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实现工作和出入自由的“双递交”政策,哪些EB-5投资人可受益?
读者问卷调查
《EB-5改革和诚信法案》(RIA)增加了“双递交(concurrent filing)”政策。此前,EB-5申请人只能在I-526投资移民申请批准后,才能递交I-485身份转换申请,但“双递交”政策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EB-5申请人同时提交I-526和I-485申请。
在这项政策下,相应申请人能够在等待审理期间,提前获得工作许可及回美证(combo card),可以合法在美工作和自由出入美国,获得跟绿卡持有者相似的权利。进行“双递交”之后,投资人将有望在3到4个月内获得EAD工卡,并在6到9个月内取得回美证的批准。我所近期就有几位EB-5客户就在提交“双递交”后的几个月内,就拿到了他们的combo card。
(图片来自网络)
申请人以合法身份在美国境内
申请人身在美国境内,且有能够递交I-485申请的合法身份(如H类、L类身份等),是“EB-5”双递交的条件之一。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持B类商务旅游签证进入美国,计划申请EB-5且同时进行身份调整申请的投资人,可能会被美国移民局认定在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时已经具备了移民倾向,从而拒绝境内身份调整申请。
部分投资人认为可以在以B类签证入境美国90天之后立即进行投资移民申请,但这也并不妨碍移民局判定投资人在持B签证入境时已有移民倾向。另外如果发现投资人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行为,则可能被终身禁止申请绿卡。上述情况也有可能在I-829永久绿卡申请阶段发生,因此一部分中国大陆投资人在EB-5申请之前,务必与专业移民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制定最合理完善的申请方案。
(图片来自网络)
投资的EB-5项目无排期
如果申请人所投资的EB-5项目类别有可用绿卡名额(无排期),例如RIA预留签证的类别(乡村地区项目、高失业率地区项目和基建项目)等,且满足上述身份条件,其可同时提交I-526和I-485申请。如果EB-5申请人的I-526申请在审批当中,但符合以上所有条件,其同样可在I-526申请获批前递交I-485申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双递交”政策下,一些无排期项目会变得非常“抢手”,但投资人在选择项目时,还是需要与专业移民律师团队进行配合,对项目做好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在确认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后再谨慎做出决定。切忌盲目跟风,或相信表面的高收益,最后因项目问题而对移民进程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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