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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件不是没有疑点,而是有很大疑点。

药家鑫案件不是没有疑点,而是有很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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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蜜瓜对药家鑫案的贴,觉得瓜姐说的很好很专业。只有一点:法律的目的是公平和公正。这两个词的含义我在从前思考民主的时候做过一些区分。公平偏重的是平均,公正讲究的是正确。衡量的方式一个是分配不均程度,一个是社会满意程度。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个案子审理机会不均等,过程不公平。让已经被舆论媒体distort了的民意左右法庭,这就不是公平,是不公平。

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这个判决是不公正的。大家都以为这个案子没有疑点,是因为大家都被媒体煽动了情绪。这个案子疑点巨大,只是大家视而不见罢了。我确实一直以来没有多这个案子关注过,我不知道药家鑫是谁干什么的。直到看到药家鑫死刑执行的城头贴,才去关心了一下。如果此案有陪审,我应该可以胜任。

此案最大的疑点,就是药家鑫的杀人动机。

所有人都觉得他杀人动机肯定是想要逃脱责任,杀人灭口。我说这是所有人的Bias。所有人一看那消息,交通事故,然后八刀,人死了,肇事者不见了。这不是杀人灭口逃逸现场是什么。正常人正常思维都是这样想的。但是这是错的。

既然逃脱责任是动机,谁来证明一下以杀人责任置换交通事故责任是为了逃脱责任?杀人偿命,是中国人都明白,即使不懂法的看完了水浒也知道这个。中国文化就是这个精髓,每天耳濡目染都明白。药家鑫会不知道这个?

所有人又说了,杀人灭口了,所以药家鑫认为杀人责任比留这活口的交通责任容易逃。深夜杀人之后,毁尸灭迹是不是让杀人责任更容易被逃掉。那么有车的药家鑫,转移尸体很容易,他没有毁尸灭迹,为什么不起码转移一下尸体啊?这个问题可以有人有兴趣跟我继续辩论。恐怕斑竹觉得这里不宜辩论,到我博客里我等着。

还有,所有人都认为药家鑫开车离开现场是逃跑。我说不是。既然是逃跑,为什么第二天还去上课?开车离开现场只不过看上去像是逃跑,其实是他在理智已经游离大脑以后的行为惯性。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说药家鑫八刀是钢琴手惯性,我觉得这个勉强,但是后来的开车回家和去上学都是惯性。我不知道专家怎么不说这个,非要说钢琴手这个招人诟病的惯性。也许专家是犯罪心理专家,她只关心杀人时候的事情,杀人以后的东西她就不管了。

药家鑫这个案件其实很可能是这样的:

1。发现开车撞人,药家鑫想下车跟张妙了事的。

2。张妙的某些举动刺激了他(可能就是记车号),药家鑫觉得张妙是想趁机把责任搞大赖上他。

3。药家鑫(具有某些不正常的心理基础),心理被刺激后的反应是阻止张妙记车号。行动上采取的是动刀。中国人文化渲染,潜意识里的暴力倾向是很高的。

4。动完刀子了,人死了。药家鑫已经精神失常。他如果有理性(rational)的话,深夜里最好是毁尸灭迹啊,他根本想不到这个,因为他大脑一片空白。

5。剩下来他只有按照行为惯性做事。开车回家,这时候开车也不理智,看见行人都反应迟钝。但是回家的路对他来说是惯性的一部分。

6。第二天去上课,也是惯性。

7。直到他逐渐清醒,敢跟父母讲了。父母带他去自首。要求他坦白从宽。

8。希望宽大的药家鑫,在坦白认错态度的基础上,过度坦白了。

9。下车是为了杀人灭口,这如果不是药家鑫自己说的,也肯定是审讯者暗示和认定的。当审讯者暗示性的询问他,你看见张妙记车牌后做什么?他会说我用刀子捅她。你知道这会致死吗?他会说,我知道我错了。你知道这属于杀人灭口的行为吗?他会说,我知道我错了,我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过。这又是一个深度忏悔的虚弱灵魂在希望得到原谅时的办法:过度坦白。

10。开车回家是逃逸,药家鑫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是逃逸。他不会有着个思想。当审讯者暗示性的询问他,杀人以后你干什么?他会说我开车回家。你知道这是逃逸行为吗?他会说,我知道我错了。这又是一个过度坦白。

11。可惜,本案到此已经事实清楚,民意过天,法官哪里会有独立判断的能力。即使有,他也没有违抗民意的勇气。因为药家鑫不是李子铭,更不是胡斌,所以民意和上意现在是一致的了。民意和上意双重力的作用下,这个案子必然在开庭公审后加速落体一般结案。所以,3月23日开庭,三级审理和核定,都到了高院,6月7日执行,何等效率!

12。总结一下,本案不是没有疑议,而是社会没有足够的争议。药家鑫的同学,少数学者争议过,但被媒体和民意不是打压也是忽略了。在中国目前的公检法体系下,这些争议是毛毛雨。

法官没有独立办案的精神,让民意上意左右。上意和民意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交易我不得而知,我不能完全相信上意也是完全被民意左右的。可能50%吧。

我还算是一个中国互联网炒作的业内人。本来有个团队在做这种事。我以后有时间再跟大家分析论证举例说明中国互联网现状之下一个概念需要经过什么样的过程上升为民意。我现在只是很可惜,如果我不是去年夏天撤出了那个行业又会了美国归了海的话,也许药家鑫这个案子的民意会是更加公正一些的。

这是我又一次看到中国人这么unanimously(统一)的同意杀死一个人。还有很多次例子。最著名的是刘少奇。两件事之所以相提并论,是因为同意杀人的中国人的unanimouse程度,而不是两个被杀死的人有什么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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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出一个问题,不杀药家鑫不足以警示后人犯同样的犯罪。也就是说,杀鸡给猴看。猴子以后如果撞人也想杀人灭口,他必须知道那时候自首都没用,就不敢杀人了。如果药家鑫宽大了,以后就有人在撞人后因为反正自首就可以免责所以先杀人。

我说这是普通人思维的bias。有哪一个人会因为不必承担责任就会杀人。杀人的动机会这么简单吗。药家鑫难道是因为李子明胡斌的例子才杀人的?宽大了药家鑫,他还是回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死缓,或者有期徒刑20年什么的。后人再出类似情况,他就要想想是长期牢狱还是赔钱好?但是如果他真的选择了杀人,它起码还愿意自首。现在杀人的都不愿自首,因为自首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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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贾平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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