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悠外婆会被撵出去吗?
《小舍得》已追到32集,剧里人物子悠外婆蔡阿姨与南叔十几年夫妻了,闹起了别扭,蔡阿姨离家出走,矛盾的起源还是房子和钱。
南叔的房子是他和前妻的单位分的,后来买下了产权,离婚时双方约定产权一人一半。作为南叔和蔡阿姨十几年婚姻的婚前财产,南叔说我不会把你赶出去的,但蔡阿姨总是将信将疑。那么蔡阿姨在这个房子里到底会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电视剧看到这里,不免让我想起了几十年前我代理过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件。
1985年夏天的一个下午,我在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那天是专门的法律援助日,就是为帮助弱势群体,律所每个月排出一天,为没钱打官司的人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门外来了一位满头白发的老太太张阿姨,她饱经风霜的脸上显得那么忧心忡忡,说是慕名而来,想请我的老师叶传岵大律师出面为她排忧解难。张阿姨遇到的困境是这样的:
张阿姨四十几岁时(1965年)就从安徽农村来上海,一直在王先生家帮佣。由于王先生乃沪上民族资本家的小开(公子),因此在文革期间受到冲击,王先生的太太被迫害致死,留下一对儿女和不擅家务的王先生,家中一切都靠张阿姨照料。改革开放后,王先生的儿子投奔叔叔去了香港,女儿也在80年代初出嫁,留下70多岁的王先生与张阿姨相依为命,期间王先生多次心梗和脑梗后,都由张阿姨精心护理而康复。事实上,老先生早有与张阿姨结婚的打算(其中自然有知恩图报之意),只是总想等儿女都在时开诚布公地宣布,可没想到一年前,王先生心脏病突发撒手人寰,留下他居住的长乐路上一套私房。一年来,王先生的儿女与张阿姨多次协商,要把房子卖了分遗产,希望她搬出去,可张阿姨在上海举目无亲,最后对方向徐汇区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阿姨从私房迁出。张阿姨情急之下,于是来寻求法律援助。
我阅读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详细了解案情后向叶律师做了汇报。叶律师当即拍板接下了此案,免费为张阿姨出庭,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我至今还依稀记得那天庭上我们代理的被告方辩护意见,大致是两条:
- 对本案涉及到的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异议,认可原告方即王先生的儿女享有完全的房产继承权(这样就可以博得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同情和理解)。
- 鉴于被告在房内居住了近二十年,且为王先生及其儿女也做出过不可否定的贡献,如今自己也年事已高,经济条件有限,在上海也没有任何其它住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该房子内享有居住权,使张阿姨能够安度晚年。
法庭上,张阿姨在我们发言后,也做了声泪俱下的发言,主要是向法庭陈述了自己在王先生一家遭难时,如何支撑起了这个家,直到王先生去世。有意思的是原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发言,王先生子女均没有露面,我估计也是怕面对张阿姨会理屈词穷吧。
最后法官当庭并没有判决,而是在休庭后,去居委会找街坊邻居做了详细调查,一个月后,判决书下达,结果与我们的意见完全一致,即房产归原告,但被告享有居住权,直到她去世。
记得张阿姨拿到判决书当天就高兴地来到律所向我们表达了感谢,那一脸灿烂的笑容我至今还记忆犹新。
一星期后原告又向上海市中院提起上诉,最后被中院驳回,维持了原判,此案例后来被刊登在上海的新民晚报上。张阿姨终于可以安心在那个房间里度过晚年生活了。
回到子悠外婆的案例中,尽管编剧肯定会最后写出皆大欢喜的结果,但我可以设想出现实生活中的两种可能结局:
- 与南先生的前妻矛盾缓和,一家人继续和谐相处,最后在南先生去世后,如果南先生有遗嘱就按遗嘱执行(我觉得他会把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留给蔡阿姨,因为毕竟她精心照顾了他十几年,而且他已经给了南俪108万作为补偿),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属于王先生所有的一半房产,蔡阿姨作为合法妻子可以获得她该得到的部分。
- 如果与南先生一家矛盾激化,最后不得不走向离婚,尽管房子是他们结婚前南先生的婚前财产,蔡阿姨并不具有部分产权,但由于蔡阿姨在本市并无其它房产,作为南先生十几年的合法妻子,她应该可以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直到她去世。
通过以上一虚一实的两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家和万事兴!如果只想着维护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不顾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是行不通的,无论是在电视剧中还是在现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