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当恪守本分,而不应沦为错误思潮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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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漫天雪
最高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围绕促进消费这个主题,文中提出了30条措施,包括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生产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等等。比较醒目的一条是“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文件一开头就说:“消费对经济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最终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
开篇立论的依据就是错的。
把消费当作经济发展的基础,这是凯恩斯主义的一剂毒药。
推动经济发展的并不是所谓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经济学已经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了,推动经济进步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凭借储蓄,以及由它转化而来的投资。
如果产出全部被消费,没有储蓄的积累,那就没有经济进步的可能。只有储蓄增长,才能在不缩减当前消费的情况下,投资于较长时间的迂回生产之中(而不是低级的直接生产消费品活命),追求未来的更大产出;才能推动技术进步,由此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进一步扩展分工,增进合作。由此,才能不断增加供给,提高所有人的实际工资率,这意味着生活水平的上升。
投资增长了,劳动生产力几何式提升了,供给增加收入提高物价下降,人们又会积累更多的储蓄,由此投资到下一轮的生产中。这就是经济进步螺旋上升的过程。
当前人们消费动力不足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就是因为这三年伤了“元气”,消耗了人们的储蓄,投资减弱了,企业变少了或者规模缩减了,人们工作不好找了或者收入下降了,所以消费不动了。
如果这时候再“刺激消费”,那就会进一步消耗储蓄,减少投资,让今后的日子变得更差。这就是专家林采宜说的“把钱花光为国争光”的最终结果,GDP可能暂时漂亮了,然而钱没了,每个人的生活变差了,以后也必须紧衣缩食了。当然了,凯恩斯主义本来也是,眼里没有每个活生生的人,只看那些莫名其妙的“宏观指标”好看不好看。
因此归根结底,不是消费出问题了,而是生产出问题了。
萨伊定律说,“供给创造需求”。意思是说,先有生产供给,然后才有消费需求。
你看似在拿着钱在买东西消费,其实是你在用自己的生产,换来钱,然后用钱来购买东西的。如果你自己没法生产了,就换不来钱,就没法消费。钱在这个过程中,只是起到了一个间接的交换媒介作用,它是一种最适销的商品,拓展了交换范围,避免了用自己生产的东西与他人直接交换的双重巧合问题。
所以,这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消费问题”,消费也用不着“刺激”,只要是人,他就会消费,因为他不消费活不下去,因为人总是追求更好的生活,既不用谁教,也不用把人当个动物训练一样“刺激”一下。
坦率说,这篇文章写到这里就可以完了,因为法院的同志应该学过逻辑学,当你预设的前提都错了的时候,那么结论必然为错。
但是我们还要再追究一下这份文件所表达出来的司法职能和伦理问题。
首先是,法院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它是定纷止争的机构。既然是定纷止争,那就按照以财产权为根基的、人们公认的良善的法律去裁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权利复归应有的状态即可。
那么,人们消费与不消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跟法院有关系吗?
没关系。
司法机关应当恪守本分,而不是去越俎代庖,去“刺激消费”,去“发展经济”,那就丧失了居间中立的地位,变成了凯恩斯主义这种特定意识形态(是的,它不是经济学)的吹鼓手,或者成为他人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
司法机构也不是什么“匡扶正义”的机构,司法裁断,实质上就是一种服务。
正义是通过人们通过理性认知到并实践良善的财产权规则而实现的,不是司法机构“追求”出来的。是司法机构按照人们公认的财产权伦理提供裁判服务,由此正义自然实现,而不是预设一个正义的标准,让人们去实践。
广袤的农村,品行端正、道德高尚的竞争性权威,或者人们公认的处事公正、不偏不倚的自然精英,人们遇到争议和纠纷,让他们“评评理”,他们就是“法官”,而且是市场化的“法官”。他们“断案”,并非预设自己的标准,而是按照人们公认的良善规则去评理,由此才有公信力,才能赢得人们内心的真实服膺。
让我们记住弗里德里克·巴斯夏的话:“让法律出现的,不是正义,而是非正义。”
这句话需要认真理解。
法律应当像空气一样自然和正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本就感受不到它的存在,自然而然地行事,就是合法的。正义不需要立法。除非发生了非正义之事,人们才需要司法裁断服务,法律才应在这时候出现。这就是一个自由社会。
如果人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去查一下法律,才确定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只有法律规定了的,才是正义之事,那就是以法律的名义对所有人的生活细节制定规则。你当一个个体户,不可以,因为法律不允许,那是资本主义尾巴;你烫个头发跳个交谊舞,不可以,法律说那是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法律时时刻刻规范你的个人生活,那就是计划社会。
这时候,法律就是计划的工具。法院要是追求这样的目标,那就是社会工程师,每个人都是泥人,要被他们揉捏成他们想要的样子。
我们要防范枉法裁判,但是更要防范那些过分热忱的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从来不是一个社会的福音。
第三个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是法律和法院的功劳吗?
