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零开始的反性骚扰运动
文|端木异
从性骚扰的起源讲起:为何必须是“她说”
我们今天对于性骚扰、性侵害事件有很多有别于传统的看法,它们的形成必须要追溯到上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浪潮女性主义运动。“约会强奸”、“熟人强奸”、“性骚扰”、“强奸文化”这些专有名词,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左右密集诞生的,远比想象的要晚近得多。这一批女性主义者们颠覆性地拓宽了人们对性别暴力的认识,并最终推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性犯罪相关的陈旧法条——有些已经上百年没出现过大的变化了——做出一系列修正。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这个词诞生于上世纪1975年,是被女性主义法学家们造出来、专用于描述当时只属于女性的职场遭遇(她们当时还尝试了诸如“性恐吓”“性敲诈”之类的版本)。
女性必须要和老板睡觉,才能换得工作,这种叫“交换条件型性骚扰”(quid pro quo harassment)——女性员工只能在拒绝老板的性要求和得到工作中二选一。以至于一直到今天,一提到职场性骚扰,很多人脑海中第一时间浮出的,都是这种“倚强凌弱”、利用权势性的性骚扰类型。另一种来自周围工作同事为主的骚扰叫“恶意工作环境性骚扰”(hostile harassment),女性员工会被肆意调戏、评价身材和编成黄段子,以至于妨碍到正常的工作。
这套标准于1980年被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采用。虽然具有革命性意义,但早期官方的判定标准明晰到露骨和齿冷的程度:它只在乎女性作为劳动力的工具价值。因此,性骚扰最初的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强调行为必须有持续性,二是被影响到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是偶尔被强吻,没有影响正常工作,官方裁断时会认为这不属于性骚扰。而陌生人性骚扰则完全不被包括在里面,哪怕是工作场所遭遇(原文见edt. Dianna Wallsh,2007)。还有什么交通工具上被陌生人摸屁股、恶意触摸,当时都不被认为属于性骚扰范围。
今天的读者看到这种非常早期的定义,可能会非常错愕。它在今天看来,确实已经显得非常狭隘、保守了。性骚扰这个词,很长时间内是专门限定在工作场所的,后来才慢慢扩展到其他场合,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而为何当初这些女性主义者要选择以工作场所打响历史上反性骚扰的第一炮?这其中就充满了历史的偶然和不同方势力在台前台后的博弈和推动了。
一切还得回溯到1964年签署《民权法案》,一个老牌种族隔离者,霍华德·史密斯议员突然非常不正经地提出,法案第七章“就业机会平等”下面除了“种族”,是不是再加入“性别”。史密斯装模作样地表示,自己的女选民写信“请政府保护我们那些单身的姐妹们”。当时全场哄笑,大家都清楚,史密斯才不是真在乎女性权益,毕竟大家都认为,“黑人享有民权”没问题,但是“女性享有民权”可实在是笑话。当时在场有十多位女性众议员想站起来制止笑声,“笑声就足以证明,女性是二等性别”——历史学家认为,可能就是说这话的玛莎·格里菲斯,当时在场的女众议员之一,在背后策略性地用种族问题说服了史密斯议员做出这样的举动,让傲慢的史密斯担心法案只有“种族”没加“性别”,以后白人女性也就是他们的女性家属朋友们会吃亏吧,但他本人真实的动机,历史学家们至今还在争论。
不过,玩笑性地加上去也无妨,于是投票被通过了。从此多了一条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的法律。这区区两个字,得来的过程如此吊诡,却改变了历史,成为男女性别平权运动的里程碑,让女性开始进入职场,有机会一点点撬动不平等的性别文化。
在1964年《民权法案》以前,美国社会里只有半数不到的女性赚钱工作,一般都是结婚前当薪酬不高的秘书、服务员和教师之类,被男性各种身体触碰骚扰或者求欢,稀松寻常如吃饭喝水。就连负责实施这条的平等就业委员会,其实最初觉得“一切工作要面对两性”就像看到《花花公子》兔女郎长满腿毛一样搞笑,而它的首届管理者曾经贬低该条修正案是个“侥幸的私生子”。第一年,机构收到女性发起的投诉就占了全年案例三分之一,但处理得很拖沓,好在机构里还有些女性辩护律师在坚持。1966年时,实在受不了平等就业委员会不重视法案性别条款,于是社会活动家又成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来想办法搞抗议,到处搜集寻找信息。
同时,大量极其了不起的当事女性,坚持不懈、几乎是不计成本地去硬杠,打完了一场场史无前例的职场性别歧视官司。比如社会风气认为女人结婚怀孕了就该回归家庭,于是就有了1971年职业母亲起诉公司案;认为女人不适合当警察,于是1977年有了女性当警察的就业歧视案。
可以说,性骚扰这个词从诞生开始,就是在一个“男性统治”的世界里,靠着各方不同势力和女性们的集体努力,当然还有一点小小的运气,才慢慢有起色的。
性别骚扰的内涵是怎么被界定的
