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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借鉴德国经验强化弃籍税执行的事中事后的个税征管。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通过境外手段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建议中国借鉴德国的经验,完善相关联制度:以避税为目的移民的中国公民,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认为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中国保拥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将来十年对该公民依然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第三,完善弃籍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流程。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放弃国籍进行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并在注销登记前缴清税款。同一时间,明确税收优先权,保留税务机关对放弃国籍的企业必须期限内追征税款的权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做好税源登记,依托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放弃国籍的税收征管力度。
第四,对弃籍者进行征税还需要完善多部门法律规定。比如,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和《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应负的申报及纳税义务。同一时间在执行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规定企业及个人应税资本及财产的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其次,还要做好国籍法与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时,规定清税为前罝条件,加强监管。另外,企业与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得是这项制度得以顺畅施行的保证,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完善落实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税务机关获得涉税信息的渠道。通过部门的协作,及时、完整获得企业和个人资本和财产信息,为税务核实、稽查等扫除障碍。
第五,通过 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行交换标准)系统加强对放弃国籍的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除了获得其国内应税资本和财产信息外,还应当全面获得其全球海外资产信息。通过 CRS 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充分获得我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数据和其余涉税信息,完善信息处理和运用机制,特别需要打击“移民 + 离岸信托”进行的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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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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