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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数额定罪:千方百计使官员免除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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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数额定罪:千方百计使官员免除尴尬?# CivilSociety - 华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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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民者,我国司法以500元人民币起步进行量刑,而窃国者,我国司法以5000元起
步进行量刑。民与官最为不同之处在于,民即便是和官员犯同样的罪,甚至官员比民所
犯此类罪更为猖獗,窃取金额更为庞大,但结果却是,民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是轻而易
举的事,而官因窃国罪被判刑入狱却是万万不能的事。
用《旧制度与大革命》里的一句话佐证即:“两个时代,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
大革命以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才能庇护政府官员,而大革命以来,它
已能合法地让他们违法。”
新闻事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记者会上表示:反腐建设廉洁
政治是我党一贯主张,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决定中
,提出完善惩治贪污罪制度,刑法修正案,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
善了行贿罪的财产权规定,不再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事件评论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的犯罪,即公众极为关注的腐败行
为。司法若不能在这条罪上让民众感到折服,同时让官员感到恐惧,那么所造成的社会
环境则必然是官员的必然性堕落和民众在奴性日益增长中充满革命性,这是一种对官民
双方都极具杀伤力的卑劣行为。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
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贪腐分子而言,未来的刑法是严苛了还是“宽松”了?这是一个很
严肃的问题。
我们暂且不谈这种不以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对错,我们回到曾经的标准,以贪污
5000元为起点,五千到五万是一个档次,五万以上不满十万是一个档次,十万以上为一
个档次,对应刑罚从一年到死刑不等。在这样有实际贪污标准存在的情况下,依然无法
阻挡官场轰轰烈烈的贪腐行为,动辄一个处级干部都能贪污1.6亿,这样的贪污数额是
否构成了死刑?我们又是否听到这样的硕鼠尝到了怎样的司法惩处?至今杳无音讯。
我们一次次的为反腐而欢呼,却在这种欢呼声日渐疲惫之时,更多庇护官员的法律
法规悄然而生,最为可悲的是,我们曾经为那些大老虎和小苍蝇的落马如此雀跃,在最
后我们都无法得知这些大老虎和小苍蝇命归何处?颇有孙猴子准备打死一个个仙家和佛
家作乱人间的坐骑或物件时,这些祸害人间的东西又被他们的主人救走,留下孙子后仰
天大骂,天道不公。而孙猴子这哥们成了佛以后,那一身正气,岂能不在这样糜烂的环
境中消失殆尽?昨天有个读者说:“我们的社会就是缺少拥有改变意识的人。”我说:
“他们不怕人们有改变意识,因为时间和环境会将一个人的改变意识泯灭,尤其人到中
年,所有的棱角不复存在。”读者说:“中年人甚至老年人中还是有改变意识的,只不
过很少了。”我回说:“正是因为少,所以他们才不会在意。”改变从何处开始?无暇
于此的人们习惯了怎样的环境,也就无从谈改变。
于是,当司法将名存实亡的以数额作为定贪污官员的罪取消时,也是免除于被严格
控制的司法系统的尴尬,以及维护大多数体制内官员在司法面前的尊严,这种刑不上大
夫的古代意识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正如某新闻发言人不知羞耻的在媒体面前笑言:“以
后没有铁帽王爷。”真以为以前是大清,现在就莫非大清了?甚至有人提出,以前的刑
罚对贪污官员以5000起步定罪未能结合当下社会的经济环境,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
人民收入逐年增高的环境下,在贪污犯的贪污数额破亿的官场下,贪污数额定罪也应该
提升,我思虑是否贪污破亿才可以入狱,贪污千亿才能背叛无期,贪污万亿才能进入死
刑?而这些刑罚前,大多数窃国者都有缓刑相伴,这是怎样的一个温床?我有点昏昏欲
睡的赶脚。
当然司法部门的人会说:“虽然我们不按照数额作为定罪标准,但会出台相应的解
释,比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些将来都会有具体定义
的。”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国词语博大精深,我们司法部门的人对这种精深是精入骨
髓的。那么在未来司法方面会如何对犯罪数额综合犯罪情节进行量刑说明?法官又会如
何在拥有自由的量刑权中对自己人进行庇护,对民众进行事实尚未调查清楚就急于判刑
的无耻行径?这依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又一次确定依法治国的可悲国度将要思虑的事
,我真的不知再次重申依法治国有什么可让普通人为之雀跃的,你知道这国究竟依谁的
法治?
在法国大革命前,曾有总督亲自向财务总监报告称:“我简直无法向您充分说明,
将政府承包人听凭普通法庭审判,对政府的利益将带来多么大的危害,因为普通法庭的
原则与政府的原则从来都是不相容的。”可是诸君可曾知晓,发过的普通法庭也自由过
,也独立过,虽然最后依然被权力蛮横的控制在手中,但我们连看一眼的机会都没有,
当一个个政敌倒台后,又该如何笼络拜倒在自己周围的官员们呢?这才是问题的重点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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