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1979年出版了著名的《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前面提到的“交换条件型性骚扰”和“恶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就是她在书里率先做出的区分。这本书刚刚一出版,就被那些尝试参与这些性质极其恶劣的职场性骚扰案的女性律师当成圣经,因为当时这方面的案件梳理起来宛如一团乱麻,她们只知道,这一定违反了法案第七章。
整个1970年代的法官都不是特别爱理会女性投诉上司的“性骚扰”起诉,认为这不过是不太理性的挑逗行为,“你不能因为一个男人尝试挑逗就指责他呀。”就连1975年“性骚扰”首次出现在《纽约时报》这种全国出版物里面时,一些女性也不欢迎这个词,觉得和“调情”差不多。
这就是为什么这一批女性主义者都会格外地强调“把性别问题结构化”。男女关系因为被视为私人关系,所以工作场合中产生的结构性压迫在当时并不被“一等公民”的男性所理解,他们能理解诞生于1971年的“种族骚扰”,但不能理解1975年产生的“性骚扰”这个词,为什么也和种族骚扰一样是一种宽泛的社会结构下发生的事。
直到今天,“调情”和“骚扰”还经常被人混为一谈,其实麦金农当时的作品里的分析,已经相当于给出区分两者的答案了:一、这是性别问题。骚扰不是因为某男性被某女性“自然的吸引”,换句话说,她被盯上、成为目标,原因仅仅因为她的性别是女,她以这个性别出现时就被当成了目标,“女性遭遇令人讨厌的求欢,可能仅仅只是因为她有女性的躯体,这种遭遇可能成为她日常职业生活的一部分”,而换成另一个性别,就不会有这样类似的职场负面体验。二、这是权力压迫。和调情不一样,骚扰不只是私人性质,其实带有一种胁迫性,“通常不需要女性做出明确回答同意与否,便可以做出进一步行动。”(本段引号内的长句子均出自麦金农原文)
如果仔细读麦金农的这些作品,会发现她为后来女性主义者讨论“no means no”,为什么在权力结构下,女性的“no”也会被扭转成“yes”的分析,都开创性地打下了基础。能区分到这一步,其实也就能回答,为什么“性骚扰”正是一种职场上的性别歧视。这也是麦金农完成的工作之一,而平等就业委员会吸收了她的观点,放进了《反性别歧视指南》中。
在后来麦金农参与的“美驰联邦银行诉文森案”,相当于她的作品被辩护律师直接应用在了当时法律推动工作中,试图向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解释,性骚扰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文森,从19岁工作时第一次被主管威逼要挟发生关系才能换取工作机会开始,三年来被迫发生性关系高达四五十次。日常虐待一步步升级,一旦抵抗就会被更残酷地性虐待,甚至有一次因阴道撕裂求医。
但文森案又很特殊,她并不完全符合麦金农的两种性骚扰划分,两种都有,但都不完全是,主管泰勒没有持续威胁她,因为不需要,她直接妥协了,因此法官最初认定她属于自愿。而且她没有因为性骚扰蒙受经济上的任何损失,没有失去工作机会或减少收入,相反是一路晋升,工作绩效也不错(最终银行才承认这是她自己努力应得的)。加上当时还没有后来的“强奸受害者保护法”能帮她一把,这就让案件的诉讼推动产生了非常大的困难,就连证明“工作环境恶劣”的相关证人证据都被排除,最终被法官完全驳回。
案件的社会阻力也非常大,比如管理者认为性骚扰都要管,会增加管理成本,还有很多人认为性骚扰不属于法院该管的,担心会有千万个文森案出现,变成女人分手报复的工具。而文森案的辩护女律师巴里,因为连续几年把太多精力扑在这一个没有为她带来收入的案件上,已经濒临破产,即使到这一步,她们仍然坚持上诉。
这场诉讼从1979年开始一直打了7年,成为了第一个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性骚扰案,才获得了大法官们历史性的最后判定:把造成受害者情感心理的伤害的骚扰,也视为违法。而且创立了新的标准,就是骚扰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明确到非法,“足够严重、普遍,以至于改变(受害者)的就业条件,制造了恶劣的工作环境。”(当然以受害人的标准实在已经太“够”了。)
即便在联邦最高法获得了这样的胜利,麦金农说,她也只是改变了法律,从1979年出版的书让性骚扰走上法律解决途径,以及让平等就业委员会出版了《性别歧视指南》,把性骚扰视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文化。对文森残酷施暴的主管悉尼·泰勒,甚至到最后都没有一丝悔意。
这种类似的事情一直还在发生,一直到1991年,已经成为法学教授的希尔,打破沉默站出来指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数年前曾对她性骚扰。去年推翻罗伊诉韦德案中,这位保守派大法官的名字又再次红了一把。希尔这场著名的听证会,把1992年变成了“女性之年”,荧屏上的她优雅有力、逻辑清晰的形象给了无数女性以巨大的鼓舞。虽然败诉,但麦金农在后来谈论希尔的书中说,终于有人做到了她没做到的事,那就是把性骚扰真实地首次展示在整个世界面前。
反性骚扰话语张扬的是女性本位
发展到今天,我们熟悉的一些反性骚扰口号,比如“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 “你觉得不适那就是骚扰”,这些口号都曾遭到过误会或者扭曲,前者不是为了告诉女性可以“骚”不用怕“扰”,它不是一个什么安全出行建议。
为什么性别分离主义不能帮助更好地解决性骚扰和性侵问题
既然各种数据和新闻都表明,性别犯罪和暴力攻击行为大多都是男性发起,那想要营造安全又性别友好的环境,直接和女性们一起组队生活工作不就行了?
