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
文/信达律师事务所 胡云云、陈臻宇、张侃
2022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出律师事务所可以制作招股说明书。信达于2021年有幸作为首批国内资本市场上律师参与招股书撰写的试点律所之一,我们欣喜地看到之前的尝试和探索在逐步规则化。借此机会,我们将我们一些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分享,希望抛砖引玉,期待与大家共同交流。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亮点之一是在第七条中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等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
早在2022年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就提到“律师可以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说明书,提升招股说明书的规范性”。 另外,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也符合国际惯例,港股、美股项目都是律师牵头组织撰写招股说明书。
在《意见》出台前,作为某创业板项目的发行人律师,信达于2021年有幸成为境内资本市场首批参与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试点的探索者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优化建议参与撰写该项目招股说明书。通过复盘该项目上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摸索与创新,并结合招股说明书的法律本质分析,我们理解,招股说明书作为一项要约邀请,由律师参与撰写更能突出其作为要约邀请的客观、中立与严谨性。我们在参与试点项目招股说明书撰写的过程中,重点围绕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提高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便于投资者对有效信息的甄别和利用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下面我们从试点项目招股说明书撰写过程谈谈律师写书的一些体会。
一、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优势
1.突出招股说明书法律文件的客观、中立与严谨性
招股说明书从本质上来讲是发行人对投资者的要约邀请,是客观、中立、严谨的法律文件,因此由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撰写,中介分工更加科学。
一方面,招股说明书中诸多章节本身就是法律问题,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重大合同等;另一方面,律师出具的文件表达更加严谨,客观、注重文字表述与底稿的匹配性,使招股说明书更具约束力法律文件的属性,而不是重推介、广告性质。
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局限于财务造假,误导性的披露业务和行业、过度吹嘘优势、不完整披露风险实则也属于信息披露的重大瑕疵,因此,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过程中较多的注重客观事实的呈现和披露,由投资者根据信息自主判断,更便于投资者对有效信息的甄别和利用。
2. 风险因素披露客观充分、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降低信息披露风险
风险因素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风险因素的披露,“明写风险,实写优势”的披露方式不仅会引起监管机构的质疑,也给发行人信息披露瞒下隐患。
我们参与撰写试点项目招股说明书时,将风险因素按照重要性水平依次排序后披露,避免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的顺序机械化地披露风险因素。同时,对于风险因素中本项目特有的风险,为方便投资人更清楚地认知该等风险及进行客观的评估,我们对相关事项形成的背景和原因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对于投资者已有共同认知的风险或项目所在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风险,我们进行了汇总及简化描述。
我们力求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行业竞争等实际情况,总结和提炼重要的风险因素,强化重要风险因素的定量分析、敏感性分析或示例分析,客观充分披露风险,降低项目的信息披露风险,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简化不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披露内容,聚焦信息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支持作用。
3. 行文简洁、重点突出、客观呈现
招股说明书作为申报企业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既是法定披露文件,又是投资决策依据。在《意见》中,监管部门曾提到,招股说明书存在篇幅冗长、针对性和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足、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
在信达于2021年有幸参与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试点工作中,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优化建议参与撰写的招股说明书从初稿近600页的篇幅缩减至不到300页的版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语言精练,篇幅简化,确保可读性更强:
1、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法律相关的章节进行精简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将招股说明书法律相关的章节,如发行人历史沿革、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情况、董监高变动情况、主要财产、募集资金运用等章节,通过对非重点部分做删减或汇总列示、复杂文字部分适当利用图表替代、重复内容合并论述等方式进行精简,精简后的招股说明书可读性和简洁性更突出。
2、对业务技术章节通过调整章节顺序及行业聚焦进行简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下称“28号准则”)以条文形式列举了业务技术章节应该涵盖的内容,我们理解相关规则并未对章节内各条的顺序做严格的要求,但过往已申报项目的招股说明书各条的顺序均保持和28号准则的条文顺序一致,导致招股说明书各条项下的内容存在重复或跳跃,影响阅读节奏。我们根据28号准则各条内容的逻辑性对招股说明书的结构顺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例如在第六节中,对于行业基本情况,我们将行业聚焦在发行人所在领域,同时对于公司所在的行业上下游情况进行了概述,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所处的产业链位置;并将“公司技术和研发情况”提前至行业介绍之后,以方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具体情况,使上下文的衔接性更强、可读性更高。
3、对财务会计及管理层分析章节结合重要性原则进行简化
(1)结合招股说明书的业务章节,分析财务数据,对于相关内容进行索引,总结、提炼项目信息;
(2)对重要性水平以下、金额较小、未体现公司或行业特征的科目或项目不再列示和分析;
(3)简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详细内容索引至审计报告,重点披露特殊的或对发行人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相关规定的思考
经仔细研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抛砖引玉的思考:
1. 招股书撰写和验证工作的平衡
境外IPO市场普遍存在发行人律师、保荐人律师的不同角色,并承担不同工作任务,比较常见的分工方式是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情况进行法律尽调、撰写全部或大部分招股书章节,保荐人律师对银行、客户、供应商等进行走访,并负责招股书相关内容的验证工作(同时也可能负责与发行人个性化情况关联度较低的部分招股书章节的撰写)。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即是对律师参与招股书撰写和验证工作的原则性规定,是否需要在推行律师撰写招股书工作的过程中,要求保荐人应当聘请律师验证招股书内容,以实现律师以不同角色实现招股书撰写和验证工作的平衡,尚待规则和实操的明确。我们也注意到,不少项目保荐人另行聘请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对招股书进行验证,试想,在“重质量、严监管”的趋势下,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承销商律师并用的模式或许会成为业界常态。
2. 撰写的性质、核查边界和责任的把握
律师撰写的招股书是属于律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文件,还是属于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予以代书,我们理解应该定性为后者。招股说明书综合性比较强,除了法律,还包括业务、财务等系列事项,而后者是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不能判断的事项,诚然,这些事项律师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无法要求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该等核查边界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亦有待规则进一步明确。
三、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展望
更高参与度意味着更多责任,律师参与撰写招股说明书,意味着律师对于公司IPO的参与程度更为深入,也意味着对于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本市场律师在立足法律专业的基础上,首先需要进一步学习和强化财务知识;其次,要深入了解企业,了解企业所在的具体行业及业务模式等;最后,还要加强与中介团队的合作和协同,提升项目协调和统筹能力。
工作于近30以资本市场法律业务为核心业务的信达所,我们一直关注业界新动态,信达同事早些时候就对律师撰写招股书予以关注(参见《聊聊律师写招股说明书》),我们很荣幸参与境内上市首批项目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之前的探索在一步步落实和规则化,我们将紧跟时代潮流和监管动态,为新的业务类型贡献专业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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