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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严厉打击风水盲测股市动向”等5项人大建议的答复

证监会对“严厉打击风水盲测股市动向”等5项人大建议的答复

公众号新闻

文/梧桐小编


2月24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16项对全国人大代表16项建议的答复,小编选搬5项答复分享给读者朋友。这5项答复对应的建议分别是:《关于支持创业板进一步放宽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的建议》、《关于严厉打击风水盲测股市动向的建议》、《关于在上市企业中推行公司律师的建议》、《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取消股转系统挂牌期增强创新包容性提高流动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关于支持创业板进一步放宽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创业板重组上市监管


重组上市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之外优质资产登陆资本市场的又一重要路径,也是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吐故纳新”的有益手段。为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功能,近年来,证监会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发展实际,借助包括重组上市在内的各类重组交易,加快转型升级、做优做强。


一是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2019年10月,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着眼于创业板板块定位,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进一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恢复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回应上市公司改善现金流、强化协同效应等现实需求。二是启动创业板并购重组注册制改革。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明确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及发行股票的重组项目实行注册制,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实践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审核程序、提请注册后,证监会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重组效率大幅提升。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为给并购交易各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缓解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并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作为并购支付和配套融资工具试点,并在沪深两市各板块一体适用。截至2022年5月底,证监会已累计审结此类重组项目19单,核准发行定向可转债支付交易对价76.32亿元、配套募集资金95.64亿元,并顺利实现“试点转常规”,效果被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四是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恶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证监会查办内幕交易案件201起,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比64%,有效提升了执法威慑,违法多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2022年6月初,创业板重组上市首单项目获得证监会注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业将由液态食品包装机械和纸铝复合无菌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转向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营,资产质量和资金实力有望大幅跃升。项目审核、注册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始终坚持审核标准、进程、结果等“全公开”,监管导向进一步明晰。


需要关注的是,与IPO相比,重组上市会导致一家已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资产发生根本变化,牵涉公司新老股东、大小股东和债权人等多方的重大利益,单纯放松监管既不利于防止因各类资产“一哄而上”引发短期炒作、加剧交易“虚火”,也不利于稳定市场和投资者预期、吸引中长期资金有序流向上市公司、推动增量资本形成。为坚决遏制不符合IPO条件的企业“绕道”上市套利,防范利用重组上市概念实施“囤壳、炒壳”或者“盲目跨界”重组、“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重组等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近年来,证监会从严格执行重组上市“等同IPO”要求、指导沪深交易所严格信息披露监管、强化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等多角度,补齐市场自发调节的短板,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促进资本市场估值体系理性修复,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自觉远离“抢跑上市”“炒壳造富”等误区、雷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审慎、规范实施重组稳步提高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均衡实现便利企业融资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政策目标。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要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强化不同板块的错位发展和功能互补,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水平。


主要考虑:一是对标IPO监管,进一步提升规则包容性和适应性,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助力创新创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高效融资。二是优化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重组交易的监管机制,强化审核注册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上市公司资产注入和配套融资效率,丰富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股东退出路径。三是以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为重点,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重大案件,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关于细化重组上市相关会计准则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提供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会计信息。财政部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建设与实施工作,在服务国内实务和坚持国际趋同的基础上,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支持。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包含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此后陆续修订14项具体准则、新制定4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制定发布了15项准则解释,及时解决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近年来财政部持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指导,通过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准则应用指南、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多种形式,提供技术指引和实务指导,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通过年报工作通知等方式提示准则实施的重点和风险点,促进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关于企业重组上市涉及的有关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等已有明确规定,相关准则应用指南等作了进一步阐释和细化说明,并结合实务提供了操作性指引和示例说明。


目前,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已涵盖有关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准则应用指南等对涉及到的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也有进一步操作性指引和示例说明,以指导实务操作。为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执行的一致性,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权益性交易的特征作出更具体的界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22权益性交易”项指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2.权益性交易对主体权益总额的影响。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会导致主体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权益总额,但会改变权益内部各项目金额。3.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下一步,财政部和证监会将持续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完善和有效实施,继续发挥由监管部门、实务界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提升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7日



《关于严厉打击风水盲测股市动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关于“严厉打击风水盲测股市动向”的建议对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证监会一贯重视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监管,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机制,并持续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着力提升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


