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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艳(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5675.5元。”王彬,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他而言,这个“漫长的季节”,已达22年。早前,他16岁女儿王小丹遇害,被藏尸于一处玉米秸垛内,付某艳作案后潜逃外地,10年后被抓,接着因证据不足被监视居住、被释放。到2019年,案件被媒体报道,受到相关部门重视,经过排查,涉案绳子等物证也被找到,永城警方再次将嫌疑人刑事拘留。警方开棺验尸,检方提级诉讼,中院判决书3.3万字,王彬及其家人被公检法部门认真细致办案的态度所感动,表示很认可,本以为要尘埃落定,也打算“向前看”。但他们决定上诉,因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无任何悔罪表现,也从未有过道歉。【1】邻村男子被列为嫌疑人,其曾躲他人衣柜意图不轨抛尸地点,如今种上了蚕豆
22年前,王彬最终在一处玉米秸垛里,发现了时年16岁女儿的尸体。警方推测,她是被人缢杀在自家屋里,随后被抛尸于此。法医鉴定,被发现时,她已死亡3天,因此,确切的案发时间为2001年12月3日。王楼村,是一个位于商丘永城市的小村庄,坐落在华北平原最南端,周边星罗棋布着诸多村落,其中之一便是与之相邻的天齐村。案发当天,王彬和妻子以及大儿子正在城里卖菜,他家是做蔬菜批发生意的,常常租住在城里,家里当时只有女儿和刚上小学五年级的小儿子。据其小儿子回忆,案发当天早上7点半,他放学回家吃早饭时,就发现姐姐不见了,不过他当时没在意,以为姐姐到亲戚家去了。三天后,也就是12月6日,大人们回到家时,才发现异样,王小丹所睡床铺的床单不见了,而在亲戚家也没找到她人。这时一家人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随后开始四处寻找。一位邻居告诉他们,她在早起抱柴火的时候,曾在自家屋外的玉米秸垛里扒出一件带血的棉袄,但她当时没留意,随手丢在了墙边。王彬最后发现,这件棉袄正是女儿生前所穿的衣服。随后他在那个玉米秸秆堆里,扒出了女儿的遗体。他拉开床单将女儿盖了起来,随后报了警。据后来多位目击者的证词显示,当时死者的内裤被褪到了膝盖以下,脖颈上被一根白色尼龙绳缠绕多圈,身上则包裹着一条青色床单。警方推测,死者是被绳索勒颈,致窒息死亡,接着被抛尸于此。此案很快告破,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付某艳。此人出生于1979年,案发时22岁,他住在与王楼村紧邻的天齐村,有一位同居两年、但未结婚的妻子,两人当时还诞有一名刚出生的男孩。警方发现,案发前此人曾与死者有过接触,案发后便去向不明,其妻子不久后也带着幼子举家搬迁。一位村民说,他曾躲藏在衣柜里,意欲对他的女儿图谋不轨,被发现后逃之夭夭。另有村民反映,付某艳经常在村里偷看女厕所,为此还被人家打过几回,但就算挨打他也一直不改。另外,嫌疑人亲戚的邻居还曾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曾接到过嫌疑人付某艳的电话,他称自己在深圳,但电话区号却显示为乌鲁木齐。据一名与王小丹生前有过交集的青年证实,在案发前几天,嫌疑人付某艳曾与王小丹有过接触。该青年自称与王小丹在打工时认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案发前,他曾与嫌疑人付某艳一起给王小丹送照片,经此,嫌疑人才与王小丹初次接触。他还称,在送照片过程中,二人曾对王小丹实施过不轨行为。随后永城市公安局将付某艳列为重大嫌疑人,并于当月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付某艳作案后长期潜逃外地,使用化名打工生活,10年后在浙江台州被抓获。但,2014年5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释放。当时,警方承诺不停止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若以后发现或收集到充分证据,仍应继续办理案件。接下来的数年,受害人父亲王彬时常以泪洗面,直到永城市公安局物证室内找到带有“*****17”标签的绳子和现场照片,当即将绳子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比对DNA数据库人员付某艳的DNA数据后,警方于2019年8月16日在武汉市将付某艳抓获。