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洪武时代的士兵们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士兵逃亡的现象非常严重。于是,朱元璋试图在百姓中间造成一种互相举报的恐怖氛围,来将藏匿民间的逃兵们集体挖出。
朱承认朝廷满天下捉拿逃兵给百姓造成了非常大的扰害,“民怨已满朕耳”,但他将这种扰害的根源,算在了“影射(即藏匿之意)逃军之家”的头上,说他们将逃兵藏起来不举报,是在“坐视群民受害”,这种家庭“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据此,朱元璋号召“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行动起来,将那些藏匿逃兵的家庭“全家拿赴京来”,该家庭将被迁居化外,他们的家产将被赏赐给参与捉拿之人。[1]互相举报的恐怖氛围确实很快便形成了。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中说,“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许多逃囚(朱没提到逃兵,但情况应是相同的)被亲戚藏匿起来,结果被邻居们抓捕送入了官府。在这种恐怖氛围下,“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为了保全家庭里的其他人,父母只好将儿子扭送官府,亲戚们也只好将其他亲戚们抓送京城。[2]举报氛围很恐怖,也确实吓住了一些人。但士兵的逃亡没有停止,因为逃亡的源头是军户世世代代“不如猪狗”,此事在整个洪武时代坚如磐石,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于是,在洪武二十一年初,兵部侍郎沈溍仍在就逃兵问题上奏。沈溍说:之前“因各卫军士逃亡”,兵部总共下发了1432道堪合文书,让地方政府去抓捕逃兵、勾补军户。结果直到现在,“十二布政使司及直隶府州”负责追逮工作的官吏全都玩忽职守,“俱无回报,是致军伍久阙”,某些地方还出现了“鬻放正名,以族属同姓者发补”的事情,不去抓真逃兵和真军户的男丁,反强迫其他同姓之人去顶替军户充军。[3]由兵部发出1432道公文可知,逃兵现象仍然极为严重——按洪武四年吏部的统计,明帝国有府141,州192,县1113,共计1446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4]。虽然未必是每个行政区划皆下发了公文,也非每个行政区划只下发一次公文(比如有些公文可能发给了地方巡检司衙门),但公文数量与行政区划数量的简单比对。仍有助于理解逃兵问题的严重程度。此外,沈溍没有解释“十二布政使司及直隶府州”为何全都没有动静,仅笼统指责“追逮官吏玩法”。其实,地方政府之所以消极怠工,是因为在《大诰续编》的第七十一条里,朱元璋还有一项号召:“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扰良民,其良民中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见一名赏钞五锭。”[5]
朱元璋一面命令地方官府派官吏下乡抓捕逃兵,一面又以物质奖励为饵号召“豪杰之士”与“耆宿老人”将那些“生事搅扰良民”的追逮官吏抓捕入京。如此,地方官府便没有了下乡积极捉拿逃兵的动力,毕竟“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便不错”是官场中人人皆知的道理。积极下乡捉拿逃兵,未必能得到朝廷的奖赏(成果不可控),却有可能被地方耆老与豪杰当成害民者抓起来扭送京城(捉逃兵很难不与地方百姓发生冲突)。风险太大收益太小,“最合理”的处理办法,便是消极怠工。朝廷当然也明白这种消极怠工的原因何在。只是,朱元璋公开颁布的政策是不可能更改的,唯一的补救之法,便只有用严格的“数目字”来考核地方官员。洪武二十五年,朝廷出台新的“巡检考课之法”——地方巡检衙门的主要职务,便是抓捕逃兵、逃囚和盗贼。新考核办法规定:“巡检考满,捕获军囚盗贼等项二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升一级,有私杖者对品用。一百名之上,无私杖者对品用,有私杖者降杂职。三十名之上,无私杖者降杂职,有私杖者降边远杂职。不满三十名者,发边远充军。”[6]
大意是:巡检衙门的主官(一般是正九品)要想升职,必须在每个考核期抓捕到200名以上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且没有“私杖”之类的违法行为。想要维持原职位,必须在每个考核期抓捕到100名以上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且没有“私杖”之类的违法行为。如果考核期内抓到的逃兵逃囚和盗贼不足30人,那该巡检衙门主官就要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去充军了。用“数目字管理”搞考核也治不了本。明代军人的逃亡之风从洪武时代一直刮到了崇祯时代。据做过兵部职方司主事的明代人陆容披露,唯一能够有效防止士兵逃亡的办法,是永乐时代的“旗手卫”和“府军前卫幼军”采取的政策。其具体内容是:“旗手卫有等军士,永乐间奉有不逃止终本身、逃者子孙勾补之旨。宁老死行伍,无一人逃者。府军前卫幼军,旧亦多逃。近比旗手之例,著为常令,故今亦无逃者。”[7]
大意是:永乐年间,旗手卫(护卫皇帝出入并守卫四门的部队)的士兵有一项“优待”,如果自己不逃跑,便只须本人终身当兵;如果逃跑了,便须将他的子孙抓来补足缺额。所以,该部队的士兵全部宁愿老死在军队中,无一人逃跑。府军前卫幼军的士兵以前也经常逃跑,后来照搬了旗手卫的办法,便再也无人逃跑。陆容说,“盖逃者特为身谋,其不敢逃者,为子孙谋也”——从前逃跑,是军人们想挽救自己的人生;现在不跑,是军人们想挽救子孙的人生。相比恐吓士兵本人,将他们子孙当成人质,以他们后代的人生幸福做要挟,被证明是更有效的管控方式。注释:[1] 《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43-844页。[2] 《大诰三编·逃囚第十六》。《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903页。[3]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洪武二十一年春正月戊寅条。[4] 《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乙酉条。[5] 《大诰续编·逃军第七十一》。《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844页。[6]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辛卯条。[7] (明)陆容撰;李健莉校点:《菽园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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