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你这样做是何苦?何不安全经营?
关于近期爆发的长生狂犬疫苗的事件,从揭示的基本事实来看,长生生物在狂犬疫苗的制作过程中采取小罐换大罐的方法。从专业角度不难判断,这样做应该会导致疫苗单位用量的效力降低。
所谓疫苗,是一种被铲除了其致病抗原性(专业术语为灭活)的病原微生物。将这种被灭活的微生物注入体内就是所谓的疫苗接种,尽管它们的致病抗原被灭活了,但依然能诱导或刺激机体的免疫系统产生抗体,以抵御此类病原对机体的致病性。所以,如果一剂规定注射单位的疫苗所含灭活病原的数量太低,将不足以诱导机体的免疫应答而产生足够的抗体,从而导致免疫接种失败。
对于狂犬疫苗来说,接种失败将是致命的,因为狂犬病一旦发作,其致死率为100%。所以,狂犬疫苗是救命的唯一特效工具。这是它与其它传染病的疫苗的最大不同之处。可想而知,长生生物故意生产不合格的狂犬疫苗,就是恶意杀人。
长生生物不是不知道疫苗制作过程及其标准,也不是不知道国家有严格的监督系统,但它依然在自己的制作过程中暗做手脚,目的只是为了违规扩大产能,从而扩大销售额和利润。由此可见,此次长生生物钻的主要不是国家体制的空子,而是自身专业生产流程的空子,其目的则主要体现的是掌控资本者的逐利之恶。
一般而言,成熟疫苗的生产没啥高技术,原料、设施、方法和流程以及产品的管理都是定制的。只要按照规则去做,就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但受随机因素的改变和影响,产品质量会在不同批次之间出现差异。所以,控制疫苗的质量主要应在于如何控制随机因素的影响。
中国的疫苗市场太大,赢利机会太多,放任无序的市场竞争会促使商人不择手段地逐利。所以,中国疫苗方面的问题主要在于商人逐利的贪婪而丧失底线,政府监管则有可能被收买而放松管制,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这是一种经商文化的缺陷,以及管理制度上的失效。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疫苗生产若干年前已被大规模地私有化了。但使用疫苗的医疗机构以及批准疫苗使用的公共卫生机构,即各省市的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科都主要是政府在经营,也就是说疫苗的使用市场受政府主导和控制。因此,在争夺疫苗使用市场的竞争中,就很容易出现行贿受贿和官商勾结的无序状态。例如,2003年的SARS期间,原广东省CDC计划免疫科的负责人罗某,因在批准疫苗生产厂家的产品进入广东的过程中受贿达数千万元人民币而被判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