接着,商丘市检察院以商检九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艳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彬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庭前会议,次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方指控,2001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付某艳至永城市王楼村村民王小丹家中,以所谓谈恋爱为由,欲行不轨,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付某艳采用扼颈、绳索勒颈的方式将王小丹杀死,后将王小丹尸体藏匿于该村一处玉米秸垛内逃跑。同年11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付某艳伙同孙某旗一起给被害人王小丹送照片时,对被害人王小丹进行猥亵。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的事实清楚。理由是:1.付某艳在公安机关作了四次有罪供述,根据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形,整个过程环境宽松,付某艳主动表述了犯罪的过程和细节,语言流畅自然,讯问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完全吻合;
2.付某艳的前妻、母亲、父亲、妹妹的证言均证实了付某艳杀害王小丹后畏罪潜逃,并隐姓埋名多地逃匿的事实;
3.证人孙某旗证实了付某艳案发前就认识王小丹,并了解王小丹家只有姐弟二人在家的情况,以及付某艳对王小丹实施了猥亵行为的事实。
4.付某艳在2011年到案后对其杀害王小丹的现场和抛尸现场进行了辨认,与侦查机关补充的现场勘验笔录相吻合,另外在永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物证室找到的带有标签的绳子与痕迹物证登记表的本案物证信息一致,并在该绳索上检出了付某艳的DNA,在卷证据能形成闭合锁链,付某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恶劣,长期在外潜逃,归案后仍心存侥幸,拒不认罪,毫无悔罪之意,对被害人亲属没有任何形式的道歉和经济赔偿。王小丹生前照片
【3】嫌犯曾六次作出有罪供述,“她说我有媳妇了还找她”付某艳在归案后曾六次作出有罪供述,并在供述中承认了自己杀人抛尸的行为。“2001年12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在王楼村王小庄杀了王小丹,因为我和她吵架,她骂我,情急之中我杀死了她。”他说,案发当天,也就是上述事件发生后不久,他到王小丹家打算接其赶集,随后与之发生矛盾,将其杀害抛尸。“早上,我骑自行车到王小丹家,当时她还没起床,王小丹给我开的门,我知道就她一个人在家,当时她在她家堂屋西间,我把自行车放在她家门口,刚进屋王小丹就说我骗她,说我有媳妇了还找她,我听她骂我抬手打了她两耳光,她就挖苦我。我把她按到床头就用双手掐她的脖子,掐了有一两分钟的时间王小丹就不动了,我当时就懵了,我怕王小丹醒来再去公安机关告我,我就在屋里找了一根绳子,缠着王小丹的脖子勒了几圈,缠了几圈、绳子是不是打结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使劲用绳子勒王小丹的脖子,勒了有两三分钟她就没有呼吸了。看到王小丹死了,我当时很害怕,就用床上的白床单裹着王小丹的尸体,把尸体从屋里扛到门口,当时还下着雨,我推开门看看四周没人,她家西边有个玉米秸垛,我扛着尸体扒开玉米秸垛,把她的尸体扔在里面,又用玉米秸秆掩盖好。当时没人看见我就骑自行车跑了,没有回家直接就去卧龙我三舅家,当时我媳妇在他家生孩子,我在我三舅家住了两三天左右,越想这事越害怕,怕被抓了枪毙,我就想跑到新疆去。”他还称,自己在将尸体从屋里扛出打算抛尸时,发现屋外还下着雨。一审判决书显示,后来警方曾调查过当天的气象资料,证实那天确有降雨。付某艳的妻子后来在口供中也称,其曾向她透露过杀人一事,“一天上午,他从外面回来见到儿子,就对着儿子说,‘儿子,你快没有爸爸了。’我发现他情绪和神色不对头,就问他咋回事,他没有吱声。过了一会又问他,他不耐烦地说:‘杀人了。’我问他杀的什么人,他说是他们旁边庄的女孩。我又问他为什么杀人家,他说那个女孩要缠着他结婚,如果不同意就告他强奸。他不愿意结婚就把那个女孩给杀死了。我当时还问他是不是强奸人家了,他没有说。他给我说了之后就走了,当时说是去商丘。”法庭上,付某艳则辩解称,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更没有将其勒死。从绳子上检出自己的DNA,是因为公安机关曾抽取其血液涂抹在绳子上。自己作出有罪供述,是受到公安机关对其家人的威胁。从第六次讯问起,他就开始否认杀人事实,并称案发现场情况是母亲当时路过后告诉他的,自己并未去过现场,也未杀人。辩护人同时提出,作为物证的绳子来源不明,其上仅检出被告人的DNA,而没有被害人及其父亲的DNA。