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是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移民签证(即绿卡申请),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在EB-1C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是美国公司(雇主),而被派遣的公司高管作为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EB-1C申请适用于跨国公司的高管申请美国绿卡(永久居民)。
EB-1C属于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根据2023年1月的绿卡排期,排到了2022年2月1日。在申请时,EB-1C是否存在绿卡排期,需要查阅当时的绿卡排期表(Visa Bulletin)。企业高管通过EB-1C获得的是10年永久绿卡,其配偶以及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以一起获得绿卡。移民局正在逐步放宽EB-1C申请的加急情况,相信不久的将来就可允许新的EB-1C申请进行加急处理,最新的EB-1C加急申请请参考文章:快讯:美国移民局公布第三轮EB-1C和NIW的加急审理范围
作为申请人的美国境内公司,与美国境外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公司关系要求,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并且有一定的规模。
美国境内和境外公司必须正常运营至少一年以上。
作为受益人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提交EB-1C申请前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受雇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
受益人需要拥有必要、合理的资质以履行高管职能,但此项不要求受益人具备特定的教育、专业背景。
*请注意,“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美国移民法中具有特殊定义。对于您所提供的职位是否满足该定义要求,请咨询MT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意见。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境内公司作为该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担保人提交;
EB-1C的申请无需办理美国劳工证,但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做出永久性雇佣的承诺;
EB-1C作为职业移民类的第一优先,目前不存在排期。
*申请EB-1C的过程复杂、繁琐,涉及到美国移民法、公司法等许多方面,因此MT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咨询。
*以上是EB-1C申请的一般流程,每个案件可能会存在差异。
- 不可以。EB-1C申请必须由雇佣该高管的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并出面担保提交移民申请。而在EB-1C申请中,雇员是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不需要。在EB-1C申请中,美国雇主无需向劳工部提交劳工证(PERM)申请。3. 提交EB-1C申请的美国雇主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首先,作为申请人的美国公司需要成立一年以上,与美国境外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公司关系要求,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例如,中国作为母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或者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由同一个绝对大股东控股,这样中美两家公司之间就满足关联关系的要求。其次,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当然,美国境内外的两家关联公司都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移民局没有对公司规模有具体的要求。如果您对EB-1C申请中公司规模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添加微信mtlawllc咨询MT律师事务所。4. EB-1C申请是否对美国境内或者境外公司的规模、员工数或者收入有具体要求?- 移民法没有对EB-1C申请的美国境外公司的规模/员工数量/收入/利润有具体的要求。理论上来说,规模越大、员工越多、收入越高的企业对于EB-1C申请的帮助越大,但是也并非只有大型跨国企业才可以办理EB-1C申请。MT律师事务所曾经帮助非常多民企或者中小型企业成功办理EB-1C申请。如果咨询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MT律师事务所。5. 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是否能够通过收购的美国公司来办理EB-1C?- 可以。EB-1C申请要求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可以是中国母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如果是中国母公司通过收购取得美国公司51%及以上的股权,可以满足此要求。如果您已经有目标企业且还未开始收购程序,建议您直接联系MT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商法和移民法团队可以帮您顺利完成企业收购以及EB-1C申请的程序。
- 作为受益人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提交EB-1C申请前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受雇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受益人需要拥有必要、合理的资质以履行高管职能,但此项不要求受益人具备特定的教育、专业背景。- 移民局没有具体规定,根据MT律所的经验高管人员的年龄最好符合行业内的市场情况,例如:传统行业的公司高管年龄在35岁以上,如果申请人的年龄只有20多岁,可能会需要更多的材料来向移民局进行解释其管理经验及能力。8. EB-1C申请中的高管人员英语不好或者不会英语可以申请吗?- 可以。我们帮助过很多英文程度不是很好,甚至一句英语都不能说的公司高管成功办理EB-1C申请。具体案件情况请直接咨询MT律师事务所。- EB-1C申请中的美国公司至少需要成立一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成立时间短的美国公司的规模往往无法满足EB-1C申请中需要聘用“高管”的要求。如果您的美国公司成立时间比较短,但是有EB-1C申请的需求,可直接联系MT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10. EB-1C移民申请与L-1A工作签证之间的区别?- L-1A是非移民签证/工作签证,而EB-1C是移民签证/绿卡申请,均适用于赴美或者在美的跨国公司高管。L-1A和EB-1C最主要的区别在于EB-1C可帮助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同时,拥有L-1A非移民签证并非申请EB-1C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美国公司可以为高管申请L-1A或者EB-1C其中一个,也可以同时或者先后申请L-1A或EB-1C。关于L-1A与EB-1C之间关系的详细解释,可参考文章:企业高管绿卡/签证系列:EB-1C与L-1A之间的联系。11. 申请人是否必须先获得L-1A工作签证才能拿到绿卡?- 拥有L-1A非移民签证并非申请EB-1C的必要条件。EB-1C移民签证在要求和条件方面同L-1签证有某些相似之处和联系,很多申请人以为在EB-1C申请前必须拿到L-1A签证,但这其实是一个误区。MT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中,有大部分申请人是选择通过先拿L-1A签证,在适当时机时再递交EB-1C申请移民。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EB-1C前一定要申请L-1签证。符合EB-1C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L-1阶段,直接由其美国公司为其提出职业移民申请。12. 高管人员拿到L-1A签证后多久才能够申请EB-1C?- 这取决于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需求。理论上说,移民法并没有规定高管人员必须拥有L-1A身份或者以L-1A身份在美国工作多久才能递交EB-1C申请。实际操作中,多数美国雇主会在L-1A身份的高管人员在美国工作至少一年之后再担保其绿卡申请。13. 我目前在等待EB-5绿卡排期中,能递交EB-1C申请吗?- 可以,您的EB-5投资移民申请和EB-1C申请不会造成冲突。如果您同时拥有EB-5和EB-1C的移民局批准函,可以在排期到了之后,自行选择用哪个批准函来申请绿卡/移民签证。- 不需要,美国移民法没有规定两地业务必须一致。美国境内的公司符合美国当地的法律要求即可。15. 如果我通过EB-1C拿到绿卡,是永久绿卡还是临时绿卡?家人是否可以一起拿绿卡?- 通过EB-1C申请拿到的是永久绿卡,高管的配偶以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绿卡。
MT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为众多不同规模的跨国企业成功办理了L-1A工作签证以及EB-1C移民申请,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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