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税务制度主要有联邦税与州税之分,如果将其类比为中国的税务,那便是国税以及地税。在联邦税方面,如若美国公司有营业利润,就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税务的申报,并且其需缴纳的税率为21%,但若是该公司并没有获得利润,便不用缴纳税款。在州税方面,美国各个州的税收政策都有所不同,有内华达州、得克萨斯州等无需缴纳州所得税的州,也有纽约州、犹他州等需缴纳特许经营税的州。美国的税收政策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制定和执行。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司所得征收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根据公司的收入水平和税前利润而定,税率范围从15%到35%不等。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合法的业务成本和支出,以减少应缴的联邦公司所得税。除了联邦公司所得税外,不同的州和地方政府还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和规定因州而异。有些州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征收其他税种,如销售税或财产税。在美国,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婚姻状况,税率范围从10%到37%不等。美国政府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以鼓励企业的发展和投资。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低收入社区来获得税收抵免,或者通过为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和养老金计划来获得税收减免。美国公司无法进行税务零申报的情况是指公司在某一个税季度内没有任何收入或支出,但仍然需要向税务局报告零收入和零支出的情况。这是因为美国税法规定,所有注册成为纳税人的公司都需要向税务局报告其税款情况,即使公司在某一个税季度内没有任何收入或支出。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向税务局报告零申报,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因此,公司需要确保在每个税季度结束后及时向税务局报告其税款情况,即使公司在该季度内没有任何收入或支出。公司可以通过在线税务申报系统或通过邮寄纸质税务申报表格的方式进行税务申报。此外,如果公司的收入或支出情况在税季度内发生了变化,公司也需要及时更新其税务申报表格。这可以确保公司遵守美国税法规定,并避免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1. 该公司所开立的银行账户里,存有公司的运营记录。2. 该公司发展过对外贸易,并且在海关部门,或者是物流公司等有着相关记录。3. 该公司和美国的客商进行过商品、货物的购销交易。5. 该公司已经获得了在美国使用专利以及商标等的权利。6. 该公司已经能够在美国使用动产来获得租金或是租借费等钱财。8. 该公司有从美国获得,或者是在美国产生的公司利润。1.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所有的公司,报税时需要填写1040表格。2. S公司所得税:适用于少数股东拥有的私人公司,报税时需要填写1120S表格。3. C公司所得税:适用于公开上市公司或大型私人公司,报税时需要填写1120表格。4. 合作伙伴所得税:适用于合作伙伴拥有的公司,报税时需要填写1065表格。5.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适用于非营利组织,报税时需要填写990表格。1. 在美国进行税务申报,就需对公司注册之时的税务申报类型有所明确。而有限股份公司以及责任有限公司乃是十分普遍的公司类型。
2. 不论是有限股份公司还是责任有限公司,在选择税务申报类型之时,都拥有自主权利。前者可以以普通公司又或者是小型公司来报税,而后者则除以上两种以外,还可以以合伙制形式来报税。
3. 报税形式的不同,其所适用的税法就也会有差别。通常情况下,普通公司还有合伙制,多是由中国人注册成立的公司会选择的报税形式,而其在报税时需提交公司盈利表、名称、股东资料等多种材料。
4. 若是公司的销售额在250000美元以上,其还需备上资产负债表。
5. 如果某中国公司需要向美国方报税,且该公司还属于股东公司的范畴,那么其还需报上5472表格。
美国公司报税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两种:C公司和S公司。1. C公司:C公司是指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形式组织的美国境内企业。C公司一般是大型企业,其纳税方式为公司缴纳所得税,且其所得税率为35%。2. S公司:S公司是指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形式组织的小型企业。S公司不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而是通过所有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公司所得税。S公司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家族企业。无论是C公司还是S公司,在报税时需要填写联邦所得税申报表(Form 1120或Form 1120S),并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不同的附表和表格,如资产表(Form 4562)、股东纳税表(Schedule K-1)等。1. 基本税收规则。公司(Corporation)适用的边际税率为21%,几乎所有的收入类型都会被纳入应税所得。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20年。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公历年度或者财政年度作为纳税年度。2. 研发费用抵免。纳税人的合格研发支出(Qualified Research Expenses,以下简称“QREs”)中超过“基数”(Base Amount)部分的20%可以作为研发支出税收抵免,在特定期间内用于抵免其应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直接抵免税款,而非作为成本项)。当年的基数由纳税人前四个纳税年度的平均收入额乘以固定比率得出,固定比率最高为16%。基本数额不能低于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的50%。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适用替代简便抵免法计算抵免额度 — 纳税人在2008年以后纳税期间内产生的合格研发支出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的平均合格研发支出50%的部分的14%可以作为研发支出税收抵免。纳税人享受的抵免优惠金额必须从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除。研发费用抵免的适用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年度申报中自行披露计算。3. 跨境服务或许可的优惠税率。美国公司可从“得自国外的无形所得”(Foreign 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FDII)适用较低税率,2025年之前有效税率是13.125%,2026年及之后则是16.406%。FDII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大致的逻辑是: 1)美国公司以全部所得扣减来源于海外子公司的一些所得项目后,计算出“可扣税收入”(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DEI); 3)用扣减固定资产回报后的DEI乘以向海外销售货物、服务或租赁海外资产产生的所得,再除以DEI。其逻辑是“全部并非源自固定资产的货物、服务出口所得都应该适用优惠税负”。FDII的适用无需税务机关审批,而是通过单独的申报表自行申报。除了小型企业豁免利息开支抵扣限额以外,其他企业可抵扣利息开支不超过年度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的30%。向关联方支付利息有很大可能被视为股息,从而无法在税前扣除。此外,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而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5亿美元或以上),如果向外国关联方支付的服务类开支(包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发生“超标”,则会触发额外的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BEAT),导致对这些超标的开支“补征”税款。由于科技企业的快速增长特性,其进入BEAT门槛的难度远比传统行业为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原本注册在美国的创业企业而言,如果采取“搭建美国红筹”的方式让一家开曼公司持有该创业企业的股权/资产,而股东不发生变化,则可能会涉及较为复杂的重组规则,并很可能导致该开曼公司被视为一家美国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根据规定准备同期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可选择按照单一纳税人合并计算缴纳联邦所得税,所以集团内的关联交易问题通常不突出,主要的关联交易合规义务与风险来源于跨境关联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税收法律实践中,“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greement,CSA)的申报流程较为顺畅,可以提供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申报选择;通过CSA安排一家美国公司可以和境外关联公司就某种无形资产(通常是技术产品或者新药)的开发过程达成协议,在该等资产开发完成后,各自按约定拥有使用权/所有权,而无需再根据前述关联交易原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事项对于一些拟同时开发美国和其他国家市场的科技企业来说非常便利。根据美国税收法律项下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规则,受美国纳税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其投资性利润(如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Subpart F Income,根据税收法律相应的范围要更比单纯的投资性利润更广范一些)应被视为在取得当年即汇回给美国纳税人股东。进一步地,在2018年度以后,受控外国公司的其他利润(包括经营利润),也会根据一定调整规则,被视为由美国纳税人股东取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适用一个较低的实际税率(2025年度及之前,公司纳税人的最低实际税率为10.5%)。即便海外的参股实体不构成CFC,若其被动性资产或被动性所得超过一定限额,也会适用相应的反避税规则。这些反避税规则对于投资海外市场的美国企业而言通过相应税务规划均可降低潜在不利影响。
以客户出发 以朋友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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