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神话
文|漫天霾
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心目中,都以美国宪法的守护神和人民权利的坚定捍卫者形象,享有崇高威望。
耳熟能详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歇尔为联邦司法分支争得了宪法解释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深度决定美国历史走向的肇始。此后,最高法院充分运用宪法解释这一终极大杀器,做出了许多流传后世的经典判决,它不但树立了最高法院的崇高威望,而且也塑造了美国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与遵从。
例如著名的“米兰达卡片案”,决定了刑事被告不得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程序正义和捍卫公民权利、防止滥用警察权和刑讯逼供的经典教材;“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国旗致敬案”,以及后续的系列涉及宗教和言论自由的案件,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和表达权;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认了自由契约原则和大学自治传统,等等。
这些光辉的判决令美国最高法院在历次的民意调查中,都位列美国人民最信任的三个分支之首。于是,它可以一锤定音地决定美国总统宝座的归属(布什诉戈尔案)。
但是历史不会说话,历史需要一种理论代言。历史总是由一部分人书写,他们往往并不掌握正确的理论方法,不可避免地用自己的观念去记录和解读历史,于是写出了一部“秦始皇的历史”;而民众,本来就是选择性地记忆,在历史学家的影响下,忘记了秦始皇的历史里,也应当有“孟姜女”。
二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做出过一系列臭名昭著的判决。
举其大者,有判决“黑人不是人”,直接点燃南北战争导火索的“斯科特案(1953)”;有裁决种族隔离合法的“普莱西案(1896)”;有认可罗斯福将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的“是松丰三郎案(1944)”;以及根据所谓州际贸易条款扩张联邦权力侵蚀州权的马卡洛案(1819)。
当然,还有按照《谢尔曼反托拉法案》拆分标准石油案、北方证券公司案、微软垄断案等等。那似乎是在说,谁服务消费者好,最高法院就打击谁。
当然,你肯定想起了散发着恶臭的“排华法案”,那不过是因为中国人更勤劳更能干,所以连通婚都是禁止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1889年,最高法院一纸判决:合宪。
在疯狂的20世纪,人类经历了历史上最惨烈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大规模的“社会试验”,据估算,世界各国利维坦共造成1亿4000万人民的非正常死亡,号称独立公正、捍卫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做了哪些事呢?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的分水岭,从这次战争开始,世界各国政府放弃了19世纪自由放任的政策,开启了权力极速扩张的进程。美国首当其冲,以“危机时刻”和“战时状态”为名,实施了大量违反美国宪法和侵犯公民权利的政策,它们绝大多数都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同,或者变相的确认。
1、1916-1917 年,铁路工会在薪资问题上无法与资方达成一致,举行铁路工人大罢工。联邦政府出台《亚当森法案》,单方面宣布为铁路工人增加 25%的工资,后来甚至直接接管州铁路公司,实行国有化。资方上诉,认为工会纯粹是要挟,在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剥夺了财产权,政府所谓紧急状态违宪。结果最高法院以公共利益为名,支持了该法案。
2、美国正式参战后,政府颁布了征兵令,被强制奴役的青年男子不是在保家卫国,而是被送往遥远的法国参战,无数青年男子成为炮灰。当部分民众认为强制征兵法案违背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非自愿劳役的规定时,最高法院确定,该行为合宪。联邦政府出台了《反间谍法》和《反叛乱法》,许多反战人士仅仅因为在公开场合朗读宪法被逮捕,著名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尔被逮捕下狱的理由是“聚众诵读《权利法案》”,法院对此不置可否。
3、大萧条开始后,罗斯福政府没收人民手中的黄金,废除所有契约中有关黄金作为支付手段的条款,这是赤裸裸的侵犯公民私产的犯罪行为,也是毁弃自由契约的专制行径,数百万计涉及黄金契约的签约方,以及持有政府债券的美国人,一夜之间变成了废纸。然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休斯说:“无论如何表达,契约都不能约束国会所有的宪法权威。”金本位从此被抛弃,美国走上了货币扩张、全世界掠夺财富的狂飙之路。
4、二战开始后,1000万美国男子被征召入伍,同一战一样,美国最高法院视而不见;联邦政府延续《反间谍法案》,强力打击反战言论,对反战的报社予以关闭,将6000多名拒服兵役者关进监狱,最高法院同样视而不见。
5、日本偷袭珍珠港后,罗斯福将11万2000名日裔美国人关进了集中营,最高法院认为这符合宪法。
6、不论是在一战、二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期间,对美国政府实施的大量没收私有财产实施国有化、对大量行业进行物价管制和控制生产、剥夺公民财产实行物资配给制,以及禁止美国公民与若干外国进行商业往来、甚至是旅游予以禁止等等,最高法院都认为,这不过是政府的管理方式,没有什么问题。
7、在与伊朗的外交争斗中,最高法院授予总统根据《国家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下更为广泛的权力,吉米·卡特将伊朗人在美国的资产全部冻结,然后将伊朗人驱逐出境。
三
扒出这些美国最高法院的黑历史,目的不在于清算,而在于纠正人们脑海中长期形成的错误认知:美国最高法院是独立的。
司法,是不可能“独立”的。任何国家、任何政体,司法都不可能保持完全独立。它可以看起来独立运行,然而却不可能独立于宪法(假如宪法错了呢?),永远不能独立于自身观念,更不可能独立于民情。
在一个国家垄断司法的时代,没有自由竞争的司法体系,那就更不可能独立。
道理很简单,法官是人,他不是飘在半空中的神仙。人的观念的动物,法官当然不例外,他受到时代观念的影响,这些影响决定了他如何判案。尽管法官一般情况下终身任职,是三个分支中时间偏好最低的一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善变的民情观念的影响,然而他们自身也处于观念的洪流之中,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观念而存在。
而司法分支,说到底还是美国“政府”的一部分,它一无征税权,二无执行权,要靠立法分支给他发钱,要靠行政分支为他执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国会任命。它怎么可能保持完全独立?
最根本的是,任何权力都必须得到公众舆论的支持才能行使。没有大众观念的支持,别说法院的判决了,再好的宪法和权利法案都会成为一纸空文。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
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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