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网约车聚合平台责任边界
4月26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企业责任和监管要求进一步作了明确。《通知》中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定义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近年来,高德、百度、腾讯、滴滴等多家互联网巨头先后推出聚合平台模式,流量规模迅速增长,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引发市场关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2022年7月,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共收到订单信息6.95亿单,聚合平台的订单共完成1.53亿单,这是交通运输部首次公布聚合平台的数据。彼时,聚合平台订单量占比为22.01%。今年3月,共收到订单信息7.16亿单,聚合平台完成1.97亿单,聚合平台的订单占比上升到27.5%。
网约车聚合平台本身不直接从事客运服务,而是为多家网约车平台提供流量入口,以自身的流量优势在众多网约车服务商和用户之间进行供需匹配,提供交易撮合,因此也被称为“平台的平台”。一方面,聚合平台提高了交易效率,有利于网约车服务商获取流量,也让消费者节省打车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聚合平台的定性尚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空白,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权利义务界限仍有模糊地带。
此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责任,对包括核验责任在内的诸多事项参照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
根据《通知》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对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均应办理相应网约车许可。
从要求看,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核验责任,一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二是对人、车。其中对网约车平台资质的核验要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试想如果网约车平台不符合资质,那么其本身就不应该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虽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且准入标准可以商榷)。但对驾驶员和网约车的核验责任似乎有些强人所难,因为《通知》同时明确规定,聚合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对人、车的资质的审核,应当是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而不是聚合平台的责任。《通知》同时对网约车聚合平台处理交易纠纷和先行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和说明。网约车聚合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各地有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聚合平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这意味着,网约车聚合平台作为信息撮合平台,虽然本身并不直接提供承运服务,但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需要承担第一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先行赔付责任的具体规定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按照此条款规定,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先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平台赔偿后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的责任形态就是“先行赔付责任”。据此,聚合平台在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向提供承运服务的网约车平台追偿。
首问责任制和先行赔偿责任,都是出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考虑,一旦发生交易纠纷,聚合平台作为交易的第一入口和联系人,更具有可及性。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考虑到市场的复杂性,需要根据不同的个案情况,依照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责任。
网约车聚合模式仍在快速发展通道,此次《通知》为后续网约车聚合平台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体现了有关部门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的原则。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完善,聚合平台的责任边界和监管规范将进一步明晰。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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