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售河豚鱼干被判赔23万元 买方一家四口均是打假人
在网上出售250袋河豚鱼干,总价23750元,江苏南通的孙女士本以为可以小赚一笔,没想到这成为她的噩梦。买家郑军(化名)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注明保质期为由,将孙女士的父亲(孙女士网店的主体)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孙女士认为,她的河豚鱼干不存在安全隐患,也并非禁售食品;而且她卖的并非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法律并未强求其注明保质期。但法院认为袋装的河豚鱼干属预包装食品,无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一审判决孙女士父亲十倍赔付237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在应诉过程中,孙女士还发现,郑军与其妻子、母亲、岳母均是打假人。孙女士的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等官方信源,列出郑军全家打假案件涉上千宗。而且此案判决后,郑军岳母起诉孙女士父亲的另一起河豚鱼干案件,又将开庭。
“我们是碰到打假人的老窝了。”孙女士说。
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受访者供图)
女子卖河豚鱼干被判10倍赔付23万
孙女士介绍,她来自江苏南通。因为当地靠近长江和大海,用淡水和海水养殖河豚(亦称河鲀)已形成产业,许多餐馆的菜单上也有河豚。前几年,还在上学的孙女士用父亲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了网店,出售各种河鲜、海鲜,其中包括河豚鱼干。
“我是从我们这里的市场商户处进货的,这些河豚是国家规定的可养殖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毒性已经比较弱。养殖户对河豚有一套熟练的处理工序,通过去内脏、腌制、晾晒等消毒程序后,加工出的河豚鱼干已经没有了毒性。”孙女士说。
2019年1月25日,男子郑军从孙女士的网店购买了50袋河豚鱼干,1月27日又追加买了200袋,250袋总价为23750元。
对孙女士来说这是一笔大生意,“因为购买量比较大,我跑了好几家商户才凑到。我爸说这里面可能有蹊跷,但我没太在意,觉得自己运气好。”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2021年2月,孙女士的父亲孙先生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郑军将他起诉了,称其出售的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致人中毒死亡,是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而且河豚鱼干的包装上没有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郑军要求法院判孙先生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237500元。
“我一下子就蒙了。”孙女士说,“我们这里河豚是合法养殖、出售的,并无安全问题,没想到还会被人起诉。”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中国目前禁止加工和出售野生河豚,但对人工养殖河豚已经开始放开。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决定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养殖暗纹东方鲀这两种河豚的加工经营。其中强调,河豚的养殖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毒素。孙女士表示,她出售的河豚鱼干完全符合此文件的要求。
不过,孙女士网店里的河豚鱼干的宣传页面上,出现了“东海域人工野生捕捞”等字样,这成为郑军起诉他们“出售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证据。孙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网页是她包给专业公司做的,对方加了“野生”的不真实宣传,她当时并未在意,没想到授人以柄。
孙女士网店上注明河豚鱼干是“野生”的,她承认此处有误(受访者供图)
2021年12月29日,此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并未对孙女士所售河豚鱼干是否是禁售食品、是否可能致人中毒作出结论。但法院认定,涉案河豚鱼干作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没有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据此判决孙先生十倍赔付237500元。
河豚鱼干是否“预包装食品”成争议焦点
极目新闻记者看到,孙女士所售的袋装河豚鱼干用塑料袋包装,每袋500克,包装上注明了品名、原产地、食用方法、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等,但并无保质期。
对此,孙女士表示,她在网页的宣传页面上写明保质期180天,但包装袋上并没有写。因为在她看来,自己出售的并不是法院所说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法律界定的“食用农产品”,无需注明保质期。“这就好比去菜场里买一条鱼或一棵菜,它的保质期是什么时候,顾客心里有数,不需要卖家特别标注。”
孙氏父女提起了上诉,他们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中有界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河豚鱼干仅仅使用切割、去脏、清洗、干燥、包装等初级工艺,未改变河豚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依法也仅属于食用农产品。
在上诉时,孙氏父女还引用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行终25号行政判决书中的一段表述:“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食品安全法》第150条中明确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用塑料袋进行了包装,但她认为,有必要的包装并等不于预包装。这些河豚鱼干与线下农贸市场上的产品一样,是晾晒后称重的散装销售;河豚鱼干并未切割,每袋3至5条,所以包装上注明的500克也只是约数,并非精准定量。因此她认为,自己出售的河豚鱼干是食用农产品,并非预包装食品。
今年9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孙先生出具的答复函中称,河豚鱼干应该属于食用农产品。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孙先生称,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玉成也认为,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并非预包装食品,无需注明保质期。
但2022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回了孙先生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孙先生须向郑军赔偿237500元。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界定,以及由此引出的纠纷和案件,并不鲜见。2021年7月,重庆的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向顾客邵某售出自家制作的150碗熟肉后,因没有产品标签,被邵某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二审判毛妈妈赔偿近5万元。毛妈妈一方认为,他们出售的熟肉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散装食品,按法律规定无需标签。目前,此案已再审。
曾有两家法院驳回该买家10倍索赔请求
