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聪打人、宝马撞人,疫后社会“互害模式”卷土重来?
【导读】近日广州天河路体育东路口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事故,目前造成5死13伤,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另据上海警方通报,被称为“国民老公”的公众人物王思聪近期因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殴打陈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和面部多处挫伤。两起暴力事件引发公众极大关注,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现象频发,都指向当下某种结构性问题,即一种“社会互害”趋势。本文指出,社会互害的典型特征是“易粪相食”、破坏性发展和交互相害,而本质则是过度利己主义的短视。社会互害的危害对个体而言,将导致人人自危、相互过度防卫,其不仅会导致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成为受害者,也使每个人将成为潜在的侵害人;对社会而言,将解构并推毁社会信任体系,可能导致社会的失序。作者认为,社会互害的形成,与长期以来片面强调个人私利所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紧密相关,必须深刻反思,从制度和社会环境上开展必要的重建。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转自“兰犀君”,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
从互害型社会走向互利型社会
——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及应对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转化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我国逐渐陷入社会互害的困窘之中。社会互害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衍生了很多突出的社会问题,成为国家法治治理的顽疾。敏锐的媒体已经关注到了社会互害问题,并在不断警醒国人中国社会的“互害模式”,甚至“互害型社会”的来临。
社会互害现象及其特征
社会互害现象自古就有,但其成为新型社会问题,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表征则是晚近的事情。在当代中国,我们有很多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很难用原来的理论进行解释。社会互害在我国的不断问题化,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新型社会问题。
当前,国人逐渐对基本的生存环境缺乏安全感,并一直对此处于焦虑与惶恐不安之中。劳资关系、医患关系、师生关系、贫富关系,甚至我们的家庭关系等,都已经深深嵌入在这种相互伤害的陷阱和社会生态链中,使得原有的相对稳定与和谐的共生社会体,逐渐对立和瓦解。
上述现象与问题,展现了社会矛盾的转变,即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权利观念的增长,人们逐渐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然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难以满足这些需求。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对立。
那么何为社会互害?
第一,互害的方式主要是交互相害。互害型社会并不一定表现为直接互害,而主要是交互相害。直接互害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互害形态,其主要表现为目标明确的复仇行为,即侵害及因侵害导致的反向侵害是相对确定的社会主体。而交互相害则是更为复杂社会互害生态链,侵害人隐匿于某一特定的社会生态链中,其中侵害人和受害人对双方来说都可能是未知的,受害和侵害都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互害是一种社会病。互害型社会是社会的非正常形态,是一种社会病。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侵害及因侵害导致违法犯罪,这是社会的常态。但超越常态的侵害和违法犯罪则是社会的非常态。人类构成社会的基础可能是互利的合作,而互害则在不断解构这一基础。互害的本质是每个人都从利己考虑,且不考虑他人利益,尤其是明知对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处于放任心态。看似在这一行为中,行为者获利,但最后任何人不仅没有从中获利,反而变成了相互伤害。
社会互害的生成机制及危害
以社会行为“动机—结果”理论,可以把社会类型化为互利型社会、损人利己型社会、损己利人型社会和互害型社会四种。而社会互害作为社会现象的异化,其是如何产生的,对社会可能造成何种危害,是治理社会互害问题所必须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一)社会互害的生成机制
互害首先缘起于人本质中的自利主义倾向,并不一定具备直接故意的主观动机。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都处于相互伤害的恶性循环之中,其伤害的是不特定的社会主体,但最后,每个人都变成了受害者。对此,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因素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种博弈理论预设,并通过讯问囚徒例子来说明为什么甚至在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其假定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在不能互相沟通情况被警方审讯。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不揭发,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五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三两年。