针对被告人付某艳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商丘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有罪供述中付某艳供述案发当天下雨、作案地点在堂屋西间、绳子有小拇指粗细等细节均得到现场照片、证人王彬的证言、气象局证明、勘查民警笔记等证据的印证。比如案发天气,付某艳供述把尸体扛到门口,当时还下着雨。与公安机关调取永城市气象局的气象记录证实2001年12月3日出现降雨相互吻合,该证据隐秘性强。比如抛尸现场,付某艳供述扛着尸体扒开玉米秸垛,把王小丹的尸体扔在里面,又用玉米秸秆掩盖好。根据庭审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付某艳所作有罪供述时表情自然,情绪稳定,精神镇静,语言表达流畅,叙事客观准确,不存在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形。付某艳自2011年12月9日供述杀人,至2013年9月翻供,其间经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也未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情况。关于物证绳子的问题,两位案件侦办民警证实:抛尸现场的物证提取了,2011年付某艳到案后,主要查找的是照片底版,物证找不到的原因是不仔细、不认真。根据永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19年8月永城市公安局组织人员对物证室全面清理查找时,发现编号“*****17”的白色绳子,并按规定排除保存,该物证来源合法。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答复:本案从送检绳子上提取的标本不是血液细胞,而是脱落细胞,且检出混合基因型的位置是犯罪嫌疑人在绳子上用力打结的部位;被害人王小丹及其父亲王彬的DNA分型没有在该绳子上检出的原因,首先并不能否定该绳子没有二人的DNA,只是现有技术没有能检测到,峰值低不能确定,其次没有检出被害人王小丹的DNA 分型的原因存在有多种,如接触点产生尸油容易腐蚀,人体差异等因素影响。庭审时王彬证实由于绳子较细,用该绳子装菜刹车时勒手会戴手套。对绳子上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付某艳的DNA分型,暂未检出王小丹、王彬的DNA分型得到了合理解释。关于被告人付某艳翻供的问题。被告人付某艳从第六次讯问起开始否认杀人事实,翻供称现场情况是其母亲刚好路过王小庄看见现场情况告诉他的,母亲还说孙某旗过来让他躲躲。
本案中,付某艳的母亲证实,其没有去过命案现场,只是听别人说王楼大队杀个人,不认识孙某旗,也没听说过这个人。孙某旗证实,王小丹被人杀死,付某艳跑了,自己从看守所出来后,没有见到过付某艳及其家人。
经查,付某艳到案后分别于(侦查阶段)2011年12月9日(2次)、12月24日、2012年2月7日和(审查批捕阶段)2011年12月21日、2012年2月29日作出六次有罪供述,其间,公安机关并未对付某艳家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涉案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重要证据丢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12日、5月1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8月21日之后付某艳开始翻供。故付某艳在作出有罪供述期间不存在对其家人威胁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形,所作有罪供述客观、证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法院驳回了检方对其强制猥亵罪的指控,“付某艳到案后,始终对实施猥亵的事实未予供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其对王小丹实施了猥亵行为。”
法院最后认为,付某艳杀害未成年人并杀人后抛尸,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潜逃十余年,当庭拒不认罪,应依法惩处。付某艳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中丧葬费应予支持。
记者:陈伟
编 辑:柳 硕
主 编:包海多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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