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罗诉韦德案”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最近推翻了50多年前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该案由简·罗(真名诺尔玛·麦科维,因保障个人私隐关系于法律程序上使用化名)提起。罗在1969年怀上了第三胎,但她不想要这个孩子。罗住在德克萨斯州,该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堕胎。她的律师萨拉·韦丁顿和琳达·科菲代表她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当地的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并指控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违宪。美国德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判决小组作出了有利于罗的判决,并宣布德克萨斯州的相关堕胎法违宪。德克萨斯州相关团体随即将该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表决通过判决,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为女性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故女性的堕胎权受宪法保护。但最高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堕胎权不是绝对,需要将其与保护妇女健康和产前生命进行平衡。最高法院给出的具体平衡方案以三个月为周期:在头三个月里,各地政府不能对堕胎进行任何监管,但女性如需堕胎,必须由有执照的医生进行;在第二个三个月里,各地政府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但目的只能是保护孕妇的健康而非保护胎儿的生命。在胎儿具有体外存活的能力(即怀孕达到第二个三个月的最后几周或第三个三个月)之后,各地政府既可以对堕胎进行监管,也可以要求终止堕胎,但仍有前提条件:只有为有利于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监管或堕胎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行为。最高法院还在判决中将堕胎权列为“基本权利”,这意味着各地法院需根据最严级别的“严格审查”标准审议当地的堕胎法是否应继续使用。
由于美国法律有援例惯例, 就是以后判决可以参考前例。 从此有关流产的案例,可以援引罗诉韦德案”,现在该案例判决被否决了,意味着以后流产将得不到最高法的支持,理论上是非法的。此判决一出,得到从美国总统,到多国政要,以及美国民主党系的众口指责,妇女们更不用说了。但对此判决的支持者也甚众,但大多不发声,因为这是个政治不正确的事。
政治不正确并不等于不对。政治正确是相对于不同国家的主流观点而言的,比如在中国,政治正确是认为习近平是伟大的领袖, 反对这个观点就是政治不正确,当然不等于不对。 我就在此发表我对流产权,进而对女权主义的观点。
反对否决“罗诉韦德案”的人,断章取义,彷佛这个否决是给那些被强奸后也不得流产的案例提供法律支持。这不是事实,任何州的法律都允许被强奸后的女人流产。于是,那些人就这样说,堕胎禁令的“强奸例外”怎么才能帮助像这样的女性,她们不想向警方报案,如果男性否认强奸,她们也无法证明强奸发生了。刑事案件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能解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强奸指控就允许堕胎吗?如果不能,那么在孕期前三个月里,女性需要在几天或几周内证明什么才能堕胎呢?她怎样才能战胜男方不可避免的否认呢?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哪个男人会承认强奸呢?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但为什么那么多人反对给予女性无条件的流产权利呢?比如你是一个男人,但你的妻子老是拿怀孕生子来要挟你,如果不从,就故意避孕,甚至怀上了,也要流产, 你会觉得怎么样。婚姻背后是一个deal, 包括生孩子的义务。但其中一方,利用生理的优势,以此额外要挟, 法律应该支持呢,还是反对?
这样的事肯定不少,甚至孩子生下来还这样。加拿大有个著名的案例,有对夫妻吵架,女方就对着摄像机,把她的三个孩子一个个摁到浴缸里淹死,口里说着,我要让你痛苦,看着你孩子一个个去死。至于离婚时,以孩子为要挟的事,也比比皆是。婚姻是场博弈,结过婚的人都明白, 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为这场博弈设立一个公平的规则。
“罗诉韦德案”被推翻,事实上只有一种情况下对女人不利,那就是在婚姻中女人怀孕了,在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流产,丈夫去告她,她可能或罪。至于被强奸,或和男朋友不慎怀孕,或通奸怀孕,男方躲都来不及,怎么可能去告她?这样的情况,就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男人当然得承认,在迄今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男人在男女关系中,占尽便宜。几乎现存的任何文明,都是男权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你看大多数的社会性动物,也是雄权的,像狼和狮子群,还是独占性雄权,只有一个公的占有所有的母的,其它公的都是打酱油的。 狼和狮子是居于食物链顶端的成功动物,进化出这种权力结构,必然有其自然的原理。等级制度是一种可靠的管理模式,任何社会性动物都首先采用这种方法,人类也不例外。
自古各种文明都产生了秩序,换句话说,某种等级制度。这种秩序的形成自有其原因,总的来说高等级总有其优势,或有善于管理的能力和资源,而低等级并不一定是被压迫,他们也受益于秩序,秩序是个双赢的自然产物。大到国际秩序,有常任理事国;国家内部有阶级;小到家庭内部也有尊卑。平等自由的概念出现不过几百年,人类也见识了以追求阶级平等始而以暴政终的共产主义运动,在种族平等方面世界也目睹了曾经繁荣的种族主义南非变成今天这样一个接近破产的国家,和象底特律,克里夫兰这样的黑人城市变成鬼城的事实。所以说,平等不是万能的,秩序自有其存在的理由。
说到家庭,女性第二性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除了早期有某些母系部落外,几乎所有文明都是男权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圣经,古兰经到儒学都教育女性服从男性。英美自由主义体制也直到五十年代才赋予女性选举权,这说明目前最成功的英美社会也是在男女不平等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但平等的思想总是那么诱惑人,也不可避免地走向男女构成的家庭。在男女平等方面,对立的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倒是蛮一致的,无论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在二战后的几十年,妇女的社会权利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避孕以及流产的技术进步,无疑极大地提高了妇女在男女博弈中的筹码,是妇女权益提高的一个决定性因素。
夫妻间的关系很特殊,冲突难以避免,冲突时也很难所有时间都理智。但还是要看到极端暴力的情况还是少见的,女人在家里也绝对不是弱者,你懂的,有统计表明,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家里都是她们说了算,就算在旧中国和伊斯兰世界也是这样,她们天生有这个智慧对付男人的。尼釆说带着鞭子去见女人,那是因为他没结过婚。再说愿打愿挨的也不在少数,愿打不愿挨的自有说理的地方。而在法律上,妇女在家庭内冲突时可以得到无条件的保护,在美国如果出现家庭冲突报警,不管谁错,必定把男的拷走,如果是非家庭的男女发生冲突,女的只要说对方性骚扰,也多半是对方吃亏!
事物发展到极端,必然出现backfire.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没错,但只有合理的才能长存。男女,夫妻的关系中,关于孩子的处置权让女方处于一种不合理的优势,这是不能长久的。结婚决定了双方的义务,男方当然承担了义务,但也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其中包括孩子的处置权。当然,孩子本身也拥有其权利,前面案例中,母亲杀死孩子报复丈夫的事,大家都觉得不可接受,那为什么女方流产了孩子来报复丈夫,大家都觉得可以接受了呢?
种族平等,发展到黑命贵的运动,这必然反火,对黑人也没什么好处!而性别平等,发展到极端女权运动,恐怕也要反火!
因此,我认为,这次美国最高法的决定,是正确的。历史将证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