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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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
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全面落实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同时,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试点工作目标,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正式文本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
1.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
2.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通知及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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