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是否应取消寻衅滋事罪开展建设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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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也看到一些人对他提议做出的明确反对。老胡支持就这一长期争议话题再次开展争论。
▲朱征夫表示,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为此,朱征夫将于今年两会提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比较笼统的流氓罪分解为多个罪名的其中一项,那次分解起到很大的明确作用,但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又形成了新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起到一定的托底作用,有威慑力,便于打击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的确存在因为这种模糊性而选择性执法和降低对刑法使用门槛的情况。近些年,我们不断听到“寻衅滋事”的案件,一些引发舆论反对,后来得以纠正的案件有不少就是以“寻衅滋事”罪名抓的人。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既有正面作用,负面影响也明显存在。希望围绕此罪名存废的讨论能够达到以下效果:
第一,如果能从法律修订层面解决问题,并且法律界能够达成压倒性的共识,立法机构也予以支持,采纳,那当然好。比如有人提出将寻衅滋事罪再分解,实现进一步的明确。这是否可行,需要法律界不断探讨。
▲2022年9月23日上午,“唐山打人案”陈继志等人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
第二,即使修订该条法条在现阶段不成熟,这样的讨论应当有助于在今后的司法层面上进一步慎用寻衅滋事罪,它应扩大与人们对“寻衅滋事”和犯罪常识性认识的契合度。明确该治寻衅滋事罪的无需含糊,但是有一些处于“犯错误”和犯法之间模糊地带、造成后果不甚严重的情况,能不治罪的还是通过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处理为好。我们的社会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对寻衅滋事罪扩大化使用的某种焦虑,这是实际情况,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法治的信心。所以这个问题的确值得重视。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治理的大方向,每一个困惑点都值得予以重视,并尽量明朗化。另外,围绕治理严肃、建设性的讨论是这个社会需要的,应当获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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