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的同步录音录像坏了?社会2022-12-09 23:122019年12月6日凌晨,在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一间屋子内,已经被审讯了一宿的劳荣枝疲倦地趴在审讯椅上,昏昏欲睡,但仍然不得不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从厦门押解回南昌后,彻夜的审讯令她身心俱疲。没过多久,第二场审讯又开始了,而且持续到了下午。后来在二审法庭上,出庭检察员认为,审讯只持续了二十三小时五十八分钟,不算疲劳审讯。辩护人反问:难道少两分钟就不是疲劳审讯,多两分钟就是疲劳审讯吗?2022年6月,二审辩护人面对不允许复制的几十张审讯光盘,在法院足足看了三天,发现其中很多笔录跟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不符,存在审讯人员指供诱供以及记录不实的情况,比如劳荣枝陈述的辩解不给记录,没有讲的内容却被总结归纳为她的陈述。期间还得留意两名审讯人员中经常有人离开而一人在边问边记的情况。这其实都是违法的,但遗憾的是,提出的诸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终只有一份笔录被排除。众所周知,二审裁定对上述疲劳审讯的否定理由,是说侦查人员主动询问了劳荣枝是否需要休息,劳荣枝回答不需要,所以将近二十四个小时的连续讯问不构成疲劳审讯,排非程序连启动都懒得启动。其实在开庭时有一个细节,检察员发表辩论意见一个多小时时就头冒虚汗,体力不支,辩护人主动请求休庭。再度开庭时,辩护人说,检察员其实与劳荣枝同龄,尚且没法支撑不到两个小时的发言,怎么说劳荣枝二十多个小时不是疲劳审讯呢?2020年11月2日晚23点左右,在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办案区的一间审讯室内,22岁的陈某健正在战战兢兢地接受他的第一次讯问。他一直戴着手铐,坐在审问椅子上很不自在,因为他患有严重的痔疮,不能久坐,而这一座就是几个小时。而且在送看守所前,这样的审讯进行了三次。陈某健清楚地记得,最初在场的除了一名正式民警蔡某林,还有一位不知姓名的辅警,而且在很多时候,蔡警官走开了,就由那名辅警进行讯问,受尽其侮辱和威逼。2022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的陈某健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参加一审开庭。开庭前,他意外发现当初审讯他的警官蔡某林到法庭上拍照,于是跟父母一同质问他,为何当初共同审讯的是辅警,而且讯问笔录上签字的民警谭某生,其实并不是审讯他的那个辅警。辩护律师请求调取当时的审讯录像,被告知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开完庭,不甘心的陈家父子又去龙华分局找谭某生警官,结果发现当年审讯他的辅警确实另有其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能否采纳?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三、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进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同录视频,对口供有争议的,理应不能采纳口供。2021年2月15日,福建福清依然春寒料峭。福建人朱某清怎么也想不到,竟会被山西晋中公安局派过去的办案人员审讯。被抓时他其实是穿着毛衣外套,但诡异的是,后来辩护律师在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到的情景却是,朱某清穿着单薄的背心短裤在四处漏风的讯问室接受讯问。后来,他又被连夜从福建带到山西,火车转高铁,没有很好休息,继续接受讯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其口供的合法性展开了争论,辩方认为笔录不实,有的话被告人根本没有说,却在笔录中出现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在庭审前一天,辩护人在法院看视频到华灯初上,也没有发现同录视频中有对被告人不利的那段陈述,那笔录如何采信?2022年1月19日,在四川甘孜州的某半山腰,室温大约零下十度,犯罪嫌疑人李某全在此接受长时间的讯问。据其本人说,又冻又饿下,办案人员不停地进行指供诱供,最后又逼他签笔录,自己都不知道笔录内容究竟是什么。2022年11月7日的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提出应调取其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其讯问的合法性,办案机关说因为设备损坏,没有录音录像。公诉人却认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情况说明》,所以合议庭应该采纳笔录。可是,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难道检察机关不知道这个规定吗?为什么要视频时偏偏设备坏了?为什么刑辩律师要警惕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甚至有时花很多时间去比对笔录和视频?因为第一次审讯的合法性真实性,往往影响着后续的审讯,如果第一次审讯真实性合法性没有问题,可以作为辩方的有利证据,如果第一次审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问题,则后续重复性供述的可能性就很大,就应积极寻找线索申请启动排非。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中,首次讯问是办案机关试探、说服、控制、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尝试,也是蕴含案件大量信息的关键证据源,有必要结合会见的情况,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总有人说,对坏人有不要这么讲程序吗?请别忘了,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坏人”,但也有可能是好人,还可能是下一个你。保障每一个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在保障你自己的权利。多少众口铄金皆曰可杀的被告人,最终被证明是冤案,这样惨痛的历史教训还不够吗?如果不需要程序,抓到任何犯罪嫌疑人无需审判皆可投监。可在你无法确定怎么达致实体正义时,程序正义是唯一的路径。毕竟,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心服口服地实现。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