在应对河豚鱼干的案件时,孙女士还发现,公开资料显示,郑军及其家人参与的打假案件难以计数。据此她认为,郑军不但是职业打假人,还和家人一起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团队。
极目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发现,郑军涉及许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他的妻子季某燕、母亲徐某兰、岳母张某连也参与多起打假。郑军及其家人是购买方和起诉方,涉及的消费品类包括奶粉、破壁灵芝孢子粉、毛衣等。他们购买河豚鱼干后起诉卖家索赔,也早有多起先例,审理的法院遍布山东、安徽、北京等地。
2019年6月3日,郑军之母徐某兰向江西宜春男子熊某网购了野生河豚鱼干,价格2万元。徐某兰认为,这些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甚至有致人中毒死亡的可能,而且无生产日期,存在安全隐患。徐某兰到法院起诉熊某,以“买一赔十”索赔20万元,郑军是母亲徐某兰的诉讼代理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河豚鱼干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兰主张其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可能使人中毒,但均是其推测的结果,其并未食用也未受到损害,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还认为,我国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但原告未有充足证据证明涉案河豚鱼干是野生的,且即使是野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也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未对此种情况作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称,经查,徐某兰及其家属成员在全国法院存在多起“网购河豚鱼干十倍索赔”的案例,其明知河豚可能含有毒性、国家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其购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以此牟利,这有悖于国家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初衷。
因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徐某兰的诉讼请求,徐某兰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孙女士发视频讲述她的遭遇(视频截图)
2018年6月1日,郑军之岳母张某连也在山东滕州男子徐某澳的网店购买河豚鱼干,总价10430元。张某连此后以产品没有加工日期、保质期和检验报告为由,认为属于不安全食品,起诉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104300元。郑军是岳母张某连的诉讼代理人。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郑军购买河豚鱼干后起诉索赔,也有过胜诉的先例。法院判决书显示,2017年,郑军向浙江舟山女子余某网购1万元的野生河豚鱼干,称其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十倍索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支持郑军的诉求,判余某退赔共计11万元。
孙女士认为,郑军是南通本地人,对当地的河豚鱼产业十分了解,所以打假时有意钻这个漏洞。“不同地方的法院对案件的考量有差别,郑军在北京、青岛等地起诉卖家败诉了,但在上海起诉胜诉了。尝到甜头后,他买我的河豚鱼干时收货地也是上海,就是瞄准上海的法院可能继续支持他。”
律师称该打假家庭涉案上千起
孙女士还认为,郑军的恶意打假行为以及法院的判决,对南通当地的河豚鱼产业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南通当地正大力发展河豚产业。2017年,据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统计,南通海安县河豚鱼养殖量约占全国80%。2021年4月24日,第十一届中国海安河豚节在南通下辖的海安市开幕,“南通发布”文章称,河豚是海安旅游的金字招牌,当地的“中洋河豚”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21年4月24日,南通海安河豚节,参赛选手在“河豚创新烹饪大赛”上制作河豚菜品(图源:新华社)
11月7日,孙女士进货的商户之一张先生告诉记者,南通当地的河豚养殖户较多,他从养殖户手中批发河豚鱼干来市场来卖。“河豚干经过了处理,肯定是没有毒的,我自己也吃。”
在国家有条件放开河豚的人工养殖后,河豚不再令人闻之色变,不但成为许多美食爱好者的新宠,还走进了各地的餐饮店。今年5月,有成都网友称参加海底捞新品“河豚锅”的品鉴活动后,四人均出现中毒症状,引发网友关注。但此后海底捞方面展示了由多个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在河豚鱼滑、河豚鱼片、河豚锅底调味料中均未检出河豚毒素、氯霉素等。
在网上,也有不少商家在出售河豚鱼干。一个商家的河豚鱼干页面下,许多网友评价称美味,还分享吃法。该商家客服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我们这个是江苏南通生态养殖的无毒河豚鱼,暗纹东方鲀,没有毒,放心吃。”
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副秘书长王常玉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国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两种河豚,只要是合法养殖的,毒性已经很轻微。不过,不管是新鲜河豚还是河豚鱼干,都要注意加工和烹饪方法,否则食用还是可能有一定危险。
2017年9月20日,游客在南通海安县与河豚亲密接触(图源:新华社)
目前,孙女士仍然难以接受二审的结果,她表示将申请再审。
孙女士的律师陈先生对记者表示,他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河豚鱼干在南通地区有上百年的食用历史,在各大农贸市场随处可见。孙女士出售的河豚鱼干,是她从农贸市场小摊贩处采购后简单分拣包装的,虽然在形式上存在标签瑕疵,但上述情况不会导致食品本身有毒有害,并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实质食品安全问题。
陈律师说,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二是,他们从裁判文书网等处查询发现,郑军自2014年就开始从事打假工作,其与妻子、母亲、岳母所涉相关案件上千宗,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陈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虽然提出,对购买者知假买假的,认定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职业打假人和打假组织的行为,客观上也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药品。但是,考虑到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不宜确定其消费者身份;其打假也属于变相经营行为,法律对其的支持也应当是有限的。
令孙女士心力交瘁的是,郑军岳母张某连曾于2019年2月24日向她购买了2.9万余元的河豚鱼干,张某连也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为由起诉孙女士的父亲要求退还货款,此案即将在杭州互联网法庭开庭。
郑军则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就与孙女士的纠纷案件,他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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