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清案辩护人魏汝久律师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对被告人王林清处决如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作为王林清一案辩护人魏汝久律师发布了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其言「王林清悔罪,表示对不起周强院长,杜万华专委,程新文庭长和与其朝夕相处的最高法民一庭的同事们」。
作者=魏汝久 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
文源=@好时代见证记录者
关于王林清一案的说明
2022年05月07日,王林清受贿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由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受贿罪量刑十年,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量刑五年,数罪并罚综合量刑十四年,罚金一百万元。我已签收判决书。2021年02月春节过后,王林清从看守所写信给北京二中院,希望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阅卷、取证、咨询、论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调取新证据、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等。我先后会见王林清十二次。我在庭前会议、公开庭审和非公开庭审等阶段都做了充分的辩护。庭后我又务实沟通,竭力避免重判结果等。
法院对受贿罪部分进行了公开审理。我重点对其中的1400万元部分展开辩护。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人。我的辩护意见是,齐红玲自始认为其应得相应的代理费、行贿款应由刘广三自己承担和支付,三方之间缺乏受贿的犯意之合意,故齐红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刘广三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等;王林清则构成受贿罪,其中300万元既遂,100万元未遂。其余部分我则当庭劝王林清认罪悔罪。王林清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包括认定了自首情节、全部退赃、认罪悔罪等。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我的其他辩护意见,如应当认定受贿数额减少一半;构成特殊立功;建议受贿罪的量刑在六年以下等。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与北京二分检的公诉人团队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到当日下午,期间一度中断。我从证据规则、犯罪构成、罪名认定、刑事责任、量刑处罚、司法改革和政策考量等七个方面做了充分的无罪和免刑的辩护。很遗憾,法院没有采纳我关于该罪的辩护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林清做了两个小时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
王林清悔罪,表示对不起周强院长、杜万华专委、程新文庭长和与其朝夕相处的民一庭的同事们!
庭前会议之前,我曾竭力试图促成北京二分检和王林清达成新的认罪认罚协议,未果。在非公开庭审中,我又提出了对本案程序性处理的建议方案。庭审之后,我预估很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我竭力劝告王林清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选择最现实的方案:避免无期;保住有期;争取十年(左右)。为此,我又提出了认罪认罚的“一揽子协议”新方案,包括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数额和服刑监狱的选定等内容。我认为只有如此,才能防止其被重判的结果和有利于将来的减刑,也让中国司法形象免遭二次损害。很遗憾,我的建议方案被王林清最终拒绝了。他自己有别的想法。
我尽力了。
感谢本所同事默默无闻的付出;感谢另一位辩护人张庆方律师的帮助;感谢北京二中院、某看守所、北京市司法局等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支持和包容;感谢张思之老、恩师郭明瑞教授和多位专家学者对我的鼓励和指导;感谢在此期间所有帮助我的人!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回瞰
△视频《“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公布》
陕西榆林“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联合调查组于2019年1月8日成立后,调查组对包括王林清、赵发琦等在内的相关人员逐一谈话,调取相关案卷,开展外围调查核实,共进行谈话210余人次,调阅相关案卷上百本,查询了大量相关信息;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对监控录像设备和运维数据等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对有关笔录等案件材料依法进行了鉴定;认真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材料,接谈举报人,为最终查清事实、得出正确结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详见文末附录联合调查组公布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等问题调查结果(全文)]。
对于网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凯奇莱案卷宗丢失”问题,联合调查组查明,因工作中对单位产生不满,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将临时装订的“凯奇莱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
王林清在“凯奇莱案”当事人赵发琦于2011年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担任该案二审合议庭的承办人。
2014年,王林清因与他人违反规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属单位名义举办培训班并私分办班利润被单位纪律处分;
2016年11月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又因此前在干部档案审核中,被查出多处涂改个人档案受到诫勉的组织处理而未被推荐,由此对单位有积怨。
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凯奇莱案”二审法律文书,遭王林清拒绝,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愿意加班就让别人承办。王林清认为在案件收尾期将其调整出合议庭,对此十分不满,加上前期积怨,遂产生藏匿案卷材料、给单位制造麻烦的想法。据调查,王林清于当晚23时许来到办公室,将该案临时装订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带回家中。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王林清后来在视频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审案卷中出现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请回避确认单、阅卷笔录、舆情报告等,均来自当时留在办公室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与最高法院有关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和外围调查的情况可与王林清自述内容相互印证。调查显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谎称二审案卷丢失,程某某当即让王林清仔细查找无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议庭。
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其窃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给单位制造麻烦,使新合议庭承办人不能顺利进行后续工作,最终迫使单位让其继续担任承办人。实际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诉状、代理词、第一次合议庭合议笔录等合议庭工作电脑中有备份或可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能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工作。2018年1月该案二审宣判后,王林清认为案件卷宗“丢失”仍正常宣判,单位对卷宗“丢失”也没有追查,遂臆测有“黑幕”,加之前期积怨,于是决定通过写“举报材料”、拍摄自述视频的方式向上级“反映情况”。
对于网传视频中王林清声称最高法院“监控录像黑屏”问题,联合调查组也进行了详细调查。因事件发生距今已有2年多时间,最高法院监控录像按规定保存3个月后自行覆盖,相关监控录像现已无法调取,但根据最高法院监控录像中控室操作规程,调取录像、设备故障均有书面记录。联合调查组调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卫处人员陪同下调看监控录像的登记表及相关登记资料,显示在程某某调看录像及“卷宗丢失”事件前后,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没有“黑屏”和报修的记录。对于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报告案卷丢失后“并不着急”的问题,程某某说,当时认为案卷不是丢了,只是没找到。调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乱、归档不及时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联合调查组认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关调查材料能印证其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监控录像问题不影响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还证实,王林清除窃取二审部分案卷材料外,还拍摄视频、偷拍二审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视频、材料后来被发布到网上。
王林清:
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为了阻止别人来办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子从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经经历了五年。在此期间,我为这个案件的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愿意再让别人去办,并且这个案子重大敏感,标的额也很大,办了这个案子,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从内心上我是不愿意让别人办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个是为了泄愤,一时冲动,另外一个就是为了阻止别人去办这个案件。
王林清向调查组讲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时进行了挑选,将单位不能复制或者没有备份的都留在了办公室文件柜中。
王林清:
因为正卷的材料,我们可以通过复印一审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补出一个正卷也很容易,那么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来,就是因为我还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也拿走,心里多少有一种胆怯,所以把那些不可复制的材料我又留到办公室里面了。
调查发现,“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之后,王林清多次与当事人赵发琦见面。据王林清讲述,2018年7、8月左右,赵发琦为王林清录制视频提供帮助,王林清在视频中讲述了“凯奇莱案”和“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2018年8月前后,赵发琦将王林清介绍给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帮助王林清录制了反映所谓“凯奇莱案”案卷丢失、监控视频“黑屏”等问题的视频,上述部分视频经崔永元剪辑后分段在网上发布。
调查还发现,崔永元在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相关副卷材料也来源于王林清。王林清被调出合议庭后,无权调阅该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谎称经程某某同意,从书记员李某某处骗取了案卷副卷,并用手机偷拍了部分材料,通过微信发给赵发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将相关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据王林清向联合调查组讲述,他还给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王林清拍摄、后在网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鉴于王林清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联合调查组认为,“卷宗丢失”等问题暴露出最高法院内部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工作人员报告“卷宗丢失” 后,相关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也未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保密规定也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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