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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 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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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 已不合时宜# Economics -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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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减租 已不合时宜
【记者黄锦岚新闻分析】四十七年前实施三七五减租时,地主是 既得利益者,佃户是
应被保护的对象。当时农地价值不高,因此,最高法院判 例倾向保护佃户,连租用林地
、建地也一起保护;四十七年後,情势变了,田 野变市镇,土地价值飞涨,佃户租了满
山遍野林地建观光花园,地主有地却要 不回,最高法院昨日变更判例,立意值得肯定,
不过,还不够彻底,应通盘检 讨的是三七五减租条例。
三七五减租条例实施之後,最主要衍生的畸型现象,是表现在都市边缘地带
的非农地
租用上。例如,在台中、彰化等县市的山坡地,即有诸多非农地建观 光花园或建花苗圃
的案例,这些土地的利用价值高,但是获利的是租佃者,地 主想要回土地,必须依三七
五减租条例规定,给付地价的三分之一补偿佃户。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新市镇蓬勃发展的地方。新市镇的发展,使土地的使
用价值提
高,佃农原本从事耕作,却因农作无利可图而废耕,又惟恐地主索还 ,即随便种植占地
,坐待地主付补偿索地,地主格於三七五减租条例规定,不 得不付钱索地。
此类土地,有的地目是农地,有的却是林地或建地,不论是何种土地,对於
地主而言
,均属不公;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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