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尼拉审判-法庭内外 山下奉文篇 上部
马尼拉军事法庭死刑判决下达甚至执行之时,东京法庭尚未正式鸣槌。因此,马尼拉审判被誉为东京审判的前奏和楷模。马尼拉审判确立了军事法庭审判战犯和指挥官责任模式的合法性,为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和盟国独立审判树立了史无前例的样板。为驳斥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审判期间对审判的合法性提出诸多质疑,明确马尼拉审判的两个杰出贡献,我们理应铭记历史,并及时澄清相关基本法理。
美国军事委员会有权审判作为战俘的被告人
被告人山下奉文称,军事委员会违法设立和管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军事委员会的设立,符合美国宪法、国会立法、总统宣言、总统指令、参谋长联席会议指令、美军驻太平洋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命令、战地指挥官斯蒂尔中将指派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承诺,合法性没有任何问题。军事委员会就是合法的军事法庭。马尼拉军事法庭的被告人没有挑战成功,并不意外。
被告人的其他申诉理由(例如审判人员非职业化、准备答辩时间不足、法庭接受文书证据、被告人的诉权保证等)也很难成立,马尼拉审判基本不存在“专横性”。首先,美军与被告人存在“深仇大恨”,但既没有“斩立决”,也没有“虐俘”致死,已经展现足够的理性、宽容和人道。其次,一审指派6位辩护律师、耗时上百天、查问数百名证人、形成数千页笔录,甚至允许多级上诉、申诉。与东京审判、特别是纽伦堡审判以及盟国国内军事审判相比,军事被告人所能享受的司法礼遇恐怕也是史无前例了。再次,在国际刑事司法历史中,由于控诉证据卷帙浩繁、辩护律师人力与精力有限,准备辩护时间从来没有“够”过,直接的文书证据也很难不被接受。另外,司法官也都是很难一步到位、立即清一色地实现“职业化”。
确立牢不可破的国际刑事归责模式
在马尼拉审判中,对具体暴行为何让山下奉文、本间雅晴两被告人承担个人刑责?这是马尼拉审判被告人纠缠最深、最多的实体问题,更是马尼拉审判最大的实体贡献,需要特别予以铭记和澄清。马尼拉审判的实体争点及其价值在于:山下奉文和本间雅晴这两条“大鱼”的刑责究竟从何而来?
法庭最后裁断:“山下奉文知道或者有条件知道其麾下单位和人员实施了广泛暴行,他未能通过手头的官方途径获悉在其指挥权下或在平民看来已是常识性的暴行,只能被认为是他本人的犯罪性玩忽职守。”综合法庭措辞,山下的罪过形态更像重过失(过于自信),也不排除明知故犯的可能。不论怎样,检察官还是让法庭确信“山下奉文不可能不知道实情,除非他下定决心不想知道。他要么是因未能控制下属而有罪,要么是因懈怠指挥责任而有罪”。虽然本间雅晴上推下卸,但法庭证据与判决显示,正犯与指挥官两种责任都是在劫难逃:就正犯责任而论,他下达了命令;就指挥官责任而言,他“确实知道”却无所作为。前者重于后者,合并归责的结果必定是死有余辜。
马尼拉审判在责任模式中发明了“指挥官责任”,东京法庭则以“政府责任”原理加以继承。马尼拉审判两案无数“小鱼”暴行确凿无疑、两条“大鱼”却上推下卸,归责原理就发挥了关键作用。“大鱼”不必非是双手沾满鲜血的实行犯(正犯及或间接正犯)不可,只要是存在刑事故意(知道)或过失(理应知道)的指挥官就行了。这已是历久不衰、牢不可破的国际刑事归责模式,发明者正是马尼拉审判。
关于山下奉文的审判,文字部分已经有网友公开。下面是围绕审判有关的一些照片记录。
1945年9月3日,山下奉文和他的指挥部人员抵达马尼拉机场。
此人是翻译
维持审判秩序的宪兵,背后就是法庭,据说当时的马尼拉已经找不到一座像样的建筑物,这个建筑物状态还不错,基本还算完整,门窗还在,就是没有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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