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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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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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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事发[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驻外使、领馆: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
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
外交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
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
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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