而不发的东西,还包括理论家所处的时代、他在那个时代的位置等。比如为什么霍布斯要用「利维坦」这个隐喻,为什么他偏保守(而为什么单独他思想中的这一点没被后人继承)等。”
——许新冉[13]
“TA”为什么要这么问,问题的提出源从何起,在时代背景上有何意义,该问题是由其首创还是续前人之问,如若已被解答,那这种解法有何新意,是否存在更优解。跳出时代背景后,这类知识是否还得以适用,其思想脉络可追溯到谁,与之相对的有几种观点,哪一种更可采……
种种追问,不一而足。同时,理应注意的是,你所做的并非是思想史的工作,而是研究法哲学这门学问。并非是将历史上斑驳复杂的思想熔铸于一堂,求取一个折中说,便可万事大吉。事情总是没有那么简单。且在不同学者的语境下,其对不同学说理论的叙述也是多变的,即使想求诸学说之折中,也是难上加难。是故,若要求取真经,必然要试读“原典”。
(二)读与写
回归到阅读,文本的选取和信息的吸收是一切的开始。对于初学者,笔者建议,选取海内外教材各一本,相互对照,试探析二者区别,遇到不感兴趣的就跳过去,而对于你所渴求的那部分知识则务必精读,随后两相印证,抛下他们,开始你自己的总结。
如:TA 提出了那些问题?问题的根据是什么?对于问题有几种回答?每一种回答各自的优劣是什么?
以法本体论为例:
问:法本体论包含那些问题?
答:法概念论即关于“法律是什么”和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这二命题展开的论述。
问:对该问题有几种回答?
答:法律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每一种回答各自的优劣是什么?
答:实证主义的学说演进从奥斯丁至拉兹、科尔曼展开。非实证主义的则可从古希腊开始,延申至菲尼斯。各自的优劣详见其历史演进的脉络与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
以奥斯丁为例,进一步延申则是:
问: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提出背景是什么?
答:让.博丹的主权理论,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三十年战争,3R 运动,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兴起……
问:该理论有何种不足之处?
答:详见哈特对其理论的批评。
问:现代学者在何种意义上误解了奥斯丁?
答:需要自己去读《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了。[14]
是这样,此时的问题已经从如何入门向如何进一步研习转变。对教科书的脱离也将势在必行。此时并不是说教科书不再重要,而是说,其只能作为你的地基出现,而非你的理论大厦。在这个时候,法学原典将逐步取代教科书,成为你的主要阅读材料。
“这里面就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或者一个核心的转变,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阅读的能力,也就是说你要完成一个从兴趣式到专业式阅读的过程,这种转变就是阅读能力的转变,是由个人体验变成一个同行评价;或者是由个人经验式的看法,变成一种公共知识式的方法。个人体验或者个人意见没有对错,但是你要进行专业式的阅读,就要进入同行评价的过程。你们的看法就是知识,具有公共性的知识,是吧?那就会有对有错,就会有客观性。所以我们必须要保障我们的阅读是客观的或者说是科学的、是能够被接受的、是可靠的,我们就需要一定的方式和方法。所以这里会涉及一个非常核心的转变。”
——陈景辉[15]
不然,若日后发觉学术大厦的构建,仅是对他人研究的二手综述,便悔之晚矣!当然,虽然做的不是思想史的工作,但却不得不对思想史进行考据。对历史上某一学说原貌的还原,不比铸就自己思想的基石更不重要,抑或说,二者本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对于思想史的考据,似不妨一观胡适的方法论:[16]
“哲学史有三个目的:
(一)明变哲学史第一要务,在于使学者知道古今思想沿革变迁的线索。
(二)求因哲学史目的,不但要指出哲学思想沿革变迁的线索,还须要出这些沿革变迁的原因。
(三)评判既知思想的变迁和所以变迁的原因了,哲学史的责任还没有完,还须要使学者知道各家学说的价值,这便叫做评判。但是我说的评判,并不是把做哲学史的人自己的眼光,来批评古人的是非得失。那种“主观的”评判,没有什么大用处。如今所说,乃是“客观的”评判。这种评判法,要把每一家学说所发生的效果表示出来。这些效果的价值,便是那种学说的价值。这些效果,大概可分为三种:
(甲)要看一家学说在同时的思想和后来的思想上发生何种影响。
(乙)要看一家学说在风俗政治上发生何种影响。
(丙)要看一家学说的结果可造出什么样的人格来。”
考据还原后,便是要自己作些文章出来了。当然,或有错漏,在所难免。但至少此时的错误不会是“not even wrong”了。即使有些错讹,也不会是二手学说综述那般,走一条“A 学者没错,B 学者也没错,所以我 A+B,在中间放一点我自己的 C,那就更没错”的学术炼金之路。或在这时,学术的门扉方才被轻轻叩起。
三、这只是开始
道由前路莫知远。于法理研习而言,初窥门径难,入门之后则更难。在学生群体中,或多或少的存在诸如“法理无用论” “法理无理说”之类的观点。此类观点,多因对其误解所致,而误解多出于未知。作为法科生,若不能以身试法,正本清源,便是有以讹传讹之嫌。故,笔者试作此方法观,尝为上述误解之澄清,引窥门径,寻一二方便法门。
既然如此,就用我很喜欢的一位朋友的话,来为上述误解做个收尾吧:
“就历史和学说的关系而言,我想说,法律思想史不是法科学习的注脚,法哲学也不是法学研究的向导,有心人定会读出历史的奥妙和思想的真意,并促进我们对当下处境和知识本身的判断和反思。”
——无效象征[17]
附录:参考文献
向下滑动查看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