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社会(中)
堕胎问题,就是一个胎儿和母体的利益冲突问题。My body my choice 从大原则上就存在本人与他人,或者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其关键就在于私有与公共的边界划分问题。而在堕胎上是绝对不适用的,因为My baby 不是 My body。而是另外一个Body。所以不是个人权益问题,而是多方权益的矛盾问题。以强奸为辩护是非常无能而且邪恶的。因为不仅强奸是堕胎里面非常小比例的因素。而且是以一个犯罪受害者就可以去实施更恶劣的犯罪的逻辑是十分无能和邪恶。等同与到幼儿园里反社会。真正合理的办法是惩戒真正的罪犯,尤其是令其承担代价。并在不可得时由社会提供保险性质的补偿和帮助。而不是通过杀害无辜来回避个体和社会责任。
而兴趣问题其实本质上也是一样的。本质上是保护不能自我保护的婴幼儿童少年。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人会有越来越多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我认知,自我决策,自律自力。请注意,这个权利和责任是同步增长的。而在完全成年以前,父母和监护人代行全部或部分权利和责任。请注意,这个权利和责任不是父母或监护人的自己的权责,而是未成年人的权责,只是父母代持。换句话说就是父母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孩子的问题,而不是父母站在父母乃至家族社会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父母不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那么社会可以介入来强制更换监护人。但是社会,包括学校老师牧师不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不能够直接替代具体的未成年人做出抉择。
在堕胎问题上,首先是什么时候胎儿可以算是分离的个体,什么时候则还是母体的一部分。其次是在作为分离个体的情况下,胎儿乃至婴幼儿是完全不能自立的完全非责任人,那么胎儿的权利必须是由另外一个完全责任人代持的。这个监护人的天然定义是胎儿的母亲。但是当母亲的利益与胎儿利益冲突,或者母亲并没有从胎儿角度代理的时候,社会就应该由第三者来接管这个监护人资格。然而胎儿又需要母亲的能力补充才能生长,也就是说造成了母体的负担,则应该由胎儿的监护人来提供相应的补偿。就好比小孩吃饭,父母买单。父母贫困,社会补助。父母不在或无能,则社会彻底接管。是同样的道理。也就是说,社会反对堕胎的同时也必须提供不堕胎带来的责任转移机制。
而兴趣问题则明显是已经分离的个体,但是年幼个体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能力都是不足的。但是毕竟不是婴幼儿的绝对无意识无责任能力。所以就存在一个青少年的自我意识和能力不足乃至错误,和父母(监护人)不能够完全理解(毕竟不是自己)而带来的不正确地代理未成年人意志,所造成的冲突。但是这些误会矛盾并不应该成为抛弃监护人的借口。社会活动人士,老师牧师等绕开父母(监护人)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做法是诈骗和教唆犯罪。是抢夺监护人权利,却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果认为监护人在某些方面没有尽到代理责任,可以影响和教育具有完全责任人能力的监护人,甚至取而代之。但是对非完全能力人,利用其能力不足进行误导,并不承担后果的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