并不是。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并不是法律规定出来的,也不是法院裁判出来的,而是企业在市场中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搞出来的。
没有淘宝和支付宝,就没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阿里巴巴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让顾客安心地与千里之外的人交易,由此创造了无数交易机会,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同时提升了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准。
这条规则是如此深入人心,如此受到消费者青睐,由此变成了“行业标准”,谁要是不按这条规则来,谁就难以在市场上立足。
法律上的这条规则,只不过是对供需双方已经实行的规则的一种事后确认。所以是人们的交易习惯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这种习惯。
另外,对于单个企业与单个消费者之间的自由契约,没有欺诈行为,有什么理由阻止人家不实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或者拆包装以后就不退呢?如果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接受某条规则,商家这样做就是自绝后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这样的问题,怎么还劳这么高的机构操心?
请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不是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
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是因为商家在严刑峻法的威慑和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变少了吗?
也不是。
如果我们回顾父辈的生活,他们吃的穿的,按照现在的标准来看全是假冒伪劣。那时候如果出台一条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人们吃穿用度的质量就上升了吗?并不会,而是会让更多人的饿死和衣不蔽体,因为市场发展水平没有到那一步。
如果我们认为产品质量的提高是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功劳,那何不现在出台一条最高的标准,直线提升我们日常享用的水平呢?为什么不给非洲国家的产品出台一个美国标准呢?
原因就在于,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产品质量,企业就生产什么样的质量。并不是质量越高就越“好”,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才是好的。我们的父辈不是不知道鸡蛋牛奶和牛排好吃有营养,那不是因为穷吗,不是因为先要果腹、活下来吗?
让商品质量不断提高的,是资本积累。非洲国家现在使用的,还是许多山寨产品,不是因为他们的法律不够严格,而是因为他们缺乏资本。经济发展水平高了,人们手里储蓄多了,自然会追求更高水平的生活,企业就会迎合人们的这种需求,生产高质量的商品。市场经济,就是消费者在指挥的,商品质量的高低,归根结底是消费者在决定的。
同理,劳动者更好的工作环境,是因为环保法规很严厉吗?
当然也不是。
同样是因为资本积累越来越雄厚,人们有能力追求环境更好的工作和生活,企业也有能力去投资于环境保护而不至于倒闭,以较好的工作环境吸引更好的劳动者。因此那些不能提供较好工作环境的企业,就招不到人。
如果揠苗助长地出台一条严厉的环保标准,或者在环保问题上做出偏向于劳动者的司法裁断,那并不是提升工作环境,只会使那些投资不起的企业倒闭,导致劳动者失业。劳动者关注的并不单纯是环境问题,他们总是在不同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他能够到一个有环境问题的企业去工作,这个行动本身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偏好:相比于环境问题对自己身体造成的暂时伤害,自己取得更高的收入养家糊口更重要。
综上所述,改善我们生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是市场经济,而不是任何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我们要相信市场,而不是迷恋权力。
题图:Nikolo Balkanski
一课经济一起学,科学普及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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