一、聚焦“建制度”主线,建立健全研报业务规则体系


一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为制度基础,督促证券公司提升合规水平,增强专业能力,规范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二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研究报告形成、发布、使用等监管规定,要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三是自律规则层面,证券业协会已制定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等自律规则,要求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下一步,证券业协会将在有关自律规则修订中进一步强调,禁止发布利用玄学预测股市类研究报告。


二、落实“零容忍”要求,持续打击研报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等理论对证券及证券市场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背离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独立、客观、公平、审慎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相关执业规范。


证监会依法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指导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并督促相关证券公司内部严肃追责。在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加强现场检查,向行业通报利用风水学说分析、预测股市的违规案例,重申、强调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警示教育,净化行业生态。


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持续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天干地支、阴阳五行风水学说预测股市等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推动提高研报行业合规水平


加强与公安司法、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现利用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行政惩戒、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3日



《关于在上市企业中推行公司律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司法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司律师制度发展情况


公司律师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领导、亲自推动下建立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对公司律师制度作出全面部署。近年来,公司律师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在制度建设方面,2018年《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对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审批程序、职责范围、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提出民营企业可以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在队伍规模方面,截至2022年5月底,目前全国共有8300多家企业开展了公司律师工作,公司律师总人数达到2.45万人。司法部直接批准百度、腾讯、中国平安等民营企业设立公司律师,部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批准了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其中不乏上市公司。在作用发挥方面,广大公司律师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办理合规管理、合同审核、风险防控、争议解决等各类法律事务,有效提升了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防范和化解了重大风险。对此,司法部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形成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二、上市公司设立公司律师的基本现状


近期对上市公司的相关问卷调查显示,当前设立公司律师的上市公司中,大型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人数较多,如中国石化拥有400余名公司律师。未设立公司律师的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表示公司法律事务业务量小,或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等人员已基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合作及资本运作相关工作需要;也有部分公司认为不同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可承载的人工成本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强制设立公司律师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对此,我会将结合上市公司发展情况和实际诉求,对上市公司设立公司律师制度作进一步研究,使其发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发展质量方面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有意愿申请设立公司律师的,我会也将积极予以支持。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9日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取消股转系统挂牌期增强创新包容性提高流动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对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的新的战略部署。证监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系统思维,坚持错位发展、突出特色,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5日顺利开市,并已平稳运行超过半年,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取得了良好开局。


截至2022年5月底,北京证券交易所已经吸引了一批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服务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驱动等国家战略的功能日渐显现。开市以来,包容精准的准入制度、公开透明的审核制度、灵活多元的发行制度、高效均衡的交易制度均有效运转,经受住了市场考验。同时,各方参与度大幅提升,机构积极开展调研,主题公募产品认购踊跃,社保、保险、QFII均已入场,合格投资者超过500万,较精选层增长2倍,市场生态明显改善。


从市场定位和发展阶段看,北京证券交易所基础制度安排具有自身特色,市场运行也具有自身特点,从目前阶段运行情况,社会各方是理解和支持的。


一是关于“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通过基础层、创新层“层层递进”产生,坚持统筹协调和制度联动,这既有利于发挥对基础层、创新层的示范引领和反哺功能,也有利于基础层、创新层充分发挥培育、规范和服务功能。2022年1-5月新增挂牌申报量是2021年同期的3倍,有515家基础层公司进入创新层,积极向上的金字塔型市场结构初步形成。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挂牌期间均进行过融资,共计206次,金额101.46亿元,“边规范、边融资、边上市”的独特市场优势日益显现。此外,已有1家企业在科创板转板上市,有2家企业的转板上市申请获创业板审核通过,各板块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加紧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成长路径更加顺畅。


二是关于对创新型特征的审核包容性。北京证券交易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关注申报企业创新性是坚守市场定位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抓手。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我们充分尊重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在坚守“底线”的前提下,对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包容,允许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从创新投入、创新驱动、创新成果、技术迭代、市场地位、投资认可等不同角度论证创新特征,不局限于企业称号、专利数量等客观指标,既支持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获得企业创远仪器融资发展,也支持了龙竹科技、新安洁等一批现代农业、城市服务业等新兴领域企业实现上市。