从结果上来讲,嫌疑人A与B合作,都不相互揭发,可能结果对大家都好。但是因为每个人都从利己主义出发,他们都愿意通过揭发他人获得最大的好处,即可获得无罪释放。也正因为如此,嫌疑人A与B都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因此,他们都将受到相互背叛的惩罚,被处以较重的刑罚。囚徒困境不仅仅在犯罪人中才具有的现象,实际上,在任何具有博弈关系的领域中都存在这种困境。而且,囚徒困境的社会心理根源就是利己主义,而互害型社会的本质就是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大家都是以纯粹利己主义出发,那么不仅将形成互不合作的状态,最后必然会因利己动机而陷入互害的结果。
第二,利己主义的过度膨胀。利己主义的囚徒困境从理论上来说,确实必然导致社会互害的结果。但在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尽管囚徒困境普遍存在,我们也很少看到互害型社会的存在。而今天,在我们的中国,互害型社会却若隐若现,时常能看到其身影。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利己主义的过度膨胀。即互害型社会的形成是在不受约束与控制的社会体制下,利己主义膨胀为极端利己主义的结果。
每一个社会主体为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其他人的利益。这主要是源自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集体主义解禁,过渡到张扬个体权利的时代。市场、经济和个体权利是社会行动的逻辑基础,利己主义渐已盛行。与此同时,社会道德、伦理、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甚至进行不断激励甚至放纵,从而造成对极端利己主义逐步失去控制的局面。
第三,断裂的社会键。囚徒困境并不必然导致互害社会的生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不同的社会中可能存在克服囚徒困境的某种社会关系结构,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键。社会键是社会生态链中各种关系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有助于维系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稳定关系,建立有效的信任,并对违背信任的主体进行有效惩罚,防止社会主体的相互背叛或互害的出现。
在我国社会高速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结构逐渐被解体,社会键基本被破坏,处于某个社会生态链中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处于断裂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主体无法保证,也难以预期其他社会主体会与其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社会盛行的是“一锤子”买卖,其只注重短期效应。一方面他们无需与其他关系主体建立有效信任关系,也没有对他们的惩罚机制。另一方面,市场需求饱和到不需要固定的顾客都能生存,甚至暴富。因此,只要利己就行,而不会顾及买方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键的断裂,无法抑制和阻却囚徒困境效应,才使得我国逐渐呈现出互害型社会的状态。
(二)社会互害的危害
社会互害是一种病态社会,必须引起关注和重视,其危害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社会互害会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不管是强者还是弱者,贫者还是富者,也不管是官还是民,都难以逃脱。社会互害最为直接的危害是对人之身体的伤害与生命威胁。其中,对人之身体的伤害与生命威胁包括食品、用品、药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体所造成的伤害,这些问题已经普遍存在,以至于到了人们尽管知道有危害,但又不得不使用的程度。而且,对人之身体的伤害绝不仅限于被动的潜在伤害,也包括直接的显性伤害。直接的显性伤害既是互害的现象,也是互害的结果,诸如医疗暴力,仇官、仇富、仇恨社会所引发的暴力事件实际上就是与互害互为因果。
第二,社会互害不仅使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也可能是潜在的侵害人。在社会互害生态链中,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的另一面,就是有无所不在的侵害人。社会互害中互害生态链的形成,将具有无限的复制力和吞噬力,其会倒逼社会主体成为互害生态链中的一员。社会互害是一种恶的社会体制,能倒逼好人变坏。社会互害不仅造成商品与服务呈现劣币逐良币现象,造成社会的恶性竞争,使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难以生存。最终使得大家都制造劣质产品去祸害别人。而且,在互害的倒逼下,受害人容易滋生社会怨恨,倒逼受害人转化为侵害人。也就是说,在互害生态链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被吞噬进去,成为自己曾经痛恨的侵害人。
第三,社会互害将塑造防卫型社会结构,解构并推毁社会的信任体系,使社会陷入危机。在社会互害中,很容易形成人人相互防备的社会结构。基于人的利己主义,没有人愿意选择被害,而互害生态链最容易让人陷入被害。因此,在社会互害中,每个人都会警惕他人,警惕一切,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降低被害的机会或者被害中降低被害的损失。这就使得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相互缺乏基本信任,相互过度戒备和防范,社会陷入越需要信任,却越不信任的困境。防卫型社会结构还将使得社会运行受到防卫机制的阻滞,社会运行成本激增。当社会难以承载互害之困时,往往是社会陷入危机,面临瓦解与崩溃之日。
