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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网联公司,建设合法监管平台(3-2)

注销网联公司,建设合法监管平台(3-2)

博客

  在称赞央行果断采取管理措施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疑问,这个疑问来自于组建“中立”的网联平台的运行架构,以及其标榜的组建公平目标。  

 我认为,央行的把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冠以金融支付网络创新,推动甚至逼迫银行“改革”,且已野蛮扩张的网络支付,纳入监管体系是必须的,是早就应该完成的职责、分内事,以前的放任是央行有关部门的失职。  

 这个早是指在网络支付购买概念形成初期,作为代表国家管理资本金融行业的央行,就应该即时对此新生金融手段的发展和前景,进行高瞻远瞩的推演,并制定发展原则和规范立法指导,而不是放任自流,直到对国家的金融体系形成冲击时,才在极短时间内采取非市场化措施,强制桀骜不驯已久的资本就范。这种超前管控发展思维意识应该贯穿于所有部门,因为发展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国家完全有人,财,物等条件做到,与开放伊始处于完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也可以说是习总指出的新时代。

  日前采取措施,虽然很晚了些,但是央行坚决果断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否则置流动性最强,运转周期远远短于平均资本周期的活跃资本,数额达数十万亿(2016年资本结算规模估值超过100万亿)的资金,推动大规模的商品领域、服务领域、甚至原材料领域等领域的资本流通,对国民经济的综合结构稳定和发展产生现实的巨大影响于无视,央行怎么制定切实可行的货币政策?  

 不过在具体举措上,仍显自缚手脚,埋藏隐患。

  本人以业余的眼光,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也许不正确,就当提供个业余视角吧。  

 一, 正如前文所说,及时监管全国所有金融和资本的运行状况,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其健康有效运行,是各国央行天然的义务和责任,故国内任何金融、资本的新动向,央行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因此,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金融新方式,自然属于央行的监管范围,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监管应当,也可以说必须是政策性管理,即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范围,是央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为什么必须是政府职能? 因为网络金融的规模,已经足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否,各项经济政策落实能否顺利的地步,网络金融大数据必须成为国家的经济秘密,只能由政府掌握,而不可共享于私企以及外资背景深厚的互联网企业。

  而现在推出的网联平台,根本提现不了政府管理的职能,同时也把经济要密大数据儿戏般与各种背景的企业共享,而且是自我套上法律的锁链,向它们自首一样共享。

  这种思路,无论从政治还是从经济角度看,不伦不类,奇特而不可思议,只可能有一种原因,下面将指出。

  二,新建的网络联平台,性质不可确定,从任何角度看,几乎可以称之为“四不像”。 企业么?什么性质企业?它以盈利为目的么?显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所以不是企业。但它有法人、股份制、服务收费项目,甚至对外经营销售网络设备软硬件,承接会务、展览、咨询等业务,是个的的确确现代企业的架构,运营方式,一个现代化架构的、试图把自己标榜与普通企业地位等同的新生企业,竟然承担部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而且同时开展普通市场业务,这是什么样的企业?企业性质创新形式?   行业管理机构?不是。其构成是按照股份制成立的,行业管理机构应是政府部门的机构,它又不是,虽然不是,但从其组建成立的文件中,可以清楚的找到央行赋予其施强制管理的行政职能。然而,在法律注册文件,法人认定和运行方式上,又极力打扮的像个独立的,自由入市经营的企业。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自愿成立的,没有任何协会可以强制本行业入会,且分配股份,更霸道的是限制会员名额。所以不是协会,像极了个分封建制,按权力和实力大小排排坐的"道统帮会"。  

 三,最大的疑问来自于其主管部门——按央行文件《银支付[2017]209号》通知,央行责成所属支付清算中心的支付清算协会,组建非银行支付网联平台,所有非银行支付,即互联网支付计算必须接入,通过此平台结算。  

 由此支付清算协会成为网联平台的直接主管人?部门?上级?我不清楚应该怎么规范两者的关系称谓。 首先,协会在中国的法律地位极其奇特,非官非民,非政亦政,有真正影向力的协会100%政府背景,而且人员组成和报酬大都由政府部门指派、支付,这其实是很奇怪的一类组织,在改革政企分离的主旋律下,居然旁生出一种影子政府职能机构,其理论和实践根源大可深究。 据我所知,有时协会甚至可以直接行使政府相关部门“不方便”行使的权力,可以决定行内企业的生死。无论如何但,可以肯定协会不是经济类法人主体,它能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能不能运营盈利的企业?按国际通常的协会定义来说,是否定的答案。因为简单思考一下,就能发现协会自主经营公司企业,完全是信息不平等的垄断行为,它可以有行业标准检定实验工作室,绝不可以进行任何独立盈利行为,特别是有官方背景的协会。  

 为此我专门请教我的一位资深经济法律师同学,他告诉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协会可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好吧,按现代法律观念,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不违法的的逻辑,已经运行的网联平台仍然需要厘清它的经济属性和法律地位,是官方?官方(央行)显然不可以经营企业,与所有国家部门,军队是一样的; 是独立网络公司? 那么为什么央行强制组建?为什么它可以直接承接关乎社稷的任务,或者说它就是为之而生?如果单单如此也就罢了,法人为了显示自己是"普通"市场中一员的“身份”,别出心裁刻意在经营范围内加入卖电脑软硬件等一类平民业务,披上平民的大褂并不真的就成了平民,当董事长召集开会时,连睥睨世界的马云大师敢说个不字么?是不是这样?  

  如果网联有限公司一面掌管非银行支付平台,一面下海与民争利,一面代央行执法,一面自建网络做支付业务(从理论上可以,因为它竭力装出普通企业的样子,如电脑业务),一面拿着政府的俸禄,一面自称是市场上普通一员,却能号令监管市场上最拉风的大佬们,这真令人有摸不着南北的感觉,理论上怎么解释?看来只能寻求方案设计者的高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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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huzi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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