三是关于市场流动性水平。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流动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应当全面客观看待。一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且合格投资者交易相对低频理性,持股期限较长。开市以来,截至2022年5月底,北京证券交易所日均成交约13亿元,日均换手率1.1%,年化换手率达近300%,与中小市值股票流动性特征基本匹配。另一方面,流动性水平与上市公司质量紧密相关,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流动性较为充裕,随着优质企业的持续供给,市场流动性和估值定价将进一步提升。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不是一蹴而就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市场认可度的提升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北京证券交易所继续提升审核包容度和精准性,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发行上市预期,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扩容。同时,将大力推动制度创新,研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指数,推出混合交易制度,丰富投资产品类型,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等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形成创新创业热情高涨、合格投资者踊跃参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良性市场生态。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9日



《关于强化证券精准监管保障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正监管重点,强化对“伪市值管理”的精准打击


市值管理是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价值管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发展衍生出的概念。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依法合规进行市值管理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监管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相关机构及个人相互勾结进行“伪市值管理”,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目的主要为追求股价短期上涨、配合大股东减持、缓解大股东质押平仓风险等。为规范市值管理,证监会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三条红线”指:一是严禁操纵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项原则”指: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纵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证监会和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多次督促各市场主体市值管理严格遵循“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对“伪市值管理”从严监管,精准打击。


“伪市值管理”的本质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总体要求,严肃查处操纵市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2021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110起,同比下降26%,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41起,同比增长1.5倍;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占操纵市场案件的12.73%。


针对“伪市值管理”类操纵案件,证监会一方面坚持稳字当头,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稳妥处理案件查办与公司经营、风险处置等的关系,谨慎把握调查工作节奏、时间节点等,严把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密切上下游执法协作,精准施策,避免“误打误伤”。另一方面,坚持全覆盖全方位追责,对参与配合“伪市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中下游全面调查,严肃惩处相关违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机构及从业人员、配资中介、专业操盘手等。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打击“伪市值管理”精准性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会同司法机关加大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的立体追责体系。同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监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精准性。


作为我国4800多万户企业中的优秀代表,上市公司要做好表率,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防范“伪市值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主动远离从事“伪市值管理”的不良机构和个人。


二、关于强化企业评价,建立容错机制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不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避免以规模或市值作为单一监管评价标准。贯彻“抓两头、带中间”理念,对风险公司、问题公司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集中配置监管资源,督促相关公司积极整改,提高经营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借力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市场工具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提升质量,发挥优质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交易所也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做好多样化评价与监管服务。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贯彻分类监管理念,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持续深化“开门搞监管”,畅通上市公司直接沟通渠道,常态化走访上市公司,充分听取意见和诉求,宣讲最新监管政策。定期召开产业链座谈会,搭建产业上下游、同行业上市公司交流平台。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推动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主动加强统筹协调,协同地方政府做好风险处置,引导支持市场机构参与风险化解,有效发挥各方合力。


再比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制定监管政策支持评价机制多样化。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日常经营、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情况等指标,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分类施策,持续提升监管效能,避免简单以市值作为主要监管评价标准。倡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使用资本市场工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优质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维度给予政策倾斜,提升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支持持续规范经营的公司做优做强。


您提出的优化上市公司评价、助推优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很有意义。证监会将继续坚持分类监管理念,不断优化监管评价体系,鼓励长期机构投资者增加对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三、关于聚焦服务职能,帮扶企业减负


近年来,上市公司活力不断提升,经济增长“动力源”作用持续强化,为稳定经济大盘、促进科技创新作出了重要贡献。三年多来,实体上市公司研发强度达2.3%,是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1.6倍;上市公司研发投入占全国企业研发支出的一半以上,日益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


证监会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摆在重要位置,在监管工作中注重听取市场机构建议意见,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合理需求,在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必要便利。如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免于或暂缓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为信息披露质量高、规范运作的优质上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坚持“零容忍”方针,压实违法违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等多维度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认定,采取适度、精准原则,标准客观、统一,依据透明。同时,为被处分主体依规提供申辩、听证、复核等多种救济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指导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科创板、创业板相继试点注册制,深化新三板改革并设立北交所,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与资本融合,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证监会联合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还出台一系列政策,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一系列业务便利,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您提出的“聚焦服务职能,帮扶企业减负”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突出放管结合,以更大力度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我们已启动实施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内在障碍和外在制约,加快监管转型,不断增强监管的适应性、时效性、引领性和协同性。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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