第四,社会互害在不断挑战和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法律底线,使得违法、犯罪及社会危机丛生。社会互害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都是法律问题。社会互害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违法和犯罪,但如果我们把那些因互害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视为单纯的违法、犯罪,就难以起到应有的治理效果。社会互害中的违法、犯罪,是缺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犯罪,其违法犯罪本身可能并不一定表现为极端和残忍,却在不断突破社会底线。如果不从互害的逻辑探索防止互害的产生,单纯的违法犯罪治理将可能适得其反,反而更容易导致国家的失序。
走向互利型社会:互害型社会的治理
(一)法律功能缺失是互害型社会的催生剂
互害型社会是在极端利己主义不受制约、控制的情形下才会产生,其作为一种社会病,不仅危害社会、市场,同时也危及政府及国家,其将整体性损害政府公信及权威。其中法律的低能,在社会控制与治理中,没有起到应有的功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首先,法律引导的滞后。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思路通过释放利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的活力和生产力,但也引发了自由与权利的不当扩张,逐渐促进利己主义的无限膨胀。此时的法律以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中心,沦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不是引领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其在为法律权利本位和权利时代的到来欢欣鼓舞之时,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已经把权利与利己混同,及其不受制约的利己主义所带来的社会风险,更缺乏对可能出现极端利己主义进行法律控制的制度设计。
其次,法律功能的错位。改革开放以来,法律的功能定位于服务、甚至服从于于经济发展和政治需求。只要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有利于经济GDP)的,法律就必须进行保护。不利于GDP的,法律就加以干预。这不仅体现在司法、执法上,还体现在立法之中。法律纵容极端利己主义,甚至几乎成为了极端利己主义的“保护伞”。
法律不应给极端利己主义的短视保驾护航,否则会带来社会的灾难性后果。
再次,法律控制的缺位。因为法律引导的越位、法律功能的错误,必然导致法律控制的缺位。法律对极端利己主义导致的社会伤害不加干预和控制,从而纵容了不合法获利、甚至非法获利的“利己行为”;使得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充斥于社会,不法产品和服务盛行于中国。社会中诸如此类的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都是应当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干预的行为,然而,法律却已缺位,没有起到应有的功能。
(二)法治的作为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优治理模式,不仅在社会互害的治理中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当大有作为,法治是治理社会互害的利器。而通过法治的治理,就是如何通过法治建构,健全法律功能,替代并修复业已断裂的社会键,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阻断极端利己主义的生成机制,引导利己主义向互利型社会转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重建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囚徒困境的逻辑结果必然导致关系主体的互害。但现实社会中,并没有出现具有非常显著特征的互害型社会。这主要是存在一种克服囚徒困境的结构——社会键。当前中国社会键断裂则是显露社会互害存在的重要原因,而法治可以起到替代和修改社会键的功能。社会键的断裂意味着关系主体的信任缺失和难以长期合作,其本质是关系无法在合作中获得有效的利益期待。而法治则恰恰具备这种建立并加固信任,维持有效合作的品质。因此,只要法治秩序能够得以的形成,那么互害型社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为了有效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首先应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并且这种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必须建立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依法改革,依法变法,防止和控制良性违法现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从末梢治理到源头治理。社会互害,往往并不表现为直接互害,而是交互相害。互害主体处于某一个社会生态链中。因此,对于互害型社会的治理应当从末梢治理转向源头治理。源头治理要求准确把握和了解各种互害生态链及其形成、发展规律,通过法律恰当配置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源头上截断互害生态链。
第三,阻却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极端利己主义滥觞于不加干预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这在西方国家早已校正的发展路径,如今却在我国重演。法治社会倡导权利意识和保护权利,但并非极端利己主义的“权利”。
法治社会更应提供公共权利意识。因此,法治观念的倡导与教育,应以公民教育为基础。只有通过公民教育,引导社会主体正确处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关系,建立有效的社会合作机制,才能阻却极端利己主义的泛滥,克服社会互害机制的野蛮生长,才能使互害型社会逐渐转向互利型社会。
推荐阅读:
新書推介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