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退出,来看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退出操作内容。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要去哪里申请认定?出现哪些情况“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被取消?市人社局带来这些常见问题的权威解答↓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为全市通办服务,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对应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并做好相关个人承诺。
个人提出申请后,由户籍所在地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本人开展情况调查,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结合调查情况和就业服务情况开展认定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并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认定复审工作,确定认定结果,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须满足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及任意一项人员类别条件。
基本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六周岁(含)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处于养老状态。其中年龄上限一般为女性50周岁(就业意向为灵活就业的女性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男性60周岁。
3.未处于养老状态:未领取职保养老金或居民养老金。
4.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且已连续6个月以上:在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以上未处于社保缴费状态及就业登记状态(含灵活就业登记)。其中,未处于社保缴费状态是指从未缴纳过职工社会保险超过6个月,或从最后一次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月的次月起,至少连续6个自然月无缴费;未处于就业登记状态是指从未办理过就业登记超过6个自然月或从最后一次退工(含退出灵活就业)所在月次月起至少连续6个自然月无就业登记记录(含灵活就业登记)。
备注:①新取得本市户籍人员处于实际失业状态的时间自转入本市户籍(需提供相应落户时间证明材料)后按上述规则计算。②申请人确有特殊困难的,在总量控制原则下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实际失业6个月以上”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5. 有一定劳动能力:未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就业愿望迫切:已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已登陆“上海公共招聘”平台完成相关个人信息维护。
7.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宣讲等)至少满半个月仍未实现就业。
8.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人员类别
1.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大龄协保人员:按照《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城镇户籍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没有一人实现就业的家庭中的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零就业家庭认定结果)
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打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结果)
7.中度以上残疾人员: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中规定,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类别的一级、二级、三级,同时将智力残疾四级视为中度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
8.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明确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
9. 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同一户口本内有至少两名家庭成员残疾。(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家庭成员残疾证)
10. 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大龄指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是指进入市社保中心《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中的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需从最后社保生活费补贴额度完全领取完毕的下月起计算实际失业时间。(申请人提供领取生活费补贴期间证明材料,如征地专户社保缴费单等)
11. 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人提供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12. 戒毒康复人员(申请人提供区、街道(镇)禁毒部门出具的《社区戒毒协议书》或《社区康复协议书》等材料)
13. 35岁以下,且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缺乏工作经验,并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应满足累计社保缴费不满24个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含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由户籍地所属区负责认定管理,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调查和审核等工作。户籍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安排就业援助员或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申请人本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查验相关佐证材料。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员将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社会公示与区级复审工作同步开展,公示结果作为认定管理区出具最终认定审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认定调查和审核流程一般为10个工作日,符合文件规定的存在特殊困难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认定调查和审核流程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会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申请人也可自行前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了解认定结果。
1. 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个人提出申请后,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展退出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2. 管理部门动态管理中要求退出的:街道(镇)社区受理中心动态了解“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达到“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取消或撤销条件的人员开展情况核查,完成退出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退出复审工作,确认退出结果。
经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或当事人认定后发生影响“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形的,应当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主要包含以下几类情况:
1、个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2、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已死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改变本市户籍属性的;
5、认定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
6、认定后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满;
7、认定后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满;
8、多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三次及以上);
9、其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况。
当事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当事人存在其他需撤销身份情况的,应当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取消身份的,原则上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如有明确材料证明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时间的,则仅保留其中符合身份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撤销身份的,不保留原认定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申请为全市通办服务,由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向全市任一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情况表》即可办理。
本人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养老状态或已死亡。
认定管理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完成退出审核后会及时向本人告知身份退出情况。
认定管理区在确认评估对象后半个月(15个自然日)内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及时开展联系排摸,由服务对象本人确认其后续就业意愿和就业服务需求。
评估过程包含调查核实、街镇初审和区级复审,确认评估结果,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管理区结合相关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动态评估的人员开评估和身份处理工作。
对长期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超过3个月)或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或无业状态后半个月(15个自然日)内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要重新评估其当前就业困难情况。
1、对于仍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基本条件和人员类别的人员,可保留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2、对于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条件或已属于文件规定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3、对于最后一段劳动经历退工原因为“主动辞职”的人员,原则上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资料:市人社局
编辑:夏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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