这种“性别分离主义”的思潮实际上在这些年的网上年轻女性社区里也有一定的市场,因为和同性们在一起确实更有安全感和放松,一般也倾向于多和女性合作。
“男性研究”其实一直是女性主义的一个分支,包括男性发起参与的白丝带运动,都是旨在改善传统的“有毒男性气概”,呼吁男性减少性别暴力。但这种男性内部改造运动在中国的人气并不算高——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都忙着去做“女性主义男性”了。就连男性研究的一些经典读物,豆瓣上很多都是女性用户在标记,可能女人们信奉“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吧,这方面男性反而保守。无怪乎《男性的衰落》的作者哀叹说,男性总是沉迷已经被时代抛弃的男子气概带来的旧日荣光,而女性主义才是向前看的。
但是,觉得可以依靠“远离男性”,用分离主义来解决性骚扰、性侵问题,这显然是无稽之谈,这甚至都算不上一种解决方案,毕竟普通女性无论工作、生活、社交中都无法回避接触男性。前些年为了预防骚扰而设立的女性车厢也可以视为一种分离主义尝试,不就最终落得几头不讨好。性别分离主义还有一个危险,会把具有丰富可能性和多维度的议题空间,粗暴地压缩成一种性别对另一种性别的战争,和言论空间的缩紧可谓相辅相成,有时候反而会错过一些真正重要的议题或者弄错了重点。
反性骚扰运动终究还是要以女性为本位,张扬女性的主体,但参与者是男是女,都是可以的。如果女性主义抽离这些核心或前提,被简单压缩成“女”这个字,认为只要全部都是女性、或者更多女性掌权和成为上位者,就可以改变这个问题。这终究还是只看到了表象。
女性主义运动反对性暴力时,从来都是从结构性问题来分析、反抗和改造的。所以上野千鹤子和汤山玲子聊天时会说,“认识到结构性问题的,才是女性主义”。比如说,虽然是性别问题,但是处在性侵害行为中的“施害上位者-受害下位者”这套权力结构中,无论性别是男是女,都会呈现出相似的情况。这是为什么女性主义者的这套方法也常常被用于儿童、老年人保护中,甚至被扩展到动物保护中,即使性侵和性骚扰受害者是男性时也适用。因为下位者被迫失语、主体被无视的境遇总是高度相似的。这是为什么还有一句话是“女性是一种境遇”。
否则,失去这个最基本的工具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好莱坞明星韦恩斯坦案的系统性侵害行为里,受害者和记者爆料时就说“这里的女性也一样有罪”,而其中甚至还有假借女性主义之名,负责封口和帮忙消灭受害人证据的女性律师乃至女性主义组织。这些女性在完成流水线般的操作后,对受害者说话的口气,和男性上位者的丑恶嘴脸,并没有什么不同。而居于下位的调查记者在揭露过程中,其实干的是蚍蜉撼大树般的工作,但硬是点燃了一场全世界范围的运动。一定要是像伊藤诗织、张小夏一样的性侵受害女性才能积极撼动强奸文化吗?当然不,催生了日本《跟踪骚扰行为规范法》、挥刀指向警方不作为行为、亲自追凶的“三流周刊记者”清水洁,其实干的也是一样的工作,虽然他从未提过女性主义半个字(恐怕他自己也并不想这样标榜)。
用性别分离主义的方法来解决这种结构问题,实际上是在偷懒,虽然我们也鼓励女性互助,但并不等于只要都是同性,就天然的是同盟和朋友,而应该首先建立在对性别结构不平等这些问题的基本共识上,毕竟无论男女,同性之间也完全可能有性霸凌和骚扰侵害之类的情况。
更重要的是,两性之间的性别交往规范和边界,是靠拉锯、博弈、商讨出来的。一旦放弃了这种对各自性别处境展开交流、沟通和商讨的可能性,人很容易对这个世界的另一半人缺少想象力,更难发展出灵活、合理的性别交往规范和应对策略,而这实际上就掉进了性别本质论的陷阱,对性别的理解会变得僵化、单一和保守。分离主义正是一种放弃了沟通的性别本质论。
女性主义者们从上个世纪60年代争论至今,才终于让性别建构论压倒了性别本质论,无论是性别角色、性别分工、两性心理,如今基本上都是以性别建构论展开进步方向的讨论了,因为这是撬开一切可能性、谈论改革发生的基石,这才是“往前看的女性主义”。
本期微信编辑:龚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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