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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院的判决,正是美国制度的高明之处

今天高院的判决,正是美国制度的高明之处

博客

我觉得今天高院的判决,反而体现了美国制度的高明之处:(1)限制政府做“好”事的权力。(2)用州权来限制中央集权。(3)用制度多样性来保证竞争和容错。

堕胎权一事,一派认为腹中胎儿无法言语,但他们的生存权不容侵犯。一派认为妇女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和便利。我觉得双方都有一定道理,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先进落后或者高低贵贱之分。

我想抛开堕胎权谈谈今天高院的判决。这个判决表面上是关于堕胎权的,实质上是限制联邦政府做“好”事的权力,鼓励州权,保障制度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判决是符合宪法精神的,也是高明的。

高院的职责是解释并捍卫宪法。宪法里面有的,要捍卫。宪法里面没有的,就和高院无关,超出了高院的职能。高院从来不是用来做“好事”或者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的。

美国宪法的主要作用是庇护小民免受政府的专制压迫,为此宪法的主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联邦政府权力,以避免中央集权。而要限制政府权力,你不可能高度智能化地仅仅限制政府不做坏事,而给它做好事的便利和权力。因为好事坏事谁能说清?靠谁定义?你只能全面限制政府权力。这样的必然的后果就是政府既不能畅通无阻地做坏事,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做好事。美国高院作为宪法的捍卫机构,就是限制政府为所欲为的最后一道防火墙。今天的判决,其实本质就是说:在联邦一级,没有做这件“好”事的权力和法理。这个堕胎权的事情,宪法没有涉及,超出高院职能,无法判定,因此不归联邦管,需要各州自己解决。这个判决,实际是限制了联邦权力。

为什么要将这个权力下放到各州?很多进步人士忧心忡忡。因为有很多“落后”的州,马上就跃跃欲试要立法禁止堕胎。各州有自己的办法,乱成一团。还有很多国人看到这新闻就认为美国即将分裂。其实美国国父们要的就是这个结果。这样的“乱”才能避免中央集权啊!国父们怕的就是大一统。正如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一样,制度多样性对美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近代欧洲崛起而中国落后了?很大原因是欧洲的小国林立导致激烈的竞争,竞争中优胜劣汰,优越的制度胜出。而中国的大一统导致了长期制度停滞。只有各州实行不同政策,形成制度的竞争(比如最近加州和德州之争),才能保证美国的制度多样性,避免美国整体僵化和走上大一统集权专制之路。制度多样性就能保证一定容错性,为社会保留另一种可能的形态和火种余脉。世界上谁能保证伟光正?万一某件事情现在很多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好事但很多年以后发现是坏事呢?

将权力下放到各州,各州推行不同政策,有的州支持堕胎,有的州反对堕胎,人民可以用脚投票,或者用选票来改变本州政策,这一点反而是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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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侠影萍踪江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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