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究竟会不会有“真普选?”
按《基本法》规定: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Article 45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selected by election or through consultations held locally and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The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be specified in the light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gradual and orderly progress. The ultimate aim is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by universal suffrage upon nomination by a broadly representative nominating committee in accordance with democratic procedures.
The specific method for selecting the Chief Executive is prescribed in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这里很清楚:即便在香港民主的“最终”阶段,提名委员会也是一个绝对绕不过去的合法机构,不可能被取消,不论其组成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基本法》从一开始就已经否决了自由参选的可能性。这一规定,必定是因为预见到一部分有经验,有民望,同时又和英美有密切关系的前港英政府政客完全可能借不受任何约束的选举胜出。因而,这个永久性的提名委员会的真正职责就是筛选和过滤。
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又进一步规定: “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第四条规定: (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The Chief Executiv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results of elections or consultations to be held locally)
这里并没有明言选举的具体办法,更没有定义如何才是真正和彻底的普选,甚至还把“协商”也作为一种选项,也为中央日后的干预预留了空间。因而,英国人意图“监督”《联合声明》的实施并没有依据。
在这一现行法律框架下,2017年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就可以看做是”真普选“。但至于选谁,或谁可以被选,则从一开始就在提名委员会的合法限制和掌控下。可谓是一头松,一头紧。想做特首的人自由报名竞选,或自我提名,这一意义上的 ”真普选“ 在现有”提名后普选“法律框架下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也没有法理基础。客观地说,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政府从来没有 “承诺”过,也谈不上违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