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 七部门联合发声:追诉到个人!
作者:庄主
来源:米筐投资(ID:mikuangtouzi)
全文2541字,预计阅读需6分钟。
上层这次是真的要下狠手整治娱乐圈的广告代言乱象了。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在10月31日发布了一则消息: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这次七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近些年来我见过最狠的,也最“头铁”的一份文件。
号称“史上最狠监管措施”毫不为过。
文件下达之后,也不知道会有多少明星大腕、广告公司会被吓得躲在墙角瑟瑟发抖。
因为这份指导意见当中,对明星大腕真的是“极不友善”,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却大快人心!
我在这直接给大家划重点:
1
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不得以处罚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谁代言谁担责,追溯责任直到个人!
这次的文件落实,可是着实给想要“下海捞快钱”的各路明星,尤其是流量明星狠狠地锤了一榔头。
任何借壳公司、背锅侠这种花里胡哨的推责手段都没用了,文件里根本不给你任何模糊的余地,直接用大白话说明白: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
除此之外,在代言方式方面,也没有给明星们留下什么可以操作的余地。
规定当中还提及了“准确认定明星广告代言行为”的有关内容。
除了直接露脸拍广告以外,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也都算是本人代言广告,要依法负担责任。
同时,不论你是挂名不露脸,还是以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等形式,甚至是在视剧扮演的角色植入过广告或者做过宣传的,全都被认定为事实代言!
看到这里,别说像陈赤赤同学那样,通过入股形式宣传连锁店,然后坑加盟商入局的玩法了,就算是想去直播带货,或者在脱口秀上念句广告词捞快钱的明星们,都要慎之又慎了!
2
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任何明星代言任何产品,都必须自己先用过!
以后凡是明星代言广告,不论代言什么,你必须得自己先用过,得对产品体验有一个明确认识。
而且这种认识,不仅仅是随便用一下就算完事儿了,而是会跟被代言企业信息、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一起建立广告代言档案的。
如果说上一条规定会让很多明星对访谈、直播类广告望而却步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定,算是让很多想要蹭直播带货红利,狠捞一笔块钱的明星们哭晕在厕所了。
卖的面膜自己没用到出效果?卖的减肥药自己没吃吃到掉秤?卖“海克斯黑科技”但是自己不吃他一个月,还有卖的防脱洗发液自己不保证不脱发的?
对不起,那你就跟成龙大哥一起“Duang!!”吧……
想想看,现在爆火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有的头部直播间请明星集中带货,一晚上就是上百种商品,这些商品可都得代言者本人亲自体验,并且担保背书才行,只要出事儿就是追责到个人。
突然间,我有点开始有点心疼他们了……
但是笔者此时一边心疼了他们3秒钟,突然脑海中就闪过一个不怎么和谐的问题,话说……男主播以后怎么带货姨妈巾呢??
3
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这就是指导意见当中,对广告代言内容进行规范的“五不得”。
后面几条其实都还好,关键是前面两条,不仅要逼死捞钱明星,更可能逼死一大批炒作商家。
脑bai金还有没有活路?各种保健品呢?
以前背背J那种,30块钱成本,3000块专利,然后300万找明星代言,3000万玩命刷广告,怎么神呼怎么吹,最后进行收割的产品营销模式直接就让一棍子打死了。
商家还敢不敢吹牛逼不知道,但是明星演员估计是真不敢跟着一起吹牛逼了。
就在今年5月28号的时候,不知道是几线明星的景同学,就因为乱接广告、乱念广告词,被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开了一张722.12万元的巨额罚单。(抱歉,没有任何诋毁的意思,主要是我实在是没有关注过娱乐八卦,真不知道她现在是几线)
起因就是在为广州某公司的果蔬类食品做广告的时候,明知道产品没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的功能,却依然在广告中宣称这东西可以减肥,可以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
两句话,罚了七百万……
而在接下来的带货直播浪潮中,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敢继续玩“两句话,七百万”的梗呢?
4
设置明星代言禁入行业名单,其中就包括: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行业。
广大打假人、职业举报人的福音来了,今后不论是在任何场合,只要看见明星代言这些门类的产品,请记住:在你面前走过的,不是大明星,而是会行走的奖金……
当然,以上纯属调侃。
但是广大消费者朋友们,也确实需要明晰,今后在这些领域当中的明星代言,本身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情。
资本+流量打造的收割镰刀,正在被一点一点的清理出民生相关的各类刚需市场。
明星作为具有广泛知名度,并从公众名誉当中获取收益的公众人物,本身就应该肩负起与之相对等的社会义务。
大家信任明星,而明星也应该当得起这份信任。
就像指导意见当中说的那样:
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
说句实话,我认为流量变现这事儿,本身没有问题!
除非仇富,否则没有人反对明星去赚钱。
但是不能以透支社会信任,甚至通过各种刺激而扭曲的价值观来获取利益,只关注自己的收益,而完全不在乎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那就很有问题了。
而且话说回来,面对着丑闻不断、信用透支娱乐圈,面对“苦广告欺骗久已”的消费者,当明星的价值和观众的信任,从生态的层面开始崩解的时候,我相信那将是一个没有赢家的双输局面。
最后,真心希望,这次“史上最严指导意见”,能够为越来越庞大的消费市场划出一道清晰的底线,注入一汪干净的活水。
令最广大的消费者,真正可以放心的消费、安心的消费、有信心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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